种会议形式急剧减少。无论何种形式的会议,最后决策权还是在于皇帝。
分析隋唐行政监察制度的成就:1、监察机构的逐渐健全和监察职责的日益分明;2、对监察官员的任用的特殊程序;3、分道巡察和分察尚书制度的确立;4、参与司法审判;5、多种地方监察形式并存。总之,唐代行政监督在制度上取得了较大的成就,监察范围广泛,监察内容具体,监察方式增加,监察工作不论从深度上还是广度上都较前代有明显的发展,但封建监察机制的本质上讲是为皇帝驾驭大臣的工具,实际只是皇帝的私臣和特使,因此,皇帝的素质和态度以及皇帝是否能真正控制政权是监察工作能否有效进行的前提。
官员选拔的途径:1、科举制度;2、门荫、行伍、流外入流、入幕制。门荫:是为贵族及官员子弟承袭政治特权而设臵的制度;行伍:是指士卒通过积累军功而获得的低级武职或勋位,然后再积功升迁为官的制度;流外入流:是指九品官以下的各种政府机构办事员在服务过程中积累年资,并通过考核程序迁转为正式政府官员的入仕方式;入幕:是充任藩镇幕府僚属,若得府主信任,不仅升迁快,且握有实权。
吏部铨选官员的标准:称四制,即所谓身、言、书、判四条标准,要求入仕者体貌丰伟、言辞大方、书法工整、判词通顺。 官员考核:由吏部主管考课,每年一小考,四年一大考,考核结果是官吏的升迁的基本依据。
差遣任职法的利弊:使职差遣是唐代一种特殊的任职法。唐代任命某官负责处理专门事务,称为差遣。被差遣者如果是职事官,事毕即回任,大致地说,差遣可归结为“臵使”和“检校”两大类,臵使又可分为两类:一是国家常有事务,但又不适宜设专官加以管理。二是为某专门事务临时委任负责人。臵使的目的是为了弥补政务管理体制的不足,以增强其机动应变能力。“检校”本是检查校阅之意。所谓检校官是在名义上不授某官职,而实际上让其管理某官职应负责的实际事务。这类差遣职是在原有行政管理体制内采取一些非正常的临时性措施,通过这种方式皇帝达到插手具体事务,集权于一身的目的。这种官吏任用方法,具有两面性,它既是皇帝控制政权,直接插手具体事务的一种手段,也造成庶务管理的随意性;另一方面,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不断发展,客观上也要求统治者用临时臵使、随时订补的办法,在保证行政管理体制基本稳定的情况下,增加整个行政管理体制的应变能力。总之,使职差遣有其利也有其弊。
第六章 五代、宋
五代中枢机构的名称及其职责:1、枢密院:由宦官执掌,参与内廷决策;2、中书门下:行政执行的综理机构;3、三司使:掌管财赋的专门机构。
宋代二府三司的名称及职责:中书门下与枢密院分掌文武,称为二府,独立设执掌全国财政的三司使,又称“计相”故称二府三司。
宋代宰相制度中的权力制衡原则:宋代坚持宰相权力制衡原则,首先是集体宰相制体制不变;其次是法定的宰相职权(人事权、副署权、监督权、谏议权)不变;第三是宰相办公机构为中央政府机构不变。宋代权相迭出,始终未能形成篡夺之势,其主要原因就是坚持宰相权力制衡原则。
宋代二府三司与隋唐三省宰相制的不同之处:宋代中央行政体制虽是从隋唐制度演变而来,但二府三司与隋唐三省宰相制之间还是有原则区别的。三省宰相制是中书掌诏令,门下掌封驳,尚书掌执行的一种决策程序上的分权体制,而二府三司制则是在皇帝直接控制最后决策权的前提下,由中书门下处理日常事务,枢密院处理军政军令事务,三司使掌管财政方面的政令政务,形成二府三司分类进行行政管理的格局,二府三司均可独立处理各自管辖范围的事务。
二府三司制的利弊:加强了中央集权的作用,但过分集权于皇帝影响了国家机关整体职能的发挥。中书、枢密、三司分主民
政、军政、财政。民政已困乏而三司取财不已,中书虽为宰相,却不能使枢密院停止征兵,三司停止敛财,因为中书并无“制国用之职”。
北宋初年差遣职诸院官对六部职权的削夺。元丰改制后六部职权的提高。
路:宋王朝为了不重蹈唐末五代地方割据之祸,实行路、州、县三级行政区划的管理体制,北宋初年,州、府、军、监等均为中央统领,数目过多,管理幅度过大。因此,在府、州之上增设了路这一地方行政区划。在地方行政体制上,路仅是一个遣使级的的行政级,其设臵内部多有牵制,权力集中到中央,因此虽有路这一较大的行政区划设臵,但也未形成五代的分裂割据局面。 宋代路设臵的不规范:1、是路中无主管机构,实行分权制管理模式,分别设臵经略安抚使、提点刑狱司、提举常平司和转运使司,各司互不统辖,互相制约,直接对中央负责;2、是四监司辖区并非完全吻合,交叉治理之处甚多,且侧重于监察权,明确称为“监司”;3、是监司长官职位的临时性,监司多以京师文官充任,特别是对负责军事的帅司授权更少,更具临时性质。再加上,宋代实行“兵无常帅,帅无常兵”的“更戍法”,故路之长官无法形成地方割据之势,权力集中到中央,避免了唐末五代地方割据之祸,但地方军事、政治、财政、监察之权互不统属,也必然造成办事效率的低下,冗官充斥的弊端。
对州、府长官的严格监督制约措施:1、是以京官中的文官
充任州、府主官不再称刺史和尹,而是以京官本职临民,由中央兼摄地方官,即带着中央官头衔去做地方官,称“权知州(府),权知即暂时管理之意。2、是加强制约机制。宋朝遣文官知州(府)事,而且州、府之上还有监司加以监督,但宋朝皇帝还放心不下,故又设臵通判。通判既非知州(府)属官,又非佐弐之职,而是和知州(府)相互监临的独立官员。知州(府)文告需通判连署方能具有法律效力,通判还可以向中央奏报知州(府)政务执行情况。这样,州、府、军监长官外受监司监督,内有通判制约不可能一人专制一方了。
县官地位的提高和影响:宋朝县官称县令或知县。知县由京官出任,为朝廷所特命,无形中提高了县官的地位,亦起到了对府、州长官的又一层制约关系,有利于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 宋代未出现地方割据的原因:在地方行政体制上,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形成路、州、县三级行政区划的管理体制,在各级地方官员之间形成错综复杂的制约关系。
宋代地方行政体制的利弊:有效地防止了地方割据局面的重演,另一方面也使地方政权失去了应变的权力、能力和活力。 宋代会议诉形式和内容:1、例行早朝:由皇帝主持,目的是疏通君臣关系,为皇帝提供信息;2、便殿议政:是皇帝就某一问题召见宰相、枢密院等中枢官员商议军国大事的一种会议形式;3、临时朝议:是皇帝就某问题临时召集会议进行商议,向大臣们征求决策会议形式。以上会议只为皇帝作出决断提供具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