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签名(盖章);
4、当场收缴罚款的,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发的罚款收据,不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通知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
5、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须在当天报所属单位备案;
6、当场收缴的罚款,须在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所属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足额缴付指定银行财政罚没收入专户。
二、一般程序
除简易程序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其他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及时地收集有关证据。并予以审查、核实后,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1、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表明执法身份;
2、制作现场笔录,应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不能签名的,应当说明原因。其他人在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3、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当事人基本情况,现场检查必要时,应当拍摄照片或者录像;
4、收集证人证言,应当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等,有证人的签名等;
5、对需要进行整改的,应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并注明整改内容和期限;
6、对需要进一步详细调查的,应填写《询问调查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询问调查的时间、地点以及要求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制作询问笔录应包含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是否存在、实施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等;
7、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决定书》必须填写证据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状态等;
8、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要求陈述或申辩的,要认真填写陈述(申辩)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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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审查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处罚程序是否合法等;
10、作出处罚决定后,应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及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当事人拒绝接收的,送达人应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见证,并说明情况,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11、结案:案件处理完毕后,办案人员应将本案全部资料整理归档,并填写《结案审批表》,报机关负责人审批。
三、听证程序
拟作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以及对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照程序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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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简易程序流程图
发现案源 调查取证 告知 填写送达处罚决定书 执行 备案、解缴 归档 1、检查1、执法人告知当1、条件:违法事实确凿,1、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1、处罚决办案人发现;员出示执事人作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定下达2员对案2、举法证件,出行政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日内向法卷材料报;3、表明执法处罚决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2、由执法人员制部门报进行整上级交身份;定的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当场收缴罚款的包括以送处罚决理,按办;4、2、 办案实、理的,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下情况:(1)处20元以定书备规定归有关部人员当场由及依定。 下罚款的;(2)处20元案;2、当档,并门移调查违法据,并2、当场处罚决定书应当载以上50元以下罚款不当场收缴罚移送档交;5、事实,依告知当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款的在2案保管其他途法收集必事人有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的;(3)当事人向指定日内向银人员妥径。 要的证权进行处罚种类、罚款数额、时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行解缴罚善保据。 陈述和间、地点、行政机关名称,难,经当事人提出。收款。 管。 申辩。 加盖行政机关印章,并由缴时需出具省财政部门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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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流程图
案件的来源主要有: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有关当事人的交代;群众检举、申诉、控告等。 具体承办机构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的材料(投诉材料、申诉材料、控告材料、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核查获取的证据等),由分管局长批准,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应当依法收集以下证据:(1)书证;(2)物证;(3)证人证言;(4)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5)当事人陈述;(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上述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证据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案件调查终结,办案人员写出调查终结报告和行政处罚建议书,并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交由法制部门进行书面核审。法规科核审案件应当对所有移送材料进行登记,并制作案件核审笔录,对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适用法律不准、处罚不当的案件,退回办案人员补证或修改;对超出管辖权的案件,建议办案单位按有关规定移送;对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罚恰当的签注核审意见,退回案卷,由办案人员将整个案卷及法制部门的核审意见报分管局长批准。 办案人员将案卷材料及《行政处罚处理审批表》报分管局长批准,分管局长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人员以城管局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当事人未在法定时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办案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报经分管局长批准后打印,并在7日内采取法定送达方式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处罚的,应当由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办案人员按照《安徽省城管处罚文书制作规范》的装卷顺序将所有案卷材料装订成卷,并移交档案保管人员保管。 受理 立案 调查取证 审 核 告知 决定送达 执行 归档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