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委派的项目经理资质要求三级(含三级)及以上,项目经理备案后无特殊原因不允许更换。如投标单位代表不是法人代表,须持有《法人代表授权书》(统一格式)。 2.4.3诚信
承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的规定;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诚实的职业道德。 2.4.4 资格文件
为具有被授予合同的资格,投标单位应提供令招标单位满意的资格文件,以证明其符合投标合格条件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为此,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应包括下列资料:
有关确立投标单位法律地位的原始文件的副本[包括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以建设部颁发的新资质为准)和项目经理资质证书、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 2.4.5 投标费用
投标单位应承担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投标
结果如何,招标单位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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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招标文件
3.1招标文件的组成
3.1.1 招标文件包括内容:
招标须知前附表、投标须知、合同条款、评标方法、工程量清单及工程量清单计价表等。 3.1.2 投标单位须知
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投标须知、合同条件、规定格式、技术规范和图纸。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3.1.3 招标文件的解释
投标单位在收到招标文件后,若有问题需要澄清,应于收到招标文件后招标答疑会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下同)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招标单位将以书面形式予以解答(包括对询问的解释,但不说明询问的来源),答复将以书面形式送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 3.1.4 截止日期
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五天,招标单位都可能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修改招标文件。 3.1.5 补充通知
将以书面方式发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补充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单位起约束作用。
3.2 投标报价说明
3.2.1投标报价
投标报价应按报价表中所列项目详细列出。投标报价是投标单位对投标工程的期望承包价。
投标单位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保证质量、工期及不违背国家有关政策的前提下,按招标文件提供设计图纸、报出自己的投标报价。投标报价应与投标须知、合同条件、合同协议条款、投标时有关承诺、技术规范和图纸一起考虑。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投标报价不能低于其企业成本价。 3.2.2投标报价的主要计价依据
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核准的招标文件和补充文件,工程设计图纸和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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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资料,施工现场条件情况,施工方案以及现行预算定额、取费标准和有关规定。
工程按11年定额相应的收费文件,制定报价,投标书中只能有一个投标报价。 工程所在地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的价格信息,主材价格参照相关信息及市场价。
3.2.3投标价格采用方式
采用价格固定方式,投标报价为固定价格;投标单位所填写的单价和总价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市场变化因素而变动,投标单位在计算报价时可考虑一定的风险系数:招标方不接受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对同一工程只允许有一个报价;结算价格采用方式;结算价格为合同金额加设计变更签证和建设单位现场管理人员签证工程量变更价格。中标价中的漏项、错项结算时视为已包括在其他工程子项的报价中;结算调整价格以投标时的同等条件为依据。即变更价=(经审核后变更工程量)*(中标时的单价);招标方对材料标准如有调整或招标范围的变化,合同价格按招标方认可的材料价、范围进行调整。 3.2.4 投标货币
投标文件报价单价和总价采用人民币表示。 3.2.5不保证最低的投标价中标。
3.3合同
3.3.1协议书格式
本协议由 华润中央公园3# (以下简称“发包方”)与 湖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承包方”)于 2014 年 5 月 10 日商定并签署。
鉴于发包方拟修建 华润中央公园3# (工程简述),并通过2014 年
5 月 10 日的中标通知书接受了承包方以人民币 2,073,346.10 元为本工程施工、竣工和保修所做的投标,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中所用术语的含义与上文提到的合同条件中相应术语的含义相同。
(2)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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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条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GF-91-0202); 双方协商同意的变更纪要、协议; 中标通知书; 投标书; 招标文件补遗;
标准、规范和有关技术资料; 图纸;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其他有关文件。
(3)上述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
(4)考虑到发包方将按下条规定付款给承包方,承包方在此与发包方立约,保证全面按合同规定承包本工程的施工、竣工和保修。
(5)考虑到承包方将进行本工程的施工、竣工和保修,发包方在此立约,保证按合同规定的方式和时间付款给承包方。 为此,双方代表在此签字并加盖公章。 发包方代表(签名): 发包方(公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承包方代表(签名): 承包方(公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账号: 8
账号: 电话: 电传: 邮政编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经办人:审查机关(盖公章) 年 月 日 电话: 电传: 邮政编码
3.3.2合同通用条款
合同通用条款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执行。
(1)本工程开工日期以招标人发出的开工令为开工时间。
(2)本工程竣工日期以中标单位送交竣工报告或中间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准,但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或中间验收竣工要求的,应为中标单位修改后提供招标人(业主)和有关部门验收的日期为准。
(3)施工单位应严格按施工工期完成施工任务,如果延误,则每延误一天我方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额为中标价的万分之五/日历天。
(4) 实际施工中对城市供电、供水部门正常停电、停水影响工期时,招标人(业主)一般不作现场签证,投标单位在自报工期时应考虑该因素。但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招标人(或监督单位)现场代表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即如果由于:工程量变化、设计变更、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停工连续8小时、不可抗力、合同中约定或招标人(或监理单位)现场确认同意顺延的。 (5)投标人一旦中标,项目经理及项目管理班子实际施工时,不允许擅自变更,如遇不可抗力因素,确需变更,须以书面形式报建招标人批准。其中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施工员未经招标人批准,擅自变更或实际施工未到位,则解除施工合同,并赔偿因此所造成的损失,上报有关部门处理,以上人员如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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