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政发[2004]28号文件--关于调整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3)

2018-12-23 23:50

的,除试点省份(黑龙江、辽宁)外,人帐户基金划转仍按11%执行,调整后转出增加的3%本金部分仍由统筹基金支付,转入增加的3%收入部分记入统筹基金。

二、 关于个人帐户计息问题。从2004年1月1日起对个人帐户的5%做实部分,按照综合运营收益率记息;2003年12月31日前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及2004年1月1日后未做实(3%部分)的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按照省政府批准公布的个人帐户记帐利率计息。2004年办理退休、转移、死亡等个人帐户结算的,当年利率仍按原规定计算;从2005年开始,已经做实的资金部分,在综合运营收益率未公布前办理退休,转移、死亡等个人帐户结算的,按已公布的上年综合运营收益率计息,当年记入部分仍按原规定(本年记帐利率×1.083×50%)计算。已办结的,不再重新计算。

三、关于参保人员省内流动时个人帐户做实部分的财务处理问题。参保人员在省内流动的,在办理保险关系转移的同时,办理转出地与转入地已做实个人帐户资金额度的调整。即在不划转基金的情况下,转出与转入地社保公司财务部门凭业务部门提供的转移单及时调整做实个人帐户资金额度。省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各地提供的相关资料,每年调整核 对一次各地做实个人帐户资金数额。

四、关于缴费年限计算问题。文件规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企业和个人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十五年的, 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报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累计12个月为一年。这里要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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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点:一是单位和个人按规定足额缴费的才能计算缴费年限,只缴纳个人部分或只缴纳了单位部分的,均不计算职工缴费年限;二是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的基础养老金;三是缴费满 15年是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最低年限,不能理解为缴满了十五年就可以不再缴费,只要在法定退休年龄前有经济收入的必须连续缴费;四是缴费年限按整 年计算,不保留小数。即累计缴满12个月为1年,不足1年的部分不计算年限。

五、关于视同缴费年限计算问题。在计算过渡性养老金时使用的?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制度前视同缴费年限?按月统计,折算为年。可采取四舍五入的办法保留1位小数。计算公式:视同缴费年限={(建立个人帐户年份一参加工作年份)×12+(建立个人帐户月份-参加工作有份)}÷12

如某职工1970年3月参加工作,到达退休年龄时计算视同缴费年限{(1995-1970)×12+(7-3)}÷12=25.3(年)

六、关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使用口径问题。在核定缴费基数和计算基础养老金时,使用的上年江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是指省统一公布的所在市县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8个中心城市(长春市、吉林市、四平市、松原市、白城市、通化市、白山市、辽源市)使用全地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长春市的双阳区使 用本区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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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关于调节金逐年递减问题。通知规定,按试点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调节金从2004年起在170元的基础上每年递减17元,直至取消。(这种递减仅指试点办法,不涉及22号文件的新办法)各地在按试点办法核定2004年退休人员养老金时,调节金按递减17元后计算。即2004年的调节金为153元,2005年递减为136元。

八、关于过渡期内计发基数封定及养老金标准确定问题。通知规定?过渡期内,按吉政发[1998]22号文件‘新办法’计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统一使用200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也就是说,从2004年至2008年,在按22号文件的新办法计算养老金时,涉及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时,无论是全省的,还是当地的,都封定在2003年的水平上,然后再与调整后的新办法进行对比。按调整后的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高于或低于22号文件?新办法?的,分五年过渡,按规定比例发给。有一点大家需要清楚,从今年开始不再按原104号文件规定的老办法计发养老金,也就是说,企业职工的档案工资在计发养老金中将不再起作用。

九、关于转制事业单位养老金待遇核定问题。按国家和省规定转制的事业单位,2004年1月1日以后的过渡期内退休人员,先按原规定的转制事业单位文件规定的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出基本养老金,作为老办法在试点过渡期内与试点办法算出的基本养老金进行对比过渡。试点办法标准低于上述老办法标准的,2004年给予补齐,2005年发给低于部分的80%,以后比例逐年递减20%直至2009年结束。试点办法高于上述老办法的2004年发给高出部分的10%,以后比例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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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递增20%直至2009年取消。在国家对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出台前,未参加养老保险的未转制事业单位,暂不观众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十、关于个人帐户存储额支会问题。按文件规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养老)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不发给基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个人帐户储存额包括个人缴费部分、试点前从单位缴费中按规定划入个人帐户部分、个人帐户储存额利息收入和做实个人帐户后基金综合运营收益四部分的累计储存额。

十一、关于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问题。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致残,达到国家规定年龄和缴费年限,经劳动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被批准退休的,按改革后的试点办法计算,并以法定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为准,每提前一年减发2%(不含个人帐户养老金)。这时主要掌握三点:一是按国家规定提前退休(不含特殊工种)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直接执行试点办法,不再按吉政发[1998]22号文件的?新办法?进行计算和比较;二是根据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的通知》(吉劳社养字[2001]8号)规定?提前退休人员提前退休年限是指批准退休时的实际年龄与国家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差距年限。对提前退休年限采取‘五舍六入’的办法计算到年,六个月(含六个月) 以上的为一年,六个月以下的不计算。?提前退休人员在达到常退休年龄后,基本养老金标准不再重新计算;三是减发基数包括基础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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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和加发部分,不包括个人帐户养老金。计算公式为:

得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加发额)×(1-提前退休年限×2%)+个人帐户养老金

2003年12月31日前已按原减发待遇办法核定养老金的提前退休人员,不能按新公式改变待遇.

十二、1998年7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部分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新办法计发问题《通知》规定,为了便于制度平稳衔接,对参保单位(不包括原行业统筹单位)中1998年7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按吉政发1998]22号文件老人法纳入社会统筹支付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吉政发[1998]22号文件新办 法的,从2004年1月1日起,按吉政发[1998]22号文件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如某职工2003年1月退休,按吉政发[1998]22号文件新办法计发养老金为600元(含统筹外项目70元),其中纳入统筹发放部分为570元,从2004年1月1日起改按600元纳入统筹计发。

十三、关于解除劳动关系女职工退休年龄确定问题。按照吉险字[1999]35号文件第二条关于?在生产岗位工作的应认定为工人;从事管理工作的,应认定为干部,但在本岗位工作时间应不少于三年?的规定,1995年7月1日前参加工作,与企业解除了劳动关系,并办理了个人接续保险关系的女职工,原在生产岗位工作的,仍按规定的工人退休年龄办理退休;原办管理岗位的,解除合同后缴费满3年以上的,可按规定工人退休年龄办理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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