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推行集体谈判制度的困境与出路
一、劳动关系的现状
中国上世纪八十年代的改革、开放完成了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体制转型,使单一公有制(国家或集体所有制)下的计划经济转变为混合所有制的市场经济。伴随这一历史进程,劳动者的地位、性质和状态都发生了改变。劳动与资本,这一市场经济形态下最典型的社会关系再次复活了。并且达到历史上从未有过的广度与规模。众所周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革命取得胜利以后,受内外条件制约,选择了独特的发展道路。1956年完成了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三大改造,建立起可以称之为经典社会主义的国家制度。它的基本特征是公有制和计划经济。从此消除了劳动与资本相对立的社会条件。从1978年开始的进程,本质上渐进地重构了基本经济制度。市场经济的确立是改革最重要的成果,同时也带来了消极的因素。例如,社会利益的再分化,产生了雇佣劳动对资本的关系,产生了劳动的依附性和资本的强势地位。抛开有关社会阶层、利益集团和市场化等中性的社会学概念,恩格斯百年前描述的社会现实:“我们现在是生活在资本主义生产占统治的条件下,在这里,居民中的一个人数众多并且不断增长的阶级,只有为生产资料(工具、机器、原料)和生活资料占有者工作以挣得工资才能生存”。在今日的我国,这一“人数众多”的群体既包括城市中传统产业工人、新兴服务贸易业的职工、高科技产业的白领阶层、公共事业部门的职工,也包括离开土地卷入城市化浪潮的农民工;既包括国有企业的职工,也包括外资企业、私营企业
的雇员,他们组成了中国现代劳动者的整体,连同其家庭成员一起,构成中国人民的绝大部分。
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改革引发的劳动关系的演变:劳动者已经成为“雇佣劳动者”。雇佣劳动的定义是受雇于他人,以工资收入为基本生活来源的劳动者。相对于雇佣劳动主体的是由资本的所有者、经营管理者所构成的雇主阶层,即通常所说的资本家。两者在现实的生产方式中所处地位和所起作用完全是名符其实的劳资关系。这里,雇佣劳动与资本的利益结构是二元的,它们互为前提且相互依存。企业利润与工资之间的关系类似于零和游戏,资本的份额即利润越增加,则劳动的份额即工资就越降低,反之亦然。
另一个显著的趋势表现为单个的劳动者日益聚合为扩大的群体。这一趋势被社会化大生产的规模经济、科学和精细的劳动分工、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紧密联系以及劳动者在职场内大规模的聚集等极大地强化了。虽然存在着不同企业与行业、城市工人与农民工、性别与年龄组别等方面的差异,劳动者的利益诉求日趋一致,在工资、劳动条件、职业保障和福利待遇等方面具有近似的利益。单个的劳动者处处面对强大的雇主还很常见,但是,团结起来的劳动者增强了自信心,集体力量的意外收获使他们更愿意联合起来一致行动。为了应对有组织的劳动者,雇主也会形成自己的行业组织,通过内部妥协增强整体的有利地位。所谓集体劳动关系在劳资双方的共同作用下逐步占据了主导地位。集体劳动争议呈现出爆发性增长的趋势。
经济发展导致了劳动力市场的迅速膨胀,政府从优先增长的立场出发,把人为地压低工资作为吸引外资和改善投资环境的措施,放任市场的力量在调节劳动力价格即货币工资时的自发性,造成市场供求关系和劳资力量对比的失衡。大量劳动密集型、低附加值的企业充斥
着中国的东部、中部和西部。在品牌、技术、创意和市场严重依赖境外投资者的条件下,产值的增长消耗了大量资源的同时也付出了惨痛的环境代价。
制造业以普遍地使用机器和细化的劳动分工为前提,分工越细劳动就越简单,于是,在中国数以亿计的劳动者当中,除了比例很低的白领阶层能够在创造性劳动中获得精神满足和自我价值的实现之外,绝大多数人仅把工作当成谋生的手段,当作生命乐趣的让渡与牺牲,异化劳动仍然是极其普遍的现象。劳动力的要素化和作为人的权利被割裂开来,不均衡的劳动力市场使劳动者的工作职位更加不稳定。除了少数垄断性国有大型企业外,劳动者在某一企业的平均持续就业时间是非常短的,频繁地被解雇和再就业增加了劳动者不安全感和挫折感。随着年龄的增长,劳动者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和议价能力都会降低,他还会受到来自其他劳动者的竞争和排挤,那些更年轻、更愿意贱卖的劳动者成了他的天敌。
此外,劳动条件的恶化时刻威胁着劳动者的生理和精神健康。尘肺病、职业性中毒、肢体伤残等给更多的劳动者带来的永久性损害。十九世纪欧洲的“血汗工厂”在东方新的历史条件下有所显现,某地的“世界工厂”里面,游荡着曼彻斯特资本主义的幽灵;在政府管理难以达到的地方,黑煤窑、黑包工等控制人身自由的奴隶劳动也死灰复燃。
在可见的未来,中国面临工业化和城镇化两大浪潮的冲击,将有数亿的城市和农村劳动力不断加入到劳动者的大军中去。雇佣劳动仍然是大多数劳动者的生存方式,换言之,雇佣劳动将会大规模的、长期的存在下去,不会自然而然地成为历史的遗迹。赋予现实的劳动关系“雇佣劳动”或其他什么名称并不重要。说出事实的本质不等于否
定它的现实性、合理性。应该拚弃在道德的一般意义上对雇佣劳动进行指责,正视其不可替代的历史作用。这里只需指明中国现实的劳动关系充满了劳动与资本的对峙就足够了。
二、什么是集体谈判制度
专家学者们对集体谈判制度做出多种定义但很难取得一致的意见,归因于对一个复杂的社会事物存在着不同的观察视角。集体谈判与集体谈判制度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如同商业活动和资本盈利行为与现代资本主义制度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一样。在历史上,集体谈判是一种劳动者自发地组织起来与雇主就劳动报酬为核心的劳动条件进行讨价还价甚至集体抗争的行为。经历了近一百年的演化过程,国家终于以立法形式逐步将其制度化、规范化。发达国家的集体谈判制度所展现的的是,制度本身不过是现实存在的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法权仅仅是国家通过立法予以确认,并以强制力保障的早已存在的自然法和自然权利。
劳动者进行集体谈判基于不可剥夺的基本人权,“生命、自由与财产”对全体人民具有同样的效力,追求幸福是劳动者的天然权利,它衍生了集体谈判的必要条件“劳动三权”,即团结权、谈判权与罢工权。集体谈判制度建立发展的过程可以看作劳动者通过斗争,付出代价逐步确立“劳动三权”的过程。资本主义之初,劳动与资本相比处于弱势的地位,资本趋利的本性表现为原始积累的残酷性。为了缓和阶级斗争,调合社会矛盾,集体谈判制度的设计者把集体谈判权单方面地赋予了劳动者,通过国家立法将“劳动三权”合法化、制度化。工会成为合法的组织,劳动者派出自己的代表与各层面的雇主进行谈
判,并以威胁罢工或集体行动作为达到目的的手段而不至被刑事追究。只是到了劳动已经成长为总体上可以与资本相抗衡的状态时,国家才开始限制和规范工会的行为,强调集体谈判中劳资双方的对等性,防止工会的垄断地位对劳动要素市场的破坏,以及工会政治化带来的弊端。
集体谈判可以被视为劳动者与雇主就前者的集体经济诉求与后者愿意支付的代价之间进行的谈判。在资本主义国家,集体谈判制度的建立有效地终结了几个世纪中劳资之间无休止的阶级斗争。在这种斗争中从来没有胜利者,劳资双方别无选择地接受了集体谈判这种形式,将双方平等地就涉及各自利益的问题进行理性的谈判视为唯一正确的选择。
集体谈判制度到上个世纪七十年代新自由主义兴起时已经“尽善尽美”。它无愧为现代“至善”的创造,使劳资双方由宿敌变成伙伴并促进了社会和谐。但是,当人们抱着“拿来主义”的态度,赞同用集体谈判的钥匙来打开中国劳资关系之锁的时候,往往忽略了在集体谈判制度形成与发展的过程中所隐藏的社会条件和环境因素,这种生吞活剥式的实践,很可能带来“淮南为橘,淮北为枳”的结果。因此,深入探讨集体谈判制度的成因以及演进的机理,对于在中国推行这一制度的复杂的社会试验来说是非常必要的。
集体谈判制度是在完善的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发育起来的。十九世纪下半叶,集体谈判首先发端于资本主义最发达的欧洲和北美地区不是偶然的。它们的共同特点是社会已经不同程度地实现了现代化转型,建立了市场经济体系。如果追溯到更早的现代资本主义的萌芽期,我们就会发现,市场经济的发展完善经历了数百年的漫长历程。1776年,亚当·斯密发表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一书,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