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推行集体谈判制度的困境与出路(2)

2018-12-24 00:08

了经典的市场经济理论。在他看来,一个自由放任的市场是最好的经济制度,可以无障碍地促成国民财富的增长。在这样的市场中,每个人受私欲的驱使谋求各自的利益就能最大限度地促进公益。任何形式的政府干预都是愚蠢的,因为价值规律这只“看不见的手”会比自视高明的政府做得更好。

1929年,资本主义社会爆发了前所未有的经济危机,生产停滞、市场萎缩和股市的崩溃接踵而来。人们开始认识到市场也是有缺陷的,均衡的市场在现实中并不存在。凯恩斯发现有效需求不足是导致周期性生产过剩和市场波动的原因。适当的干预市场成了一副灵丹妙药。实行了政府直接投资、建立社会保障和福利制度、降低利率和促进就业的经济政策。形成著名的凯恩斯主义。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三十年,成就了现代资本主义的黄金时代。直到第一次海湾战争引发了全球性的能源危机,布雷顿森林体系瓦解,资本主义又回到自由主义的老路上去了。现代市场经济的历史象一座不断在自由放任和政府干预之间摇动的钟摆,不会背离市场均衡的圆心。看一看美国劳资关系的发展受制于市场立法的影响就很清楚,在《国家劳资关系法》颁布之前的许多年里,《反托拉斯法》限制了雇员联合一致行动的权利,理由是妨碍了州际贸易自由和商业合同。罢工、设置纠察以及联合抵制都被视为限制贸易,先是以刑事訴讼的共谋,后又以法院禁令加以追究。1890年的《谢尔曼法》很明显是针对商业垄断行为的,却被用来针对工会对劳动的垄断。到1914年的《克莱顿法》已经扭转了这一趋势,工会组织和罢工行为不再因反垄断法而受到限制,雇员们组织起来进行集体谈判逐渐成为美国的公共政策。完善的市场经济显然是集体谈判制度的先决条件之一,它既限制了生产要素集中和垄断性趋势造成的市场失灵与不平等,也限制了自由放任所造成的过度竞

争和周期性波动。发达国家历史上建立劳资关系制度性架构所循的正是这样均衡的原则。

宪政民主制度和多元民主社会孕育产生了集体谈判制度。宪政民主制度是西方经历了几百年的时间发展起来的现代政治制度。尽管存在差异与不同的民族形式,譬如英国的立宪君主制不同于美国的总统制,亦不同于德国的内阁制;美国的两党制不同于一党独大的日本式的政党体制,但其共同特征都存在一个人民选举产生的具有独立立法权的议会,一个具有独立审判权的法院系统和一个独立的政府。宪政民主制度保证了不同利益的社会集团平等地政治参与,是产生集体谈判制度必不可少的条件。

多元民主社会在另一个层面上影响了制度的形态,具有道德的、结构的两种范畴。第一种是抽象的自然权利、个人自主性、公平正义等道德的范畴,第二种是社会集团之间、生活单位之间、个人之间结构的范畴。在现代化以前的社会,简明的等级制占统治地位,血缘和身份的纽带决定了人们的角色以及活动的空间,社会明显地划分为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现代化社会的主要特征是在传统的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之外发展出一个广阔的社会领域,较之于公共事务而言,它是自治的和自律的组织形态,具有自身独立的目标、利益与行为方式。现代企业制度、各类非政府组织、社区与村镇的自治、宗教组织、兴趣组织等都可以归纳为这一类。独立的工会是典型的非政府组织,工会与政府的联系只有工人政党进入国家组织后才会发生。通常工会被限制进行政治活动,工会被政治权力控制和吸收是不可想象的。工会的独立性和民主化的自管理使其能够成为劳动者三项权利(团结权、谈判权、罢工权)的承载者,承担了集体谈判主体的职能和责任。多

元民主社会扩大了社会领域,提高了社会的复杂性,因此,工会和集体谈判首先出现在最早现代化的英国就不足为奇了。

现代性的思想观念与价值观是集体谈判制度的精神土壤。在欧美,市场经济、宪政民主和多元社会的建立过程伴随着思想观念的现代化转变,近代史上相继出现的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和启蒙运动逐步建构了现代性的思想基础和价值观,从自然法衍生的自然权利赋予了人自由、理性的属性,也使现代性核心价值之一的个人权利的理念成为了现代经济制度、政治制度的基石。市场经济的合理性产生于个人生存权,以及派生的追求幸福、追逐利益、聚积财富的权利。很显然,如果没有个人权利的理念,就很难产生基于劳动者生存权的劳动权利,也不会产生基于劳动权利的团结权、谈判权和罢工权,集体谈判制度也就丧失了赖以存在的法理基础。这些最基本的权利具有普世性,甚至先于并超越国家主权,并不依国家主权而产生。

总而言之,集体谈判制度是在现代资本主义这一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产生与完善的,就是说它不可能从任意的社会条件中产生,也不能随意地移植到完全不同性质的社会中去。即使在一定程度上具备了某些现代资本主义的要素,处于转型中的社会同样会对制度移植产生排斥反应。忽略了政治制度和思想观念因素将导致错误的理论与实践。中国基本上建立了市场经济体制并不意味着可以顺利地推行集体谈判制度。它完全受制于政治制度转型以及意识形态转变过程与市场经济制度相互调节与维系能否达到整体的耦合。即在不破坏现行制度构架的前提下容纳制度创新以提升社会整体的合理性和稳定性。过程中的适度紊乱和动荡只要不造成崩溃,就可以看作避免了大震的一系列小震使总体结构重新达到平衡与稳定。

三、在中国推行集体谈判的制度性障碍

究竟什么是阻碍中国推行集体谈判制度的制度性原因呢,大体上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远不是一个均衡的完全市场经济。政府通过国有企业控制了资源型的产业,例如金融、电信、能源等,这些产业不仅市场准入被严格限制,而且政府还通过政策引导、价格控制以及强制性的产业整合甚至“国进民退”等政策进行干预。在市场竞争领域,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为了争取外来投资和保障就业,人为地压低工资水准,扭曲了劳动力市场。政府在经济运行中的角色和地位决定了中国经济具有国家资本主义的特征,即政府在市场活动中以非市场的方式参与了资源配置,保证政府制定的经济发展目标得以实现。在这种背景下,根本无法形成真正的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对劳动力价格的形成起不到决定性作用,反而是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制约了工资平均水平。在被生产要素垄断性削弱了的市场中,唯独劳动力缺乏垄断性而处于弱势地位。造成这一局面的决不仅仅因为大量的廉价劳动力源源不断地流入市场从而形成劳动后备大军,更重要的是市场缺乏一种劳动力要素参与议价的机制。所以,在一个不完全的市场经济国家,即使不是绝对不可能发育出集体谈判制度,也必然会遇到种种阻力而困难重重。

集体谈判跨越经济、政治两个领域。人们往往把集体谈判理解为经济领域的产物,但实际上,由于它涉及到劳动者基本权利的设置以及衍生出的团结权、谈判权和罢工权,使其已经超越了经济的领域而涉及到了政治的领域。换言之,劳工的组织权已经成为一种政治权力,罢工权更是一种政治权力或普遍的公民权。因此,必须把集体谈判置于国家政治制度的结构下予以考察。

目前我国的政治制度设计显然为推行集体谈判,因为集体谈判的基本前提是,劳动者要组织成一个整体以作为谈判主体。这一劳动者的组织通常叫工会,它必须是劳动者自愿的、自治的组织,能够代表劳动者的利益,其领导人由工人民主选举产生并罢免。现实中唯一存在的官方工会看起来并不具备这样的组织形态和功能,而新的替代组织又不可能产生出来,这就成为中国推行集体谈判的一个制度性障碍。

工会组织在现实的政治结构中的地位和角色决定了它不能胜任集体谈判主体的职责。历史上中国现代工业起步很晚,工会组织本来就不发达,到二十世纪二十年代,中国只有大约二百万现代产业工人,不到人口的百分之一。在建立了经典社会主义制度之后,工会机构自上而下地组织产生,各级总工会和行业工会的专职干部享受着同级党政官员的政治、经济待遇,领取公务员工资。工会开支与会费收入的差额部分靠财政补贴。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中国劳动者的成分和构成发生了巨大变化,传统的国有企业在经济总量的比重大为降低,使工会组织的基础被弱化了。另一方面,工会政治化、官僚化的状态并没有改变,这使工会严重脱离了劳动群众,在私营企业,工会有时甚至站在劳工的对立面,压制本应维护的劳动权益,沦为资本的附庸。

工会在往往侧重于政治职能而忘记了劳工利益代表者的角色,当两者发生冲突时,比如经济增长、竞争力和投资环境倾向于压低工资与劳动者要求增加工资发生冲突,就会抛弃劳动群众。在雇主和劳工之间往往受制于经济强权以及权力与资本的天然亲和力,背离其本应隶属的群体。这样的工会不可能成为集体谈判的主体,因为工会还不是劳工自己的组织,也不能代表劳工的利益。对劳工而言,它还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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