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被管理的、异己的力量,不但不能增益自身的福利反而成为无奈的负担。
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与集体谈判相关的权利设置是抽象的、模糊的、不充分的。劳动者的谈判权在要素市场上既表现为劳动者平等、自愿的议价过程,也体现了劳动者作为权利主体的合法性与正当性。现实中由于劳动者是分散的个体,处于强势的雇主可以单方面地规定雇佣条件,劳动争议被纳入到劳动法和民法调整范畴的时候劳动者总是处于弱势地位。集体谈判在官方的制度安排中被称作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除了谈判主体的缺位外,并没有任何具体的法规作出程序性的规定以保障劳动者的谈判权,也没有任何解决集体劳动争议的程序及实体法律。
集体谈判如果缺失了作为劳动者压力手段的罢工权是不可想象的,罢工权也曾作为基本人权被写入中国的宪法。而且,中国在2001年加入《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时,并未对该公约第八条丁款有关罢工权的规定予以保留。毫无疑问,中国公民在法理上已经享有罢工权。但是,这种抽象的罢工权缺乏具体的法律、法规作为调整的规范。
四、探索解决问题的途径
在中国推行集体谈判存在着如此多的制度性障碍时,是否就失去了任何推行这一制度的可能性呢?答案既不是肯定的也不是否定的。这完全取决于中国发展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客观条件以及社会转型过程中的政策对应、路径选择与制度演化。
首先,市场经济的确立与发展是一个不可逆的过程。因此,雇佣劳动和劳资矛盾必然会大量的、长期的存在。这一基本的社会关系在经济增长中必然呈现出一种持续的社会张力,寻找调整劳资关系的手段和机制并将其提升为制度化的建构必然成为长久的社会需求。只要制度化没有达到劳资平衡和共利双赢的程度,劳资关系就会在剧烈冲突和相对稳定之间反复波动,每一次波动都会给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带来冲击,将会有更多的集体劳动争议以群体性事件的形式表现出来,更多的罢工、停产威胁到正常的生产秩序。社会将不得不支付长期的、昂贵的交易成本。例如用于“维稳”的政府开支。
其次,中国的现代化是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展开的。发达的资本主义世界体系利用对资源的控制、国际金融体系的垄断地位以及科技创新能力,以军事强权为后盾,迫使中国这样的后发国家加入到国际分工中去,以牺牲资源、环境和劳动者的权益为代价换取经济增长,为欧、美市场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廉价消费品。如果找不到新殖民主义的历史机会,即把资源、环境和劳动者权益的成本转嫁给更不发达的第三世界国家的历史条件,这部分发展成本将被迫内部化。加之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自身产生的需求,与全球化积累的问题叠加在一起,将会对中国可持续增长和稳定的社会转型构成挑战。
再次,中国发展模式的主要特征之一表现在经典社会主义政治结构基本未变的条件下,依靠对政治权力的垄断维持了社会长期稳定,实现了市场经济转型和持续增长。但是,强大的国家组织和不受监督的公权力与市场经济相结合造成了权力与资本的联盟。政府公司化意味着政府直接控制和经营庞大的国营企业,形成了国家资本主义体制。利用公权力与私营资本的结合,发展出了各种有公权力背景的私营企业或家族企业,形成了权贵资本主义体制。这里使用“体制”一
词蕴含着现象背后普遍的、制度性的成因。人们看到,这一发展趋势以社会贫富两极分化、社会财富分配不公和制度性、系统性的腐败为条件,严重毒化了社会气氛,积聚了社会矛盾。
综上所述,中国的发展进程和社会转型已经进入到前所未有的关键期,随着新的生产方式和社会势力的成长,积聚日久的内外矛盾对现存的制度结构形成越来越沉重的压力。单纯的经济结构调整已经不能化解整体性的失衡和危机,政治体制的改革和社会结构的重建开始真正提到议事日程,这将意味着政治领域、社会领域的制度性创新成为不可避免的。关于推行集体谈判的讨论与实践就成为因应这种社会需要的当然选择。它的意义在于探索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调整劳资关系的合理机制并将其制度化。
这里,我们必须看到,中国推行集体谈判仍然存在着积极的、有利的条件。概括起来可以表述为:
第一,中国的政治制度、执政党的核心价值观和执政理念与集体谈判制度的核心理念总体上是相容的。共产党始终把自己定义为全体劳动者的代表和利益的维护者。《宪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国家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国家,为以工农为主体的最广大的人民群众谋福利是国家的宗旨,中国也是《联合国宪章》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的签约国。在中国的政治语境中并不排斥普世性的人权,劳动者的权益被看作基本人权的主要部分。集体谈判制度的核心理念恰恰是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从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出发,提高劳动要素的市场价格,使劳动在社会财富的分配中取得尽可能多的份额。集体谈判制度中的团结权、谈判权和罢工权都是从劳动者基本权利衍生而来的,与在长期革命斗争过程中形成的意识形态属于相同的价值谱系。
第二,改革、开放的政治路线引发的社会变革,本质上是在共产党政治权威的统领下,进行渐进式的社会改良。它拚弃了十九世纪末开始的越来越强化的激进主义传统,拚弃了阶级斗争、不断革命作为推动社会进步的手段,回归到发展社会生产力为基础的进化摸式。它的结果导致了社会阶层和利益集团的多元化,导致了国家组织的网络和功能从社会领域的萎缩,以及社会组织的发育和成长。集体谈判制度产生于西方社会民主主义和民主社会主义的背景之下,它所标榜的正是阶级调和与社会妥协,把一点一滴的社会改良集腋成裘为巨大的社会进步。
第三,劳动者团结权所涉及的结社自由无疑与现存的政治结构产生冲突。因此,中国还不可能出现波兰式的团结工会或西方式的自由工会。但是,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并非一潭死水。改革、开放所开启的历史进程早已涉及到政治层面,并愈益深入到制度的领域。大体看来,政治体制改革对必须具备两个鲜明的要素:一是对公权力的制衡与约束以及对掌握公权力的人的监督;二是人民群众民主权利的真正实现与政治参与。转型并不单纯的以新换旧一种方式,通过转变功能实现组织形态的更新是一种更现实的途径。具体地说,赋予官方工会以集体谈判主体的地位和实施集体谈判的功能,将使工会在不脱离共产党领导的前提下去政治化。在集体谈判的过程中,劳动者群众的直接参与要求按照民主的程序选出谈判代表并可随时罢免。谈判结果须经工人的同意和确认。工会如要承担起集体谈判的重任,就要完成功能化导致的组织转型。
第四,考察中国的改革进程就会发现,中国共产党在指导改革的方法论上,坚持了“实事求是”、“摸着石头过河”、“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等原则,实际上是用随机选择的方法进行决策,以应对
转型的不确定性,从农村改革到城市改革的重大举措无不如此。决策往往是对压力和刺激作出的反应,其特点是,在决策时并不肯定其正确性或一成不变,须按照“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的原则观察其结果,不断修正、完善或改变已经作出的选择。在面临着日益尖锐的劳资矛盾,是否和如何推行集体谈判制度的问题上,决策者仍然会循着大体相同的思路进行决策。假定推行集体谈判的结果加强而不是削弱了执政党的威信和政治领导,为现行的政治体制带来了有益和合理的变革,找到了调整劳资关系有效的机制,也没有引起社会的不稳定和混乱,就会顺利地完成制度性创新。如果这一过程中出现任何使决策者感到有可能失去控制的事态发展;或者所引起的混乱足以造成社会的紧张和不稳定;甚至对现有的政治结构产生颠覆性效应,必然使这一进程夭折和中断,以失败告终。这就是所谓的“转型”的不确定性,它取决于各种主客观条件的综合因素,各个利益集团和社会势力之间的博弈过程,取决于与此相关的各种力的平行四边形的相互作用,绝不是可以事先预测和规划的。
在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中,劳资关系和劳工问题涉及到人民群众广泛的、切身的利益而日益凸显,再也不能漠然和忽视。改革开放的出发点和归宿是让全体人民过上富足幸福的生活,享受到现代的物质与精神文明成果。我们认为一定会有越来越多的劳动者、工会干部、政府官员、专家学者、企业家和非政府组织关注和谈论集体谈判。因此,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集体谈判制度只能是蓬勃发展的中国社会建设的一部分,只能是扎根于广大劳动者自觉的社会运动。虽然,存在着许多困难和障碍甚至是难以克服的,还是要套用一句老话作为本文的结束语:“事在人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