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送部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下同)。
招标计划的批复文件是招标依据之一。 10. 招标文件编制的基本要求
⑴ 根据招标计划批复意见和招标领导小组审定的招标文件编制原则和编制大纲,编制招标文件,并报招标领导小组审定。
⑵ 公路施工承包和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按照公路现行的相应招标文件范本编制。 ⑶ 实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时,建设单位应将按初步设计鉴定意见修改完善并经审查后的初步设计纸质文件、相关勘察资料、未完定测钻探工作量等纳入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⑷ 招标前项目指挥部应编制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并作为招标文件的正式组成部分。 ⑸ 各项技术要求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各项技术标准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11. 时间规定
⑴ 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出售时间自出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⑵ 对于工程总承包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售出10个工作日内,组织项目初步设计单位向工程总承包投标单位介绍建设项目以及初步设计的有关情况。
⑶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留给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最短不得少于20天,工程总承包项目不得少于45天。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时间一般不得少于7天。
⑷ 对已发出招标文件的必要澄清或修改,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须经招标领导小组审定。
12. 标前会议
根据招标项目具体情况,由招标领导小组决定是否组织现场踏勘和标前会议,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1.4 投标
⑴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并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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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⑵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标人的同意。
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⑶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
联合体投标的,可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
1.5 开标、评标和定标
1. 开标 1)时间
⑴ 开标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交易中心。
⑵ 开标由项目指挥部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上级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和监察人员等参加。必要时可委托公证机关对开标过程依法进行公证。
2)程序
开标会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⑴ 宣布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及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名单; ⑵ 介绍招标项目的有关情况;
⑶ 公布评标、定标办法。宣布开标顺序和唱标主要内容(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⑷ 请投标人代表确认投标文件的密封完整性。当众检验、启封投标文件和补充、修改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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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宣读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① 必须按当场启封的投标文件正本宣读;
②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和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函件都应当众予以宣读;
⑹ 当场做出开标纪录。开标纪录由项目指挥部有关负责人、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纪录上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施工招标和工程总承包招标的开标具体程序和要求符合《关于发布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通知》(铁建设〔2007〕107号)的规定。
2. 评标 1)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原则。评标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办法进行。
2)标准和办法
⑴ 评标要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标准和办法进行。未明确列入招标文件的评标标准、方法和评标因素,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⑵ 评标一般分为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即为投标文件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即为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投标价格最低(低于成本的除外)。
⑶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项目指挥部依法组建,一般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技术、经济专家于开标前1~3天在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的监督下从评委专家库相应专业中随机抽取。
⑷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评标报告的具体内容参照交通部建设管理司、交通部发展计划司《关于转发国家计委〈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的通知》(建工[2000]107号)的相关规定。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⑸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一般应当在15天内确定中标人,最迟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天前确定。
⑹ 招标领导小组应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领先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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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可以确定排名顺延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⑺ 项目指挥部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5日内,将招标结果书面报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书面报告的内容包括:中标人,中标标段的招标概算、标底、中标价、降造幅度、评分,评标报告等。
3. 定标 1)程序
⑴ 书面评标报告经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核准后,项目指挥部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⑵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天内,项目指挥部向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① 招标范围;
② 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③ 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④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⑤ 中标结果。
⑶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项目指挥部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路局成立的项目指挥部以路局的名义签订合同)。
合同签订前,中标人应提供招标文件规定的履约保证金。 合同签订后,按规定报有关部门。
⑷ 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项目指挥部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2)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重新招标:
⑴ 一个招标标段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 ;
⑵ 一个招标标段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有效投标文件少于三个; ⑶ 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
⑷ 投标人放弃中标,其余又无有效的中标候选人;
⑸ 由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中标无效,其余又无有效的中标候选人;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报经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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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进行招标。
1.6 招标投标纪律
⑴ 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交通部招标投标法规和办法,开展招标投标工作。
⑵ 严禁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或者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
⑶ 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
⑷ 不得与投标人私下接触,收受投标人的财务或者其他好处。
⑸ 评标工作应严格按照评标办法,遵循公平、公正、客观、准确的原则进行。 开标后,直到宣布授予合同为止,评标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投标价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与授予合同有关的信息,都不应向投标人或与该评标过程无关的其他人员泄露。
评标工作结束后,评标人员所有与评标工作有关的资料包括投标文件、评标资料、评标办法等必须全部交回。
⑹ 项目指挥部接受依法对招投标业务进行的检查监督与审计,同时对招投标工作中的违法违纪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⑺ 对招投标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主管部门投诉。 5.1.7 附则
⑴ 项目指挥部对本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文件资料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其保存期限为从招标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工程招标文件资料包括招标活动记录、招标概算、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等有关文件、资料。
⑵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国家和交通部有关招投标的规定办理。
2 合同管理
2.1 总 则
⑴ 为加强公路建设项目的合同管理工作,规范合同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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