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论
第一讲 刑法各论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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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 二、 刑法分则的体系 三、 具体犯罪条文的构成 四、 法条竞合
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
一、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
? 概言之,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共性与个性关系。 ? 二、刑法分则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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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指刑法分则根据一定的标准和规则,对所规定的种类犯罪及其所包含的各种具体犯罪,按照一定次序排列而形成的有机体。 二、刑法分则的体系
(二)犯罪的分类排列及其依据
? (1)原则上以犯罪的同类客体为标准进行分类
? (2)原则上各类犯罪排列顺序,原则上是按犯罪客体的重要程度,由重到轻。 ? (3)每一类中,具体罪名的排列,原则上也是由重到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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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体犯罪条文的构成 (一)罪状
? 1、概念: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罪 状
? 2、分类:叙明罪状、简单罪状、引证罪状和空白罪状
? (1)叙明罪状,即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作了详细的描述
? 刑法第382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
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 罪 状
? (2)简单罪状,即条文只简单地规定罪名或者简单描述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 ? 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
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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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状
(3)引证罪状,即引用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
? 刑法第386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383的规定处罚。
索贿的从重处罚。 ? 罪 状
? (4)空白罪状,即条文不直接地具体规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但指明确定该罪状构成
特征需要参照的其他法律、法规。
? 刑法第322条:“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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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 (二)罪名
? 1、概念:是犯罪的名称或称谓。 ? 2、分类:
? 类罪名与个罪名:根据条文罪中不同客体标准而划分。(前者如危害国家安全罪,后者有
间谍罪)
? 根据条文罪名包含构成内容的数量单复,罪名可分为单一罪名和选择罪名。(如第125条
第1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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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刑 (三)法定刑
? 1、定义: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条文中具体犯罪所确定的适用刑罚的种类(刑种)和刑罚
幅度(刑度)。
? 2、法定刑与宣告刑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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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刑
3、法定刑的形式: (1)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刑法第121条规定,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2)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无刑种无刑度,不允许采用) (3)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刑法分则的大部份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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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刑
A.规定法定刑的上限,下限由刑法总则规定。(如第151条) B.规定法定刑的下限,上限由刑法总则规定。(如237条)
C.分则条文同时规定法定刑的上限与下限(如124条第1款前半段)
D.规定两种以上主刑同时规定附加刑,各主刑除死刑、无期徒刑外均有明确幅度。(如第309条) E.规定援引法定刑(如第125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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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刑
(4)浮动法定刑:法定刑的具体期限或具体数量在立法 中未予确定,而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升降,处于一种相对不确定的状态的法定刑。(如第204条中罚金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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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刑法分则的法条竞合
法条竞合,是指由于法律对犯罪的错综规定,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相互存在着整体或者部分包容关系的刑法分则条文,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条文而排斥其他条文适用的情形。 (一)从形成原因上看,法条竞合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因犯罪主体形成的法条竞合。如第378条规定的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与第433条规定的战时造谣惑众罪。
因犯罪对象形成的法条竞合。如第140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第141条规定的生产、销售假药罪。
因犯罪目的形成的法条竞合。如第364条第1款规定的传播淫秽物品罪与第363条第1款规定的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因犯罪手段形成的法条竞合。如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与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 同时因数个要件形成的法条竞合。如第264条规定的盗窃罪与第438条规定的盗窃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因危害结果形成的法条竞合。如第233条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罪与第133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 四、 刑法分则的法条竞合 (二)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犯的区别
相同点表现在:都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实施的一个犯罪行为都触犯了规定不同罪名的数个法条;最终都只能适用一个法条定一罪 区别表现在主要表现在:
想象竞合犯所触犯的数法条之间不存在逻辑上的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法条竞合所涉及的数法条之间必然存在包容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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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象竞合犯以犯罪的实际发生为前提;而对于法条竞合而言,犯罪发生与否对其没有影响,法条之间的包容关系是客观存在的 五、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 (一)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这一原则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
1、一行为同时符合不同法律的条文,而其中一部法律是普通法,另一部法是特别法。
2、一行为同时符合同一法律中的不同条文,而该法律中的相关条文明确指出适用特殊规定处理。如刑法第233条的规定。
3、一行为同时符合同一法律中的不同条文,相关条文虽没有明确规定适用特殊规定处理,通常也应适用特别法。 (二)重法优于轻法
这一原则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
一行为同时符合同一法律中的不同条文,相关条文明确规定按处罚较重的条文处理。如刑法第149条的规定。
一行为同时符合同一法律中的不同条文,相关条文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按处罚较重的条文处理,但适用处罚较轻的条文明显背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应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处理。如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如果按第279条规定的招摇撞骗罪处理,最高只能处10年有期徒刑,而按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处理,最高可处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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练 习 题 辨析对错
? 1. 我国刑法分则对犯罪进行分类的标准是犯罪的一般客体。( )
? 2.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
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法条罪状属于空白罪状。( ) ? 3.刑法第332条规定:“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严重传播
危险的,处?”。该条的罪状规定方式属于引证罪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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练 习 题 辨析对错
? 4.根据刑事立法实践和刑法理论,法定刑大致可分为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绝对不确定的
法定刑和相对确定的法定刑三类。我国现行刑法采用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模式。( ) ? 5.刑法第121条规定:“犯劫持航空器罪,致人重伤、死亡或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
处死刑”,这一规定属于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
? 思 考 题
1、刑法分论和刑法总论的关系是什么? 2、我国刑法对犯罪分类的基本依据是什么? 3、我国刑法对犯罪排列的基本依据是什么? 4、什么是罪状?罪状的种类有哪些? 5、什么是法定刑?法定刑的种类有哪些?
第二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节 概述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概念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二、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征
(一)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二)除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外,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且多数犯罪为一般主体,仅有少数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如叛逃罪。 (三)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包括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等12种具体犯罪。 三、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种类
背叛国家罪 危害国家、颠覆政权的犯罪 分裂国家罪 煽动分裂国家罪 武装叛乱、暴乱罪 颠覆国家政权罪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罪活动罪
叛变、叛国的犯罪 投乱叛变罪
叛逃罪 间谍罪 间谍、资敌的犯罪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资敌罪
第二节 本章重点罪名
一、投敌叛变罪
投敌叛变罪,是指中国公民在投奔敌方营垒,或者在被捕、被俘后投降敌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一)构成特征
1、投入敌人营垒,为敌人效力行为
2、被敌人捕获、俘虏后投降敌人,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中国公民,外国人不能单独构成本罪主体,但可以成为本罪的教唆犯或帮助犯。 (二)形态
1、未遂形态:当投敌叛变行为人着手投奔敌人营垒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行为人未能完成投奔行为的,应认定投敌叛变未得逞。投奔敌人,且完成投奔行为,但敌人营垒拒不收留,被迫返回的,也应认定为未得逞。
罪数形态:在投敌叛变的过程中,为取得敌方信任,而窃取我方秘密盗窃我方武器,杀害我方要人,或者为克服投敌过程中存在的障碍而实施的其他犯罪;另外在投敌叛变后又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的,是一罪还是数罪?
贪官的逃向,最受欢迎的目的地是那些有独立司法体系的国家。而那些案值大、身份高的官员,最看中的是美国、加拿大等移民国家。原温州市副市长杨秀珠外逃美国,原厦门市副市长 蓝甫外逃澳大利亚,原云南省委书记 高严外逃澳大利亚,原贵州省交通厅长卢万里外逃斐济,原河南高速公路公司老总童言白外逃美国,而海内外“知名度”较高的厦门远华走私案涉嫌主犯赖昌星已经“赖”在加拿大十年。
而身份较低的则选择非洲、拉美、东欧或者其他中国周边的一些国家,落脚后再伺机向西方发达国家过渡。 二、叛逃罪
(一)叛逃罪的概念和特征
叛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
1、客观方面:(1)在履行公务期间;
(2)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
2、主体方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
3、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二)叛逃罪的认定 1、本罪与投敌叛变罪的区别 1)客观方面的行为不同:
a、时间特征不同: 履行公务期间; 履行公务期间也可在平时 b、状态特征不同:叛逃要求擅离岗位; 投敌不要求擅离岗位
c、空间特征不同:投靠对象是境外而不一定是敌对营垒;投靠对象是敌对营垒 2) 主体范围不同: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掌握国家秘密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 任何具备犯罪主体一般要件的中国公民 案例
马培明,男,1974年9月生,江苏镇江人,大专文化。2000年6月,马因在互联网上发表军事评论文章引起台湾间谍机关注意并与其取得联系,同年10月在台湾军情局的安排和资助下,赴境外履行加入台湾间谍组织的手续,接受间谍活动训练,领取间谍活动经费,并领受了回国搜集情报和物色发展人员的任务。按照台湾军情局指令,马培明先后十多次前往山东、重庆、江苏、安徽、上海、浙江等省市的多个军事目标刺探、搜集情报及我内部秘密资料,报送台湾军情局。自2000年6月至2002年12月,马培明共获取由台湾军情局提供的间谍活动经费2万多美元,并接受了一批间谍活动器材。
马培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严重危害我国家安全。镇江市国家安全机关经缜密侦查,掌握了马培明从事间谍活动的大量证据,经镇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3年2月将马培明依法逮捕。审理期间,马培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依法一审判处马培明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马培明提出上诉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三、间谍罪
(一)间谍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客观方面表现为间谍行为。
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 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
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且是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间谍罪的认定 1、罪与非罪
关键看主观上是否故意进行间谍活动
2、本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区别(详见下个问题) 四、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一)本罪的概念和特征
本罪是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 客观方面: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 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的性质没有限定,不需必须与我国为敌。
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法确定的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内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具体内容见《保密法》的有关规定。
情报是指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 主体是一般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