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论(2)

2018-12-25 22:29

主观方面是故意,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 (二)本罪的认定

1、罪与非罪: 关键看是否属国家秘密、情报

2、本罪与间谍罪的区别: 主要表现为行为方式的不同

1、某国间谍戴某,结识了我某国家机关机要员黄某。戴某谎称来华投资建工厂需要了解政策动向,让黄某借工作之便为其搞到密级为“机密”的《内参报告》四份。戴某拿到文件后送给黄某手机一部,并为其子前往某国留学提供了六万元资金。对黄某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A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数罪并罚 B.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与,数罪并罚 C.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受贿罪,数罪并罚 D.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受贿罪,从一重罪处断。

第三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节 概述

?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和特征

?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过失实施危害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

安全的行为。

? 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法益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

安全。

? 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可能侵犯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结果事先无法确定,行为人对此既无法具体

预料也难以实际控制,行为的危险或造成的结果可能随时扩大或增加。

? 多数人,难以用具体数字表述,行为使较多的人(即使是特定的多数人)感受到生命、健康或者

财产受到威胁时,就应认定为危害了公共安全。

? 安全,是指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等受不法侵害或威胁而存续的状态。 ?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表现为: ? 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 本章罪在客观方面的一个重要特点就在于相当多数的故意犯罪属危险犯。

? 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前者既有一般主体,如放火罪、爆炸罪、破坏交通工具罪,也

有特殊主体,如丢失枪支不报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生产、作业责任事故罪等;后者如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等。

? 主观方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种类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如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 ? 破坏特殊对象的犯罪,如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等

? 实施恐怖、危险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如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劫持航空器罪等 ? 有关枪支、弹药和爆炸物的犯罪,如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等

? 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如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

第二节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 一、放火罪

? 李某因下岗对生活失去信心而想自暴自弃,一日其私自在家中放火焚烧自己的房屋藉此自杀,因

李某住在城市的老城区,木结构的房子都是连在一起,火势蔓延,幸亏邻居及时发现,将火扑灭,才未酿成严重后果。 ? (一)放火罪的概念和特征

? 放火罪,是指故意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 构成特征表现为:

? 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 ? 放火是指使用各种引火物,点燃对象物,引起火灾的行为。 ? 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已满14周岁的自然人。 ? 主观方面是故意。 ? 一、放火罪 ? (二)放火罪的认定 ? 1、既遂的认定标准

? 放火罪属危险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放火行为,并使公共安全处于危险状态,就认定为既遂。具

体认定标准采用独立燃烧说,即只要放火的行为将目的物点燃后,已经达到脱离引燃媒介也能够独立燃烧的程度,即使没有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也是既遂。 ? 2、放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 一般情况,两者的界限是清楚的。需要注意的是以放火的手段实施故意杀人行为的定性。通常认

为,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 ? (三)放火罪的处罚

? 根据刑法第114条和115条的规定,犯放火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二、失火罪

? 失火罪,是指过失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

为。

? 注意失火罪与间接故意的放火罪的区别

? 根据刑法第115条第2款的规定,犯失火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三、爆炸罪

? 爆炸罪,是指故意引起爆炸物或其他设备、装置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 引起爆炸物爆炸,主要是指引起炸弹、炸药包、手榴弹、雷管及各种易爆的固体、液体、气体物

品爆炸。

? 引起其他设备、装置爆炸,主要是指利用各种手段,导致机器、锅炉等设备或装置爆炸。 ?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已满14周岁的自然人。

? 爆炸罪与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的区分界限,关键看侵犯的法益是否是公共安

全。

? 爆炸罪的法定刑与放火罪相同。 ? 四、投放危险物质罪

?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 (一)犯罪构成

? 投放有三种方式:一是将危险物质投放于供不特定或多数人饮食的食品或饮料中;二是投放于供

人、畜等使用的河流、池塘、水井等中;三是释放危险物质,如将沙林毒气投放于公共场所。 ? 本罪的主体是已满14周岁的自然人。 ? 本罪的法定刑与放火罪相同。 ? (二)停止形态

? 是否有既遂后成立中止的可能?

? 行为人投毒于食堂的米饭中,但在开饭前,将其倒掉。 ? 观点一:不成立中止犯

? 观点二:成立第 114条的中止犯 ? 观点三:成立第115条的中止犯 ? (三)罪数形态

? 例:甲为牟取不法利益,先后毒死10户村民毛猪31头,偷走20头并售出。 ? 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本罪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

行为。

? 1、下列哪种情形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A.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 B.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矿井下的通风设备的

? C.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大量排放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多人死亡的 ? D.故意传播突发性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

第三节 破坏公用工具、设施的犯罪

? 一、破坏交通工具罪

? (一)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概念和特征

? 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 某运输公司载货大卡车司机某甲,因多次使用汽车进行盗窃犯罪活动,被判处有期徒刑

五年。因甲在劳改期间有悔改且有立功表现,于2004年6月被依法假释(刑期至2005年4月)。某甲被释后,对以前曾揭发其犯罪行为的同事赵某怀恨在心。2004年7月某日深夜,甲偷偷窜到停车场,将赵某驾驶的东风牌汽车的刹车装置进行改装,企图制作行车事故,陷害赵某。次日晨,赵某驾车前往仓库装货途中,使用刹车时发现有问题,幸亏路面宽,车辆少,才没有造成事故。经检察发现系人为破坏刹车装置,便及时报告了公安机关,某甲再次被依法逮捕.

? (二)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构成特征

? 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

成严重后果或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 本罪属危险犯,只要实施了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并存在使其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就构成既

遂。判断是否存在这一危险,须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 (1)破坏的必须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正在使用”不能简单的理解为“正在行驶(飞行)”。

若已经交付使用,随时都可以执行运输任务的,也算“正在使用”。

? (2)破坏行为必须是对交通工具的整体或者重要部件的破坏。如果仅仅破坏一般辅助性设施,不

影响交通安全,不构成本罪。

? 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的自然人。 ? 主观方面是故意。

? 处罚:法定刑与放火罪相同 ? 二、破坏交通设施罪

? 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

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 法定刑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相同

? 思考:路灯是否可以成为本罪对象?另外用于运输、旅游、森林采伐的空中索道设施能否成为本

罪的犯罪对象? ? 【案例讨论】

? 被告人李虹新系河北省邢台县司法局局长,王庆虎是该县档案局干部。李虹新认为自己所在的工

作岗位有职无权,参与办矿又未能挣到钱,组织和社会对他都极不公平,遂在极度膨胀的私欲下产生了制造爆炸事件,报复社会的恶念。1998年,李虹新勾结王庆虎密谋制造爆炸事件。李虹新找到熟人,精心制作了两套爆炸装置。然后,1999年1月20日晚上,李虹新和王庆虎一起驾车至107国道石相路口,到京广铁路邢台至官庄下行线368公里附近,将炸药包放到铁轨内侧,启动爆炸装置,将铁轨炸毁。这次爆炸造成铁路中断运行3小时41分,影响了13列客车,6列货车的正常运行,造成经济损失167473.80元。

? 1999年3月邢台市中院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李虹新、王庆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爆炸

(未遂)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决定执行二被告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第四节 实施恐怖、危险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 一、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

? 恐怖活动组织,是以实施恐怖活动为目的而建立起来的,危害极为严重的犯罪组织。恐怖活动,

通常是指为了达到一定目的特别是政治目的,而对他人的生命、身体、自由、财产等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以造成社会恐惧的犯罪行为的总称。

?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处罚的对象是所有参与者,不仅仅是积极参加者。

? 构成本罪不以行为人事实上实施了恐怖活动为要件。如果行为人犯本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

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 二、劫持航空器罪

? 劫持航空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

? 刑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从劫持的含义看,本罪中的航空器应处于使用中。所谓使用,是指当

地面人员或机组为某一特定飞行而对航空器进行飞行前的准备时起,直到降落后24小时为止。使用中包括飞行中。 ? 本罪的既遂状态:控制说

? 劫持航空器罪与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第123条)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航空器的状态:前罪在使

用中;后罪在飞行中。行为人若以暴力手段劫持航空器,既触犯了劫持航空器罪,又可能触犯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成立想象竞合犯,只能以劫持航空器罪定罪。

? 犯本罪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

处死刑。

第五节 违反枪支等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 非法制造

? “非法储存”,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爆炸物而为

其存放的行为。

? 必须明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的。如果确实不

知而实施了前述行为,不能构成本罪。

? 犯罪主体通常是自然人,但是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 二、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 纯正的单位犯罪,主体只能是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 ? 行为方式: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以

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

? 三、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 对犯罪对象须“明知”;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 四、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 “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

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

? “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

后,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 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 五、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犯罪主体可以是单位。若自然人构成本罪,需是特殊主体,且犯罪主体不同导致构成犯罪的要求 ? 不同: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须造成严重后果才能构成本罪;依法配备公务

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不须造成严重后果即可构成本罪。 ? 六、丢失枪支不报罪

丢失枪支不报罪,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 1、警察甲临时急需用钱,便找个体户乙借钱。乙同意借钱,但条件是要有物品质押。甲将公务用

枪交给乙质押,乙借给甲5万元现金,借期1个月。1个月后,甲无力偿还借款,乙便向公安机关报案。甲、乙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个选项? ? A.甲、乙均无罪

? B.甲触犯非法出借枪支罪、乙无罪 ? C.甲无罪、乙触犯非法持有枪支罪

? D.甲触犯非法出借枪支罪、乙触犯非法持有枪支罪

第六节 重大责任事故犯罪

? 一、交通肇事罪

? (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和特征

?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

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 构成特征表现为:

?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

受重大损失。

?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构成本罪的前提 ? 须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 ? 需发生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

?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不限定为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 ? 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不能是故意。 ? (二)交通肇事罪的认定 ? 1、罪与非罪的界限

? 须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具体定罪标准具体见相关司法解释

? 即使造成严重后果,但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属意外事件,

不是犯罪。

? 驾驶非机动车辆肇事的如何认定?肯定说;否定说

? 2、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 (1)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 关键看主观罪过形式 ? (2)本罪与危险驾驶罪的界限

? 第133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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