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论(3)

2018-12-25 22:29

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2)本罪与生产、作业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界限

? 关键看发生的时空范围。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定交通肇事罪。在

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定生产、作业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 ? (3)本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 侵犯的法益不同:前者侵犯的公共交通安全;后者侵犯的是特定人的生命权 ? 主观罪过形式不同:前者只能是过失;后者是故意

? 须特别强调的是,如果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

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定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 ? (三)交通肇事罪的处罚

?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必须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

?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

而死亡的情形。对他人死亡的结果,行为人仅持过失心理。 ? 二、重大责任事故罪

? 生产、作业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 孙某某(男,23岁,某校锅炉工人)在值班时给浴池供热水时遇朋友来访,遂将朋友带到

宿舍闲谈,走时忘记关阀门,致使浴池水温高达80摄氏度。沐浴者因水太烫都只好用脸盆打水在池边擦洗。其间,女学生晁某某涂完肥皂后弯身从池中用盆打水时不慎滑入池中,致使全身严重烫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 2009年11月10日上午8时20分左右,大量购物市民涌入家乐福重庆沙坪坝店东门。

由于东门入口下行楼梯处放置了控制人流的桌子,仅留下一条狭窄通道,因此,购物心切的顾客便涌向狭窄通道,排在前排的顾客和桌子被一同挤倒,后面的人群踩踏上来,不少市民相继跌倒,踩踏惨剧由此发生。经鉴定,当日前来购物的孙某、杨某某、蔡某某被严重挤压致呼吸循环障碍,经抢救无效死亡,周某某等30多人不同程度受伤。 ? 沙区检察院指控,段程伟、向学信身为家乐福沙坪坝店负责安全工作的责任人,违反安

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

? 三、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是指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

果的行为。

? 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

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 1、甲是某搬运场司机,在搬运场驾车作业时违反操作规程,不慎将另一职工轧死。对甲的行为应

当如何处理?

? A.按过失致人死亡罪处理 ? B.按交通肇事罪处理

? C.按重大责任事故罪处理 ? D.按意外事件处理

? 2、甲系某公司经理,乙是其司机。某日,乙开车送甲去洽谈商务,途中因违章超速行驶当场将行

人丙撞死,并致行人丁重伤。乙欲送丁去医院救治,被甲阻止。甲催乙送其前去洽谈商务,并称否则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于是,乙打电话给120急救站后离开肇事现场。但因时间延误,丁不治身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不构成犯罪,乙构成交通肇事罪 B.甲、乙均构成交通肇事罪 ? C.乙构成交通肇事罪和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甲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 D.甲、乙均构成故意杀人罪

? 3、根据刑法规定与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一选项符合交通肇事罪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 ? A.交通肇事后因害怕被现场群众殴打,逃往公安机关自首,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 ? B.交通肇事致使被害人当场死亡,但肇事者误以为被害人没有死亡,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逸 ? C.交通肇事致人重伤后误以为被害人已经死亡,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逸,导致被害人得不到及时

救助而死亡

? D.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转移至隐蔽处,导致其得不到救助而死亡

第四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概述

一、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概念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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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市场经济管理法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危害市场经济发展的行为。 具备以下几点特征: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市场经济管理法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危害市场经济的发展。 违反国家市场经济管理法规是本章绝大多数犯罪的前提。

违反国家市场经济管理法规的行为须达到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危害市场经济发展的程度才构成犯罪。具体表现为本章多数犯罪以犯罪数额的大小、后果是否严重、情节是否严重等作为成立犯罪的必备要件。

犯罪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本章罪的一个重要特点在于:刑法中规定的单位犯罪,大部分集中在本章。

主观方面除极少数犯罪(如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以外,都表现为故意,而且不少犯罪要求具有特定目的。如:高利转贷罪要求以转贷牟利为目的;侵犯著作权罪须以营利为目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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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种类

? 根据刑法分则第三章的规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分为以下八类: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2、走私罪;3、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5、金融诈骗罪;6、危害税收征管罪;7、侵犯知识产权罪;8、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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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行为。

1、“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三鹿奶粉事件) 2、“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甲醇兑水当五粮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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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将二锅头当五粮液)

? 4、“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具体指同种但不

符合特定要求和标准的产品冒充符合该特定标准和要求的同种产品。另外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以研制新产品为名,生产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以处理品冒充合格品出售;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均为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如家乐福销售三无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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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赖某强等人使用购进的散装白兰地、威士忌酒等低价生产原料,利用收购或假冒的洋酒酒瓶及商标标识、防伪标贴等包装品在制假窝点内进行充灌、包装,加工成“轩尼诗”、“芝华士”、“马爹利”、“蓝带”、“人头马”等品牌的假冒洋酒销售。现场查获假洋酒案值70多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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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成立本罪,必须销售金额达到五万元以上。“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140条规定的销售金额3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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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者的销售金额指他销售给其他销售者或消费者的金额,不是他从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那里购买该产品的“销售金额”

行为人将合格产品与伪劣产品混杂在一起进行销售,如果不能区分,应当全部计入

伪劣产品实际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主品的货值金额达到15万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罪(未遂)定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已经行政处罚的,不能再计入销售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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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犯罪主体只能是生产者与销售者,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二、生产、销售假药罪(行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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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为准的假药、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专指人用药,不包括兽用药或其他动植物用药

第一,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 第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第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

第四,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第五,变质的; 第六,被污染的;

第七,使用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第八,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过规定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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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生产、销售劣药罪(实害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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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劣药罪,是指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第一,药品成分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 第二,未标明有效期或更改有效期的; 第三,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第四,超过有效期的

第五,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第六,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调味剂及辅料的 第七,其它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四、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行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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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非食品原料,如食品添加剂(200多种)、食品强化剂

瘦肉精:能促进人体心脏兴奋和持久扩张支气管,食用后,轻者出现心跳加快,手脚震颤,呼吸困难,重者可导致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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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刑法第149条的理解 ? 该条包含两层意思:

? 生产、销售本节第141条至第148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

依照本节第140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生产、销售本节第141条至第148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140条规定之

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节 走私罪

一、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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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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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将黄金走私进境的情况怎么处理?

在走私文物进境的前提下,在准走私行为中,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文物的行为不以走私文物罪论处。

只有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出品的文物,没有合法证明的行为,应以走私文物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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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走私淫秽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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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淫秽物品罪,是指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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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传播淫秽物品罪

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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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概念和特征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走私刑法第151条、第152条、第347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行为。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行为。

走私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方式:(1)未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非法运输、携带“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的;

(2)虽然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出国(边)境,但采取隐匿、伪装、假报等欺骗手段,逃避海关监管、检查,非法盗运、偷带或非法邮寄“普通”货物、物品的;

(3)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4)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第3、4种情形规定于刑法第154条,通常称为变相走私);

(5)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6)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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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第5、6种情形规定于刑法第155条,通常称为间接走私)。

(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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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罪与非罪的界限:成立本罪要求走私货物、物品数额较大,即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应缴税额”是指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 共犯的认定:与走私罪犯通谋(包括事前通谋和事中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罪数的认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实行数罪并罚。

第四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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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 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

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此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成立本罪。(第163条)

? 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且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 注意: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

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述行为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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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第165条)

三、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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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为亲友牟利,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第166条)

行为方式包括:(1)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3)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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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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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第167条) 注意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第406条)进行区分

第五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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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货币犯罪 (一)伪造货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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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货币罪,是指没有货币发行权的人,非法制造外观上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货币的假货币,妨害货币的公共信用的行为。

本罪中的货币不仅包括了现行流通的人民币,也包括可以在我国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境外货币 根据刑法规定,构成本罪并无数额要求,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或者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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