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outdoor water supply engineering
报批
稿
前 言
本规范根据建设部建标[2003]102号文下达的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13-86(97年版)修编任务,由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主管,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主编,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院、杭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同济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广州大学、重庆大学参编,对原规范进行全面修订。本规范编制过程中总结了近年来给水工程的设计经验,对重大问题开展专题研讨,提出了征求意见稿,在广泛征求全国有关设计、科研、大专院校的专家、学者和设计人员意见的基础上,经编制组认真研究分析编制而成。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有:① 补充制定规范的目的,体现贯彻国家法律、法规;② 增加给水工程系统设计有关内容;③ 增加预处理、臭氧净水、活性炭吸附、水质稳定等有关内容;④ 增加净水厂排泥水处理;⑤ 增加检测与控制;⑥ 将网格絮凝、气水反冲、含氟水处理、低温低浊水处理推荐性标准中的主要内容纳入本规范;⑦ 删去悬浮澄清池、穿孔旋流絮凝池、移动冲洗罩滤池的有关内容;⑧ 结合水质的提高,调整了各净水构筑物的设计指标和参数;⑨ 补充和修改了管道水力计算公式。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负责具体管理,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使用过程中如有需要修改与补充的建议,请将相关资料寄送主编单位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室外给水排水设计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收(邮编200092;中山北二路901号),以供修订时参考。
2005.5
目 次
1 总则 2 术语 3 给水系统 4 设计水量 5 取水
5.1 水源选择
5.2 地下水取水构筑物 5.3 地表水取水构筑物 6 泵房
6.1 一般规定 6.2 水泵吸水条件 6.3 管道流速 6.4 起重设备 6.5 水泵机组布置 6.6 泵房布置 7 输配水
7.1 一般规定 7.2 水力计算 7.3 管道布置和敷设 7.4 管渠材料及附属设施 7.5 调蓄构筑物 8 水厂总体设计 9 水处理
9.1 一般规定 9.2 预处理
9.3 混凝剂和助凝剂的投配
9.4 混凝、沉淀和澄清 9.5 过滤
9.6 地下水除铁和除锰 9.7 除氟 9.8 消毒 9.9 臭氧净水 9.10 活性炭吸附 10 净水厂排泥水处理
10.1 一般规定 10.2 工艺流程 10.3 调节 10.4 浓缩 10.5 脱水
10.6 泥饼处置和利用 11 检测与控制
11.1 一般规定 11.2 在线检测 11.3 控制
11.4 计算机控制管理系统
附录A 给水管与其他管线及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 附录B 给水管与其他管线最小垂直净距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1 总 则
1.0.1 为使给水工程设计符合国家方针、政策、法令,统一工程建设标准,提高工程设计质量,满足用户对水量、水质、水压的要求,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管理方便,特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城镇及工业区永久性给水工程设计。 1.0.3 给水工程设计应以批准的城镇总体规划和给水专业规划为主要依据,水源选择、净水厂位置、输配水管线路等的确定应符合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
1.0.4 给水工程设计应从全局出发考虑水资源的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正确处理各种用水的关系,符合建设节水型城镇的要求。
1.0.5 给水工程设计应贯彻节约用地原则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建设用地指标应符合《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
1.0.6 给水工程设计应按远期规划,近远期结合,以近期为主。近期设计年限宜采用5~10a,远期规划设计年限宜采用10~20a。
1.0.7 给水工程中构筑物的合理设计使用年限一般为50a,管道及专用设备的合理设计使用年限宜按材质和产品更新周期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1.0.8 给水工程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生产实践经验和科学试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提高供水水质,保证供水安全,优化运行管理,节约能耗和资源,降低工程造价和运行成本。
1.0.9 设计给水工程时,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在地震、湿陷性黄土、多年冻土以及其它地质特殊地区设计给水工程时,尚应按现行的有关规范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