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013-2006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8)

2018-12-25 22:35

8 水厂总体设计

8.0.1 水厂厂址的选择,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根据下列要求综合确定:

1 给水系统布局合理; 2 不受洪水威胁;

3 有较好的废水排除条件; 4 有良好的工程地质条件;

5 有便于远期发展控制用地的条件;

6 有良好的卫生环境,并便于设立防护地带; 7 少拆迁,不占或少占良田; 8 施工、运行和维护方便。

注:有沉沙特殊处理要求的水厂宜设在水源附近。

8.0.2水厂总体布置应结合工程目标和建设条件,在确定的工艺组成和处理构筑物形式的基础上进行。平面布置和竖向设计应满足各建(构)筑物的功能和流程要求。水厂附属建筑和附属设施应根据水厂规模、生产和管理体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8.0.3 水厂生产构筑物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高程布置应充分利用原有地形条件,力求流程通畅、能耗降低、土方平衡; 2在满足各构筑物和管线施工要求的前提下,水厂各构筑物应紧凑布置。寒冷地区

生产构筑物应尽量集中布置。

3 生产构筑物间连接管道的布置,宜水流顺直、避免迂回。

8.0.4 附属生产建筑物(机修间、电修间、仓库等)应结合生产要求布置。 8.0.5 生产管理建筑物和生活设施宜集中布置,力求位置和朝向合理,并与生产构筑物分开布置。采暖地区锅炉房应布置在水厂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向。

8.0.6 水厂的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城市防洪标准,并应留有适当的安全裕度。 8.0.7 一、二类城市主要水厂的供电应采用一级负荷。一、二类城市非主要水厂及三类城市的水厂可采用二级负荷。当不能满足时,应设置备用动力设施。

8.0.8 生产构筑物应配置必要的在线水质检测和计量设施,并设置与之相适应的控制和调度系统。必要时,水厂可设置电视监控系统等安全保护设施。

8.0.9 并联运行的净水构筑物间应配水均匀。构筑物之间宜根据工艺要求设置连通管或

超越管。

8.0.10 水厂的主要生产构(建)筑物之间应通行方便,并设置必要的栏杆、防滑梯等安全措施。

8.0.11 水厂内应根据需要,在适当的地点设置滤料、管配件等露天堆放场地。 8.0.12 水厂建筑物的造型宜简洁美观,材料选择适当,并考虑建筑的群体效果及与周围环境的协调。

8.0.13 寒冷地区的净水构筑物宜建在室内或采取加盖措施,以保证净水构筑物正常运行。 8.0.14 水厂生产和附属生产及生活等建筑物的防火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的要求。

8.0.15 水厂应考虑绿化,新建水厂绿化面积不宜少于水厂总平面的30%。 清水池池顶宜铺设草皮。

8.0.16 水厂内应设置通向各构筑物和附属建筑物的道路,一般可按下列要求设计:

1 水厂宜设置环行道路;

2 大型水厂一般可设双车道,中、小型水厂一般可设单车道;

3 主要车行道的宽度:单车道为3.5m,双车道为6m,支道和车间引道不小于3m; 4 车行道尽头处和材料装卸处应根据需要设置回车道; 5 车行道转弯半径6~10m; 6 人行道路的宽度为1.5~2.0m。

8.0.17 水厂排水宜采用重力流排放,必要时可设排水泵站。厂区雨水管道设计的降雨重现期宜选用1~3a。

8.0.18 水厂排泥水排入河道、沟渠等天然水体时,其悬浮物质不应对河道、沟渠造成淤塞,必要时应对排泥水进行处理,对所产生的脱水泥渣妥善处置。

8.0.19 水厂应设置大门和围墙。围墙高度一般不宜小于2.5m。有排泥水处理的水厂,宜设置脱水泥渣专用通道及出入口。

9 水处理

9.1 一般规定

9.1.1 水处理工艺流程的选用及主要构筑物的组成,应根据原水水质、设计生产能力、处理后水质要求,经过调查研究以及不同工艺组合的试验或参照相似条件下已有水厂的运行经验,结合当地操作管理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综合研究确定。

9.1.2 水处理构筑物的设计水量,应按最高日供水量加水厂自用水量确定。

水厂自用水率应根据原水水质、所采用的处理工艺和构筑物类型等因素通过计算确定,一般可采用设计水量的5%~10%。当滤池反冲洗水采取回用时,自用水率可适当减小。

9.1.3 水处理构筑物的设计参数必要时应按原水水质最不利情况(如沙峰、低温、低浊等)下所需最大供水量进行校核。

9.1.4 水厂设计时,应考虑任一构筑物或设备进行检修、清洗而停运时仍能满足生产要求。

9.1.5 净水构筑物应根据需要设置排泥管、排空管、溢流管和压力冲洗设施等。 9.1.6 当滤池反冲洗水回用时,应尽可能均匀回流,并避免有害物质和病原微生物等积聚的影响,必要时可采取适当处理后回用。

9.2 预 处 理

9.2.1 原水的含沙量或色度、有机物、致突变前体物等含量较高,嗅味明显或为改善凝聚效果,可在常规处理前增设预处理。

9.2.2 当原水含沙量高时,宜采取预沉措施。在有天然地形可以利用时,也可采取蓄水措施,以供沙峰期间取用。

9.2.3 预沉方式的选择,应根据原水含沙量及其粒径组成、沙峰持续时间、排泥要求、处理水量和水质要求等因素,结合地形条件采用沉沙、自然沉淀或凝聚沉淀。

9.2.4 预沉池的设计数据,应通过原水沉淀试验或参照类似水厂的运行经验确定。 9.2.5 预沉池一般可按沙峰持续时间内原水日平均含沙量设计。当原水含沙量超过设计值期间,应考虑有调整凝聚剂投加或采取其它措施的可能。

9.2.6 预沉池应采用机械排泥。

9.2.7 生活饮用水原水的氨氮、嗅阈值、有机微污染物、藻含量较高时,可采用生物预处理。生物预处理池的设计,应以原水试验的资料为依据。进入生物预处理池的原水应具有较好的可生物降解性,水温宜高于5oC。

9.2.8 人工填料生物预处理池,宜设置曝气装置。

9.2.9 人工填料生物接触氧化池的水力停留时间宜为1~2h,曝气气水比宜为0.8:1~2:1。

9.2.10 颗粒填料生物滤池可为下向流或上向流。填料粒径宜为2~5mm, 填料厚度宜为2m,滤速宜为4~7m/h,曝气的气水比宜为0.5:1~1.5:1。下向流滤池气水反冲洗强度宜为:水10~15L/(m2?s),气10~20L/(m22s)。

9.2.11 采用氯预氧化处理工艺时,加氯点和加氯量应合理确定,尽量减少消毒副产物的产生。

9.2.12 采用臭氧预氧化时,应符合本规范第9.9节相关条款的规定。 9.2.13 采用高锰酸钾预氧化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锰酸钾宜在水厂取水口加入;如在水处理流程中投加,先于其它水处理药剂投

加的时间不宜少于3min;

2 经过高锰酸钾预氧化的水必须通过滤池过滤;

3 高锰酸钾预氧化的药剂用量应通过试验确定并应精确控制,用于去除有机微污染

物、藻和控制嗅味的高锰酸钾投加量可为0.5~2.5mg/L;

4 高锰酸钾的用量在12kg/d以上时宜采用干投。湿投溶液浓度可为4%。 9.2.14 原水在短时间内含较高浓度溶解性有机物、具有异嗅异味时,可采用粉末活性炭吸附。采用粉末活性炭吸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粉末活性炭投加点宜根据水处理工艺流程综合考虑确定。一般宜加于原水中,

经过与水充分混合、接触后,再投加混凝剂或氯。

2 粉末活性炭的用量根据试验确定,宜为5~30mg/L。 3 湿投的粉末活性炭炭浆浓度可采用5%~10%(按重量计)。

4 粉末活性炭的贮藏、输送和投加车间,应有防尘、集尘和防火设施。

9.3 混凝剂和助凝剂的投配

9.3.1 用于生活饮用水处理的混凝剂或助凝剂产品必须符合卫生部颁发的《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的要求。

9.3.2 混凝剂和助凝剂品种的选择及其用量,应根据原水混凝沉淀试验结果或参照相似条件下的水厂运行经验等,经综合比较确定。

9.3.3 混凝剂的投配宜采用液体投加方式。

当采用液体投加方式时,混凝剂的溶解和稀释应按投加量的大小、混凝剂性质,选用水力、机械或压缩空气等搅拌、稀释方式。

有条件的水厂,应直接采用液体原料的混凝剂。

聚丙烯酰胺的投配,应符合《高浊度水给水设计规范》(CJJ40)的规定。

9.3.4 液体投加混凝剂时,溶解次数应根据混凝剂投加量和配制条件等因素确定,一般每日不宜超过3次。

混凝剂投加量较大时,宜设机械运输设备或将固体溶解池设在地下。混凝剂投加量较小时,溶解池可兼作投药池。投药池应设备用池。

9.3.5 混凝剂投配的溶液浓度,可采用5%—20%(按固体重量计算)。 9.3.6 石灰应制成石灰乳投加。

9.3.7 投加混凝剂应采用计量泵加注,且应设置计量设备并采取稳定加注量的措施。 混凝剂或助凝剂宜采用自动控制投加。

9.3..8 与混凝剂和助凝剂接触的池内壁、设备、管道和地坪,应根据混凝剂或助凝剂性质采取相应的防腐措施。

9.3.9 加药间应尽量设置在通风良好的地段。室内必须安置通风设备及具有保障工作人员卫生安全的劳动保护措施。

9.3.10 加药间宜靠近投药点。 9.3.11 加药间的地坪应有排水坡度。

9.3.12 药剂仓库及加药间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置计量工具和搬运设备。

9.3.13 混凝剂的固定储备量,应按当地供应、运输等条件确定,宜按最大投加量的7~15d计算。其周转储备量应根据当地具体条件确定。


GB 50013-2006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8).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2015江苏淮安专利试卷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