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3)

2018-12-25 22:36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 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机关、事业单位在岗的技术工人(含合同制技术工人,下同),列入技术等级岗位考核范围。

二、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成绩和技术业务水平。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要在严格考核思想政治表现和工作成绩的基础上进行。

思想政治表现主要包括:遵纪守法、职业道德、工作态度等。 生产工作成绩主要包括: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数量和质量,生产工作中解决技术问题,从事技术革新及安全生产等。

技术业务水平主要包括:技术业务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标准按国家行业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执行,未实行《国家职工技能标准》的工种,可按现行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执行。对机关、事业单位中尚未建立《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工种,由政府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标准。

三、考核成绩的评定

工人思想政治表现和生产工作成绩的考核结果分合格、不合格两种。考核工作由工人所在单位以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技术业务水平考核百分制计发,理论考核和操作考核均达到规定

分数者合格。考核工作由各地政府人事部门和委托单位组织进行。

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成绩和技术业务水平三项考核成绩全部合格者,即为考核合格。

四、技术等级考核的申报条件

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分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高级工三个等级的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两个技术职务的考评。技师,高级技师职务的考评办法另行规定。

(一)工人必须经所在单位批准,在思想政治表现和生产工作成绩两项考核合格的基础上,申报技术业务水平的考核。

(二)1993年9月30日以前已转正定级,未考取过技术等级的技术工人,可直接申报参加相应技术等级的考核,申报的年限条件是:

1、工作年限25年以上并从事本工种工作15年以上或从事本工种工作20年以上的工人,可申报高级工的考核。

2、工作年限15年以上并从事本工种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本工种工作10年以上的工人,可申报中级工的考核。

3、工作年限14年以上并从事本工种工作4年以上或从事本工种工作10年以上的工人,可申报初级工的考核。

1993年10月1日以后转正定级,未考取过技术等级的工人,首先应参加初级工的考核,不得越级参加考核。

(三)凡考取技术等级并由政府人事部门或委托单位核发了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工人,可参加升级考核。申报的年限条件是:

1、工作年限20年并在本等级工作满5年的中级工,可申报高级工的考核。

2、工作年限10年并在本等级工作满5年的中级工,可申报中级工的考核。

(四)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工人,可适当放宽高级工考核的申报年限条件。

1、在省、部级以上技术比赛中获得名次的工人。

2、在技术革新、技术发明中取得成果并有省部级以上成果证书的工人。

3、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的工人。 (五)对于其他生产工作成绩突出、技术业务水平的工人申报中、初级工考核的申报年限条件,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或人事部委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五、组织实施

(一)各地方和中央驻地方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

(二)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工人的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由人事部委托的单位进行管理并组织实施。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和受人事委托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暂行办法》尽快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并报人事部备案。

(四)工人进行技术等级岗位考核,首先要进行必要的培训。培训办法由各地政府人事部门或人事部门委托的单位根据各工种考核的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五)在实施中,对考取技术等级和认定合格的工人,要颁发人事部统一负责制并由政府人事部门或委托单位核发的技术等级岗位证书。新定技术等级的工人,工资如需变动,均从取得证书的下月起兑现工资。

(六)非经政府人事部门考核取得技术等级的工人,应当进行复核认定。复查认定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和人事部委托的单位根据本《暂行办法》结合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对认定后技术等级低于原定技术等级的工人,其工资应按新确定的技术等级重新核定。未进行技术等级考核,在这次工资改革时按中

级工及其以上相应技术等级套改工资的工人,进行技术等级考核后未能考取相应的技术等级者(包括本人不申报参加技术等级考核者),其工资也相应予以调整。

(七)执行非三级制技术工种工人的考核,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比照本《暂行办法》作出具体规定。

(八)各地政府人事部门和受委托单位在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中,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严格掌握政策,严明工作纪律,注意与有关部门的协作和配合,认真细致地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六、本办法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贵州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贵州省

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申报考评技术

等级暂行办法》的通知

黔人资(1996)1号

一九九六年二月十四日

各地、州、市、县(特区、区)人事(劳动人事)局,省宜各工作部门,各大专院校,中央在省单位:

现将《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业技术工人申报考评技术等级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 申报考评技术等级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使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正常考评和晋升相应的

技术等级,根据国家人事部人薪发(1994)5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首次考评技术等级的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技术工人申报晋升技术等级时,按照申报时所从事的技术工作岗位,个人自愿向所在单位提出晋升技术等级的申请。填写《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考评技术等级申报表》,由所在单位审核填报《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考评技术等级花名册》,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查,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按管理权限推荐到指定的技术工人培训考试工作站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

第三条 技术工人在接受晋升技术等级业务培训和考核前,必须先经所在单位对其在思想政治表现和生产(工作)实绩两个方面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的,可参加申报晋升技术等级的业务培训和考核。

第四条 凡己参加技术等级考评合格,按管理权限,获得各级政府人事部门颁发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证书》的技术工人,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申报考评相应的技术等级:

1.工作年限满10年(工作年限按我省现行的工作年限计算办法计算,下同),并获得初级技术岗位证书后,获证时间满5年的初级工,可申报参加中级工的技术业务培训和考核。

2.工作年限满20年,并获得中级技术岗位证书后,获证时间满5 年的中级工,可申报参加高级工的技术业务培训和考核。

对于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以前,参加了我省机关、事业单位首次技术等级考评的技术工人,凡年度考核为合格及其以上的,并按工作年限计算已达到首次考评技术等级划定的上一技术等级申报条件的,可申报上一技术等级。

第五条 技术工人在申报考评技术等级时,已获得下列其中一项荣誉的,可优惠一次,适当放宽申报考评工作年限和获证年限1-2 年:

1.在省、部级以上技术比赛中获得名次的技术工人。 2.在技术革新、技术发明活动中取得成果并有省、部级以上成果

证书的技术工人。


贵州省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3).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最新版】基于单片机的智能电风扇毕业论文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