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F-2011-0201 建设施工合同范本2011版(黑龙江版)(3)

2018-12-27 15:44

(6)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变化造成的费用增加。 24、承包人风险

承包人应承担本合同中规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

自开工之日起直到颁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之日止,承包人风险为:

(1)除第23条和第25条以外的人员伤亡以及财产(包括工程、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但不限于此)的损失或损坏;

(2)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在双方约定幅度以内的价格风险; (3)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变化造成的费用减少。 25、不可抗力

25.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敌对行动(无论是否宣战)、入侵、外敌行为、军事政变、恐怖主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或原因造成的罢工、停工、爆炸、火灾,当地卫生部门的规定,以及造成影响和(或)损失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中具体约定)。

25.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监理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并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抄送造价工程师。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应分别按第30条规定索赔工期、按第63条规定索赔费用。

25.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费用增加和工期顺延,由双方按以下规定分别处理: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在工程上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施工场地内的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带入现场的施工机械和用于本工程的周转材料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由发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按监理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的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5.4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26、保险

26.1 发包人应为下列事项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1)工程开工前,为工程办理保险;

(2)工程开工前,为施工场地内从事危险作业的自有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3)为第三方生命财产办理保险;

(4)为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办理保险。

保险期从办理保险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发包人可以将其中部分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

26.2 承包人应为下列事项办理保险:

(1)工程开工前,为施工场地内从事危险作业的自有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2)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 保险期从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26.3 合同一方应按本合同要求向另一方提供有效的投保保险单和保险证明。如果发包人未投保,承包人可代为办理,保险费由发包人承担;如果承包人未投保,发包人可代为办理,并从支付或将要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代办费。

26.4 发包人承包人应遵守本合同保险条款的规定。如果任何一方未遵守,责任一方应赔偿另一方由此引起的损失。

26.5 当工程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有关资料。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采取合理有效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并应相互协助做好向保险公司的报告和索赔工作。

26.6 当工程施工的性质、规模或计划发生变更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在合同履行期间按本合同保险条款的规定保证足够的保险额,因而造成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26.7 从保险公司收到的因工程本身损失或损坏的保险赔偿金,应专项用于修复合同工程这些损失或损坏,或作为对未能修复工程这些损失或损坏的补偿。

26.8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四、工期

27、进度计划和报告

27.1 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该设计和计划后的7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工程进度计划,应对工程的全部施工作业提出总体上的施工方法、施工安排、作业顺序和时间表。合同约定有多个单项工程的,承包人还应编制各单项

工程进度计划。

27.2 承包人应按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并取得发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进度的监督和检查。

27.3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编制月施工进度报告和每季对进度计划修订一次,并在每月或季结束后的7天内一式2份提交给监理工程师。月施工进度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1) 施工、安装、试验以及承包人工作等进展情况的图表和说明;

(2) 材料、设备、货物的采购和制造商名称、地点以及进入现场情况; (3) 索赔情况和安全统计;

(4) 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以及为消除延误正在或准备采取的措施。 27.4 如果监理工程师指出承包人的实际进度和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要求支付任何附加的费用。工程进度计划即使经监理工程师确认,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28、开工

28.1 工程开工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规定的开工条件,并已经领取了施工许可证。

28.2 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监理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监理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

28.3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监理工程师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

29、暂停施工和复工

29.1 监理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向承包人发出暂停施工指令,并在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监理工程师的处理意见后,可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复工报审表要求复工;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收到复工报审表后的48小时内予以答复。如果监理工程师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未予答复的,承包人可自行复工,监理工程师应予认可。

29.2 如果非承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承包人可向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自收到该通知后14天内准许复工。如果在上述期限内监理工程师未予准许,则承包人可以作如下选择:

(1)如果此项停工仅影响工程的一部分时,则根据第56.2款规定及时提出工程变更,取消该部分工程,并书面通知发包人,抄送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

(2)如果此项停工影响整个工程时,则根据第68.4款规定解除合同。

29.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并赔偿承包人因而造成的损失。但下列情形造成暂停施工的,发包人不予补偿:

(1)承包人某种失误或违约造成,或应由承包人负责的必要暂停施工; (2)承包人为工程的施工调整部署,或为工程安全而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所需要的暂停施工; (3)因现场气候条件(除不可抗力停工外)导致的必要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暂停施工的,按照第25条规定处理。

29.4 如果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经催告后在28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以暂停施工,直至收到包括第59.2款规定的应付利息在内的所欠全部款项。由此造成的暂停施工,视为是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

29.5 暂停施工结束后,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应对受暂停施工影响的工程、材料设备进行检查。承包人负责修复在暂停期间发生的任何变质、缺陷或损坏,因而发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按第29.3款规定处理。

30、工期延误

30.1 合同履行期间,因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1) 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

(3) 发包人代表或施工现场发包人雇用的其他人的人为因素; (4) 监理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 (5) 工程变更; (6) 工程量增加;

(7)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8) 不可抗力;

(9) 发包人风险事件;

(10)非承包人失误、违约,以及监理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顺延工期的天数,由承包人提出,经监理工程师核实后与发包人承包人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监理工程师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

30.2 当第30.1款所述情况首次发生后,承包人应在14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并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应在发出通知后的7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情况,以备监理工程师查核。

30.3 如果延期的事件持续发生时,承包人应按第30.2款规定的14天之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然后每隔7天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事件发生的详细资料,并在该事件终结后的14天内提交最终详细资料。

30.4 如果承包人未能在第30.2款和第30.3款(发生时)规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和提交(最终)详细资料,则视为该事件不影响施工进度或承包人放弃索赔工期的权利,监理工程师可拒绝做出任何延期的决定。

31、加快进度

31.1 在承包人无任何理由取得顺延工期的情况下,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进度过慢,与进度计划不符或不能按期竣工,则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人加快进度。承包人应按第27.4款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加快工程进度。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监理工程师通知后的14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工程进度进一步滞后;或承包人虽然采取了一些措施,仍无法按期竣工,监理工程师应立即报告发包人,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可按第68.3款的规定解除合同,也可将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承包人既应承担由此增加的一切费用,也不能免除其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31.2 如果发包人希望承包人在计划竣工日期之前完成工程,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如果承包人同意,那么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为加快进度而编制的建议书。承包人应在7天内作出书面回应,该建议书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1)加快进度拟采取的措施;

(2)加快进度后的进度计划,以及与原计划的对比;

(3)加快进度所需的合同价款增加额。该增加额按第57、73条规定计算。

发包人应在接到建议书后的7天内予以答复。如果发包人接受了该建议书,则监理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变更指令,相应调整工期,并由造价工程师核实和调整合同价款。

32、竣工日期

32.1 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监理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32.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32.3 实际竣工日期按下列情况分别确定:

(1)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请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2)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要求修改后再次提请发包人验收,以承包人再次提请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3)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未能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的,以承包人提请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4)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33、误期赔偿

33.1 如果承包人未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承包人应按第55.2款规定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但误期赔偿费的支付不能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33.2 误期(实际延误竣工天数)按第32.3款规定的实际竣工日期减去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日期,即按照下述公式计算:

实际延误竣工天数=实际竣工日期 — 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日期。 上述各相关日期,依据本合同相关条款确定。 五、质量和安全 34、质量管理

34.1 发包人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之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34.2 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在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34.3 承包人应对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并按照工程的设计图纸、标准与规范和有关技术要求施工,不得偷工减料。

35、质量目标

35.1 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双方约定参加某项工程质量评比的(如:龙江杯、鲁班奖等),应当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具体的评比项目、因此而增加的费用或奖惩办法。

35.2 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按第67.4款规定调解或认定,或者由双方共同选

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的费用及因而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划分分别承担。

35.3 承包人对工程的质量向发包人负责,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编制施工技术方案,确定施工技术措施;

(2)提供和组织足够的工程技术人员,检查和控制工程施工质量;

(3)控制施工所用的材料设备,使其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及合同约定的标准; (4)组织并参加所有工程的验收工作,包括隐蔽验收、中间验收;参加竣工验收,组织分包人参加工程验收;

(5)承担质量保修期的工程保修责任; (6)承担的其他工程质量责任。

35.4 承包人应建立和保持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在工程实施前,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程序和贯彻质量要求的文件。承包人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36、工程照管

36.1 从开工之日起,承包人应全面负责照管工程及运至现场将用于和安装在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直到发包人颁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之日止。此后,工程的照管即转由发包人负责。

如果在整个工程竣工验收证书颁发前,发包人已就其中任何单项工程颁发了竣工验收证书,则从竣工验收证书颁发之日起承包人无须对该单项工程负责照管,而转由发包人负责。但是,承包人应继续负责照管尚未完成的工程和将用于或安装在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直至发包人颁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之日止。

36.2 承包人在负责工程照管期间,如因自身原因造成工程或其任何部分,以及材料设备或临时工程的损坏,承包人应自费弥补上述损坏,保证工程质量在各方面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37、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37.1 发包人应遵守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规定,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之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安全监督手续,并按第61条规定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

37.2 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现场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在工程实施、完成及保修期间,发包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定进行施工;

(2)对承包人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及有关规定的要求;

(3)明示或暗示承包人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发包人违反上述规定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安全事故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37.3 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制度,完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条件,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规定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自觉接受和配合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在工程实施、完成及保修期间,承包人应做好下列工作:

(1)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保持现场道路畅通、排水及排水设施畅通,实施必要的工地地面硬化处理和设置必要的绿化带;

(3)妥善存放和处理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应分类存放;

(4)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置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合理布置安全通道和安全设施,保证现场安全,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5)现场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施工垃圾必须采用相应的容器或管道运输及时从现场清除并运走;

(6)为了公众安全和方便或为了保护工程,按照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或政府的要求提供并保持必要的照明、防护、围栏、警告信号和看守;

(7)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定的其他工作。

承包人对工程的安全施工负责,并应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承包人违反上述规定或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37.4 监理工程师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监理工程师发现承包人未遵守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规定或施工现场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发包人。承包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通知后的48小时内仍未整改的,监理工程师可在报经发包人批准后指派第三方采取措施。该款项经造价工程师核实后,由发包人从应付或将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37.5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毗邻建(构)

筑物或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以及实施爆破作业、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应事先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除合同价款中已经列有此类工作的支付项目外,安全防护措施费由发包人承担。

37.6 承包人应保证施工场地的清洁达到环境卫生部门的管理要求,为现场所有人员提供并维护有效的和清洁的生活设施,并在颁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后的14天内,清理现场,运走全部施工机械、剩余材料和垃圾,保持施工场地和工程的清洁整齐。否则,发包人可自行或指派第三方出售或处理留下的物品,所得金额在扣除因而发生的各种支出之后,余额退还给承包人。

38、放线

38.1 监理工程师应在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向承包人提供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基准高程等书面资料,并对承包人的施工定线或放样进行检查验收。

38.2 承包人应根据监理工程师书面确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基准高程对工程进行准确的放样,并对工程各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的正确性负责。

38.3 如果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超过合同规定的误差,承包人应自费纠正,直到监理工程师认为符合合同约定为止。如果这些误差是由于监理工程师书面提供的数据不正确所致,则视为变更;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发出纠正指令,顺延延误的工期,并由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根据第57条规定确定合同价款的增加额。

38.4 监理工程师对工程位置、标高、尺寸、定线的检查,不能免除承包人对工作准确性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应有效地保护一切基准点、基准线和其他有关的标志,直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为止。

39、钻孔与勘探性开挖

在工程施工期间,如果需要承包人进行钻孔或勘探性开挖(含疏浚工作在内)工作,除合同价款中已列有此类项目外,此项工作应由监理工程师发出专项指令,并按第56条规定处理。

40、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40.1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标准、提供的时间和地点。

40.2 发包人应按一览表的约定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在所供应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在监理工程师的见证下共同清点,并按承包人的合理要求堆放。

40.3 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因承包人保管不善或承包人原因导致的丢失或损害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40.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应按照下列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1)材料设备的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标准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以拒绝接受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标准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替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因而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40.5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40.6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式,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41.1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

41.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要求、标准与规范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1.3 监理工程师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1.4 如果承包人不执行监理工程师依据第41.2款和第41.3款规定发出的指令,则发包人可自行或指派第三方执行该指令,因而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该笔款项经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核实后,由发包人从支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

41.5 承包人需要使用替换材料的,应向监理工程师提出申请,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并取得发包人批准后才能使用,由此引起合同价款的增减由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与发包人承包人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

41.6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42、材料设备的检验

42.1 监理工程师及其委派的代表可进入施工场地、材料设备的制造、加工或制配的所有车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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