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协商的具体要求和方法,然后根据代表应当具备的素质、结构和应选代表数及差额的要求,组织选民酝酿、讨论,根据本小组选民赞成的应选代表候选人票数多少顺序,按该选区应选代表名额提出本小组赞成的候选人名单,报选区选举工作组,再由其报选举委员会。
2.对经过酝酿、讨论的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进一步协商。选区选举工作组受选举委员会的委托,可以召集由选民小组组长、有关方面负责人、选举工作骨干和选民代表开会,对各选民小组报来的代表候选人名单进行进一步的民主协商。一方面汇总、介绍第一轮酝酿、讨论的情况,另一方面根据选举委员会对代表的有关要求,让大家结合选区进行讨论,提出倾向性意见。协商时,要根据各选民小组上报的多数选民的意见,详细分析、比较,按照本选区的应选代表数及差额要求,产生出新一轮的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
3.将进一步协商出的名单下发并再次征求意见。选区选举工作组将进一步协商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下发到各选民小组,再广泛地征求选民的意见。先讨论本选区产生哪一方面的代表比较合适,再协商出具体人选。然后由选民小组组长将选民的意见收集整理,上报选区选举工作组。如果选民意见还是比较分散、难于集中,选民小组可以如实记录统计;选区选举工作组将各选民小组的酝酿名单收集汇总统计,交各选民小组再酝酿讨论。如此反复,直至按本选区较多数选民意见,确定符合本选区应选代表数及差额要求的正式代表候选人。
6
这个工作环节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酝酿、讨论、协商的代表候选人,必须限定在汇总公布的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的范围之内。
(2)要注意宣传工作,特别是代表的比例和结构要求,保证选出的代表既具有先进性,又有广泛性,能够充分反映和代表各方面的意见和利益。为了保证代表整体中的妇女、少数民族、非党等代表的比例,各选区在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时,可考虑在有妇女、少数民族和非党等代表名额的选区,尽量协商条件较好的人选作为正式代表候选人。
(3)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几轮做法,都要自下而上、自上而下,反复讨论、民主协商,把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结合起来。不应歧视任何一个渠道提出的代表候选人。要注意防止形式主义,不能怕麻烦、图省事,不能简化必要的程序。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联名提出的代表候选人不一致时,应在选民反复讨论、民主协商的基础上,由选举委员会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初步代表候选人公布后,如果不愿意当代表候选人的,可做提名者的工作,申明理由,提名者应尊重被提名人的意见。如果提名者同意撤回,可以不列人候选人名单。如果提名者坚持要提,仍应列入候选人名单,但要向选民说明被提名人不同意当候选人。
二、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1.按照选举法的规定,选举委员会必须在反复酝酿、讨论、
7
协商的基础上,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按照法定差额比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2.对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要有正确的理解和对待。对较多数选民的意见,不能理解为只是过半数选民的意见,或者只是提名较多那部分人的意见,而应当理解为通过酝酿协商,结合结构比例要求,在相同情况中获得相对多数选民同意的代表候选人,也是属于较多数,也可以确定为正式代表候选人。比如,某选区需要产生一名妇女代表,在几名妇女代表候选人中,某位妇女代表候选人获得较多数选民同意,但全部候选人中并不是较多数,仍可将该妇女代表候选人确定为正式代表候选人。这样,才真正体现多数选民的意愿。
3.选区选举工作组要及时向选举委员会上报经协商产生的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并由选举委员会审查批复。必要时,选举委员会也可以直接召开选举工作组成员和各选民小组组长及部分选民代表会议,或者组织召开全选区的选民会议,进一步做协商工作,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按照正式代表候选人多于应选代表三分之一至一倍的差额比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4.选举委员会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时,要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努力使代表比例结构符合要求,使各民族、各阶层、各方面都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特别要注意确保妇女、少数民族、非党代表候选人的比例。要保证代表选举的差额比例。不得事先限定以最低差额比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额。不能只由少数人如单位领导、选民组长、选举干部来酝酿、协商,或者由
8
其代替选民酝酿、协商,不能把政党、人民团体推荐的候选人视为当然的正式代表候选人而不交选民讨论。
5.在酝酿、协商中,不得再进行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 6.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指定正式代表候选人。 三、必要时可以对初步代表候选人进行预选
经过几下几上的反复讨论协商,选民意见仍无法集中,最后名单仍不好确定,选举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通过预选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
预选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根据差额比例的要求,以得票较多的为正式代表候选人。
预选由选区选举工作组主持。预选前,要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介绍情况并回答选民的提问。预选结束,选区选举工作组要将预选情况汇总上报,选举委员会审查后应将预选结果向选民公告。
采用预选方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可按以下程序进行: 1、预选的时间,应安排在选举日前15日至8日内。 2、预选按选区进行。
3.参加预选的人员,应是选区全体选民。
4.预选应在预选日的前3天告知所有选民。采用张贴公告和书面、口头通知等形式予以告知。
5.预选由选举委员会批准的选区选举工作组组长、副组长或成员主持。被提名为初步代表候选人的选区选举工作组成员(包括组长、副组长),以及有直系亲属被提名为初步代表候选人
9
的选区选举工作组成员,不得主持预选和担任预选的工作人员。
6.预选可以通过召开预选大会或设立投票站和使用流动票箱进行预选。在预选中,不允许委托投票。
7.召开预选大会.主持人应如实向参加者介绍初步代表候选人情况,并说明应产生正式代表候选人的人数,但不得做任何有利于某个或某几个候选人的暗示或诱导。
8预选选票由选区统一印制,候选人名单的排序应与公布的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一致。
9.预选的划票与监督投票,票箱管理,监票员、计票员的产生及其职责,与正式选举相同。
10.选区有三分之一以上的选民参加投票,预选有效;参加投票的选民不足选区全体选民的三分之一,预选无效,可另行组织预选。
11.预选采用等额划票的方式进行。每一张选票所选的代表候选人应同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额相等。
12.预选投票结束之后,应公开计票,并当场宣布计票结果。 13.经过有效预选,在选举委员会确定的正式代表候选人人数内,按初步代表候选人的得票多少排序,以得票高的为正式代表候选人;如遇候选人得票相等无法确定谁为正式代表候选人时,应就得票相等者再次投票,以得票高的为正式代表候选人。
四、在选举日7日前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1.选举委员会要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和法定差额的规定,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并在选举日的七日以前,按选区张榜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