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名推荐、酝酿协商和确定代表候选人(3)

2018-12-27 15:45

公布。同时还要再次公布投票选举的时间和地点。

2.公布的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按姓名笔划顺序排列。经预选确定的,按得票多少的顺序排列;票数相等的,按姓名笔划顺序排列。

3.在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时还同时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党派关系、工作单位及职务或者职称等。若有可能,可附上正式代表候选人的近期免冠照片。

4.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一般来讲,选举1名代表的,正式候选人应为2名;选举2名代表的,正式候选人可以是多1名,也可以是多2名;选举3名代表的,可以是多1名,也可以是多2或3名。

5.正式代表候选人在名单公布后,不能以任何理由退出选举,被提名人不应再提出拒绝接受提名,如果提出拒绝,选举委员会仍可将其列入正式候选人名单。

第三节 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和宣传

对代表候选人的宣传要贯穿于整个代表候选人提出和选举的过程,包括对初步代表候选人的介绍和对正式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一、对初步代表候选人的介绍和宣传

1.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人大代表候选人的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介绍候选人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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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法律的这个规定,明确了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候选人推荐者的一个重要责任,就是要向选举委员会介绍候选人的情况。这些情况,一方面可作为推荐的理由,另一方面为选举委员会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情况时作参考,也是选举委员会批准并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的重要依据。

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介绍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包括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和推荐理由,特别是代表候选人的个人经历、工作表现以及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等。

2.推荐者还应向选区选民作介绍 二、对正式代表候选人的介绍和宣传

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介绍和宣传,是投票选举前的一项很重要的工作,对选民最后选择代表候选人有很大影响。或者说,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介绍,是选民进一步了解正式代表候选人,以作出判断、选择和决定如何投票的基础。选民只有有了知情权,才能更好地使用选择权。法律规定在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公布之后,留出7天的时间才进行选举,是为了让选民在正式投票选举前,对正式代表候选人能够更充分地了解和掌握情况。因此,对代表候选人虽然在酝酿、讨论、协商阶段已经作过介绍,在正式代表候选人确定后到投票选举前再作介绍,虽有重复但非常必要。比较起来,对正式代表候选人的介绍,在介绍的范围、形式、内容等方面,都应当比对初步代表候选人的介绍更为深人和详细。

1.对正式代表候选人的介绍要掌握正确的原则、时间、内容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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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正式代表候选人的介绍。要注意掌握这样三条原则: (1)平等原则。对每个正式代表候选人情况介绍的程度和形式及手段的利用,包括介绍的时间、内容模式等应大体相等,不能厚此薄彼,带有倾向性。

(2)客观原则。对正式代表候选人的介绍内容要实事求是,力求符合实际情况,真实,准确,优点不夸大,不足不隐瞒,不能欺骗选民。

(3)公开原则。必须把正式代表候选人的介绍内容通过各种方式传达给选民。要重视新闻媒介的公开宣传作用,运用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等形式,将正式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演讲等情况及其本人的简历、表现等资料作公开的报道、宣传,以使选民对正式代表候选人的了解更客观、全面和深入。

在时间安排上,要掌握在正式代表候选人公布到选举日前这7天内。在一个行政区域内,最好是统一一个候选人介绍日,以便选举委员会和选区选举工作组进行统一指导。

介绍的主体:谁推荐,谁介绍;谁批准,谁介绍。具体有三个,即选举委员会、推荐的政党和人民团体、推荐的10人以上联名的选民。

介绍的内容:主要包括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工作表现、当选代表的能力和愿望等。

介绍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可以采取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会等方式。

2.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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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对代表候选人进行介绍,目的是让选民对代表候选人有充分的了解,以避免由于不了解代表候选人而盲目投票。

(1)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公布后,选举委员会应当实事求是地向选民介绍正式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与其他方面介绍不同的,是选举委员会要对所有的正式代表候选人都进行介绍,而不管他(她)是由组织还是选民联名提名的。

(2)选举委员会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在内容上包括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个人简历、工作能力和主要业绩以及当选后的打算等。介绍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具体要根据选区的情况和选民对代表候选人的了解程度而定。如可以在选民会议上全面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等。

(3)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可以口头介绍,即通过开会等形式,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等手段,向选民介绍;也可以以书面方式介绍,即把候选人的有关情况印刷成书面材料,向选民散发或者在公共活动场所张贴。需要时,也可以上门介绍。选举委员会可以探索让代表候选人在公开场合演讲介绍。

选举委员会无论采用哪种方式,都应对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作全面、客观地介绍,特别注意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一视同仁。

(4)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但不在该选区的正式代表候选人,选举委员会则应当将该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和表现向参选选区的选民介绍清楚,并使其与该选区的选民见面,使选民对其加深印象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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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选民联名提名或组织提名的推荐者可以在选民小组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按照选举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可以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对代表候选人进行介绍,是推荐者的重要职责,是宣传代表候选人的重要手段。这与选举委员会的介绍具有同样的目的。推荐者对正式代表候选人的介绍,内容应与选举委员会介绍的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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