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月1日起型式核准试验 2003年7月1日起生产一致性检查试验 3.8 4.0 800 1000 1200 2200 3500 4000 4500 8000 2003年7月1日起生产的在用车检查试验 4.5 2003年7月1日以前生产的在用车检查试验 4.5 注:1)HC浓度按正己烷当量。
3、检测操作:
(1)被检摩托车发动机处于正常热状态(预热10 min以上),并在其排气消声器尾部加入一长600mm,内径Ф40mm的专用密封接管。
(2)维持怠速工况,将分析仪取样探头插入接管,保证插入深度为400mm。
(3)根据电子灯牌指示,检测员取探头插入后30s时的“HC”和“CO”的指示值作为测量值。
(4)间隔1min,重复(2)、(3)操作步骤,取两次测量结果的算术平均值,若为多个排气管时,取各排气管测量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值的测量结果。
(5)数据修约。修约后的“CO”值保留一位小数,“HC”值保留到十位数。
(6)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根据GB14621-2002的规定进行评定。
(7)检测完毕,撤除固定于排气管内的取样探头,将其挂回规定的位置。 (十七)摩托车车速表指示误差检测操作规范
1、适用于使用摩托车车速检验台(下简称检验台)对摩托车及最高设计车速大于40km/h的轻便摩托车车速表(下简称车速表)指示误差的检测过程控制。
2、技术要求:
摩托车车速表指示误差根据GB7258-2004的规定,由车速表指示值V1与实际车速V2之间的下列关系式设定:
0≤V1-V2≤(V2/10)+4
即:当车速表的指示值(V1)为30 km/h时,检验台速度指示仪表的指示值(V2)在23.7 km/h~30 km/h范围内为合格。当车速表的指示值(V1)为40 km/h时,检验台速度指示仪表的指示值(V2)在32.8 km/h~40 km/h范围内为合格。
3、检测操作:
(1)接通电源,系统开机。
(2)根据电子灯牌指示,引车员将摩托车推上检验台,被测试车轮置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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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台前、后滚筒之间。
(3)扶正摩托车的方向把,启动检验台夹紧装置夹紧非测试车轮,并使被测车轮尽可能与滚筒成垂直状态。
(4)启动检验台电机,逐渐加速使检验台的滚筒旋转并观察车速表读数,当车速表的指示值(V1)为30 km/h或40 km/h时,稳定3s~5s后读取检验台仪表板或电子灯牌上的示值。
(5)关闭检验台电机,松开车轮夹紧装置,将被检车推下检验台,预备进入下一检测工位。
(十八)摩托车轴荷及制动性能检测操作规范
1、适用于使用滚筒反力式摩托车制动试验台(下简称制动台)配套摩托车轴重试验台对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制动性能检测过程的控制。
2、技术要求: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台试的前、后轴制动力应符合GB7258-2004要求,见表9。
表9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台试的前、后轴制动力要求 机动车类型 摩 托 车 轻便摩托车 轴制动力与轴荷的百分比 前轴 后轴 ≥60 ≥60 ≥55 ≥50 注: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行车制动系产生最大制动效能的踏板力不应大于400 N,手握力不应大于250 N。
3、检测操作:
(1)接通电源,系统开机。
(2)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轴荷及制动性能检测时,引车员需保持乘坐姿势。
(3)引车员根据电子灯牌指示将被检摩托车顺着行驶标志线前行使前轮平稳驶入轴重试验台称重平台中间位置,仪表部分显示前轴的轮载质量。
(4)前轴轮重测量完毕之后,再使后轴平稳驶上称重平台,其测量步骤与前轴相同。
(5)将被测摩托车顺着行驶标志前行,使前轮平稳驶入制动台两滚筒之间,置变速器于空档,并使制动踏板处于完全放松状态。
(6)用夹紧器将非测试车轮夹住,即可开始对车轮的制动力进行检测。启动滚筒电机,检测员按制动台仪表或电子灯牌指示进行制动的操作,在显示屏指示在5s~8s内(或按厂家规定的速率)将制动踏板踩到制动性能检验时规定的制动踏板力,测取前轮制动力的最大值,制动台仪表或电子灯牌即会显示出制动力的检测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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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后轴车轮制动力检测的步骤与前轴相同。
(8)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制动力检测标准限值依据GB7258-2004的规定进行评定。
(十九)摩托车轮偏检测操作规范
1、适用于使用摩托车轮偏检测仪(下简称轮偏仪)对摩托车前后轮中心平面允许偏差(轮偏)的检测过程控制。
2、技术要求:摩托车轮偏检测标准限值按GB7258-2004的规定执行,两轮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的主车前后轮中心平面允许偏差不应大于10mm。
3、检测操作:
(1)接通电源,系统开机。
(2)根据电子灯牌指示,引车员将被检摩托车推行至轮偏仪,并使前、后轮分别处于相应的前、后夹紧装置的中间位置。
(3)使摩托车处于直线行驶的状态,引车员站立,轻扶方向把,启动车轮夹紧装置。
(4)测取前、后轮偏移量数值(mm)。
(5)检测结束后,松开前、后轮夹紧装置,把被检车辆推下轮偏仪。 (二十)摩托车前照灯发光强度、照射位置偏移值检测操作规范
1、适用于使用前照灯检测仪(下简称灯光仪)对摩托车前照灯远光的光强度、光轴偏移量检测过程的控制。
2、技术要求:
(1)汽车前照灯远光光束发光强度最小值要求见表10。
表10 摩托车前照灯远光光束发光强度最小值要求(cd) 检测项目 机动车类型 摩托车 轻便摩托车 10000 4000 新注册车 在 用 车 一灯制 两灯制 四灯制 一灯制 两灯制 四灯制 8000 — — — 8000 3000 6000 — — — (2)光束照射位置要求(仅对装用两只或两只以上前照灯的机动车): a.前照灯近光照射在距离10m的屏幕上时,乘用车前照灯近光光束明暗截止线转角或中点的高度应为0.7H~0.9H(H为前照灯基准中心高度,下同);其他机动车(拖拉机运输机组除外)应为0.6H~0.8H。机动车(装用一只前照灯的机动车除外)前照灯近光光束水平方向位置向左偏不允许超过170mm,向右偏不允许超过350mm。
b.前照灯远光照射在距离10m的屏幕上时,要求在屏幕光束中心离地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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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对乘用车为0.9H~1.0H;对其他车辆为0.8H~0.95H;前照灯远光光束水平位置要求,左灯向左偏不允许超过170mm,向右偏不允许超过350mm,右灯向左或向右偏均不允许超过350mm。
3、检测操作:
(1)接通电源,系统开机。
(2)根据电子灯牌指示,引车员将被检摩托车停于灯光仪前方规定的距离处,方向与导轨垂直。
(3)保持前照灯正对灯光仪,有夹紧装置的需将车轮夹紧(使用定位检测台的夹紧装置夹紧摩托车的车轮),前照灯配光镜上的灰尘应清除干净。
(4)对于装用一只前照灯的机动车开启前照灯远光灯,电脑系统自动或手动搜寻前照灯光源进行检测,检测过程中摩托车应处于充电状态(档位置于空档,无级变速的摩托车应实施制动)。对装用两只或两只以上前照灯的机动车,远近光均要求检测。
(5)灯光仪检测完后应返回到原位,检测结束,松开夹紧装置,摩托车即可驶离检测工位。
(6)摩托车前照灯远光光束发光强度依据GB7258-2004的规定进行评定。
(二十一)摩托车喇叭声级检测操作规范
1、适用于使用声级计对摩托车喇叭声级的检测过程控制。
2、技术要求:摩托车喇叭声级标准限值根据GB7258-2004执行。 摩托车喇叭声级:在距车前2m,离地高1.2m处测量时,其值对发动机最大净功率为7kW以下的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为80dB~112dB。对于发动机最大净功率大于7kW的摩托车喇叭声级: 在距车前2m,离地高1.2m处测量时,其值为90 dB~115dB。
3、检测操作:
(1)打开声级计的电源开关,将量程开关置于合适档位(一般置于“35~130”dB的档位),将计权网络设定为“A”计权,将采样档位设定为“快”档。
(2)根据电子灯牌指示,引车员将机动车停放在距声级计2m的位置(声级计离地高为1.2m)。
(3)根据电子灯牌指示,将喇叭按钮按下2s~3s的时间进行测量,声级计显示的最大值即为喇叭声级的测量值,其单位为dB。
(二十二)汽车摩托车复检操作规范
1、确保汽车摩托车复检检测过程的操作处于受控状态,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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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适用于汽车检测线、摩托车检测线对汽车、摩托车复检项目检测过程的控制。
3、检测操作:
(1)检验不合格项目必须在15日内进行复检,否则应视为初次检验。 (2)复检的车辆应有明显标识。
(3)引车员和检验员,根据复检项目,按照各工位操作规范要求进行检测。
4、资料保存:
(1)《机动车安全检验记录单(人工检验部分)》应存档。
(2)复检时必须将原有的不合格项目的数据打印出来,与复检合格的报告一起存档,出现多次复检的,每一次复检都必须保存原有的不合格的数据及记录。
(二十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档案保存规范
1、检验报告档案(含检验记录、影像资料等)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2、任何一次复检的数据必须保存,容易被计算机系统覆盖的数据必须打印出来与检验报告纸质保存。
3、路试仪打印出来的数据必须保存。
4、检验记录、检验报告等技术文件和资料档案的修改、保存、销毁等必须按程序或制度及保密制度进行。
5、检验报告以月份为单位,按时间先后顺序,逐月归档。
6、检验报告应存放于专门档案室,由专人负责归档、借阅、查询。 (二十四)摩托车安全技术检验移动检测车(设备)操作规范 1、适用于摩托车安全技术检验移动检测车检测过程的控制。
2、摩托车移动检测车的安装应符合《GA/T123-1996移动式机动车安全检测站条件》要求。
3、摩托车移动检测车各工位操作规范与固定摩托车检测线相同。 (二十五)部分检测问题的处理操作规范
1、适用于检测过程中有关检测问题的处理过程控制。
2、对于部分“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在排气污染物检测无法满足GB18285-2005标准高怠速要求的处理:
(1)在实施“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双怠速检测时,发现车辆无法满足标准高怠速要求时,由安检机构检验人员提出,并详细记录车辆基本信息、发动机型号、何种原因造成无法满足标准高怠速要求、拟进行处理的方法、车辆在检测线上影像资料(必须包括安装发动机转速测量装置)等信息,经技术负责人批准,按照GB18285-2005标准要求进行怠速工况排气污染物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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