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复习题答案

2018-12-27 16:30

?名词解释 ?1.楔形文字法

?指古代西亚两河流域地区各奴隶制国家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法律的总称。它产生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到公元前6世纪,随着新巴比伦王国的灭亡而逐渐走向消亡。

?2、《乌尔纳姆法典》?公元前21世纪,统一两河流域的乌尔第第三王朝国王乌尔纳姆为适应中央集权统治的需要创制的奴隶制法典。它是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 ?3、《汉穆拉比法典》

?公元前19世纪,同一两河流域的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在吸收原有楔形文字法的基础上制定的一部法典。其原文镌刻在一块黑色玄武岩石柱上,又称“石柱法”。法典分为序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基本上适应了当时巴比伦国家奴隶制经济的影响,具有较大的历史影响。 ?简答

?1.简述乌尔那纳姆法典的历史地位。

?公元前21世纪末,乌尔纳姆创建了乌尔第三王朝,统一了两河流域南部。乌尔第三王朝实行中央集权统治,国王集军事、行政河司法权于一身。为适应中央集权统治的需要,乌尔纳姆统治时期颁布了《乌尔纳姆法典》。

?这部法典用楔形文字写成,除序言外有条文29条,可以辨认的有23条。法典的内容已涉及到损害与赔偿、婚姻、家庭和继承以及刑罚等方面,反映出当时私有制的一定发展水平以及法典对奴隶主利益和私有制的坚决维护。

《乌尔纳姆法典》?是迄今为止所发现的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法典,它在世界法制史上具有重要意义,标志着古东方法进入了成文法阶段,并对以后的两河流域立法产生了深远影响。 ?2.简述楔形文字法的基本特征。 ?楔形文字法的基本特征有:

(1)法典结构比较完整,一般采用序言、正文、结语三段式体例。 ?

(2)法典内容涉及面广,几乎涵盖了法的基本领域,如对国家统治形式,对民事、刑事、?

诉讼等方面的问题均已论及。

(3)法典缺乏抽象原则。楔形文字法大多是司法判例汇编,法律条文一般都是对具体法律?

问题的个别规定。

(4)楔形文字法一般都将法描述成神意的体现。 ?

?3.简述楔形文字法的历史地位。

?楔形文字法的历史地位主要从三个方面来理解:

?第一,楔形文字法是人类历史上最早形成的一个法系,它的形成和发展在世界法律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它不仅标志着古东方法从习惯法阶段进入成文法阶段,而且代表着人类成文法律的开端。其留下的法律典籍为后人研究古代两河流域地区的经济和政治,以及研究人类早期法律的发展提供了丰富的史料。

?第二,楔形文字法独立于宗教之外以强制规范确立奴隶主阶级的统治秩序,其法律特征之鲜明,其条文之缜密,其文字表述之准确,都是人类其他早期法所不能比拟的。

?第三,楔形文字法不仅代表了古东方文明的伟大成就,而且通过米诺斯文明,通过波斯帝国的法律,通过希伯来法对西方文明产生了深刻影响。 ?论述?

1.试论《汉穆拉比法典》的主要特点和历史地位。 《汉穆拉比法典》的主要特点是: ?

?第一,法典贯彻了“权力主义”,这一特点集中体现为:

(1)维护汉穆拉比王的专制统治,法典集国家一切大权于国王一身,宣扬君权神授、君权?

至上思想,充分体现出法典坚决维护君主专制统治的最高立法目的。

(2)确立奴隶主阶级对奴隶的绝对统治权和支配权,严格保护奴隶主阶级的人身和财产。 ?

?第二,法典体现了团体本位思想,主要表现为:

(1)法典赋予公民权利时,强调以对国家和公社履行义务为前提。 ?

(2)个人权利义务与公社团体成员资格相联系。个人为公社内发生的案件承担责任,被视?

为公社成员的法定义务,个人如果和公社断绝关系,则会导致一系列权利的丧失。 ?第三,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比较典型地代表了早期东方法的特征。 《汉穆拉比法典》的历史地位: ?

《汉穆拉比法典》?作为流传至今的楔形文字法中最为完整的一部法典,较为完整的继承了两河流域原有的法律精华,使其发展到完善地步。它公开确认奴隶主阶级的统治地位,严格保护奴隶主阶级的利益,并对各种法律关系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特别是有关债权、契约、侵权行为、家庭以及刑法等方面的规定所确立的一些原则:如关于盗窃他人财产必须受惩罚,损毁他人财产要进行赔偿的法律原则以及诬告和伪证反坐的刑罚原则,法官枉法重处的原则等,均对后世立法具有重大影响。《汉穆拉比法典》不仅被后起的古代西亚国家如赫梯、亚述、新巴比伦等国家继续适用,而且还通过希伯来法对西方法律文化产生一定的影响,中世纪天主教教会法中的某些立法思想和原则便渊源于该法典。?

名词解释 1.吠陀

印度最古老神圣的法律渊源,约成于公元前1500-公元前600年,分为《梨俱吠陀》、《赞颂吠陀》、《娑摩吠陀》、《耶柔吠陀》四部,以诗歌体裁写成。它们充满了神话和幻想,反映了当时印度社会的政治经济状况,其中许多涉及当时人们的行为规范和社会习惯。 ?2.法经

古代印度法的重要渊源之一,是用以解释并补充吠陀的经典,附属于吠陀,约成于公元前8世纪-公元前3世纪,以散文体裁写成。主要规定祭祀规则、日常礼节和教徒的生活准则、权利义务以及对触犯教规者的惩罚等。 3.三藏

古代印度法的重要渊源之一,是早期佛教经典的总称,分为经藏、论藏和律藏三部分。其中,经藏是佛教创始人释迦牟尼及其门徒宣扬的佛教教义,论藏是佛教各教派学者对教义的论说,律藏是佛教寺院规条。其中以律藏的法律意义最为明显。 ?4.摩奴法典

约成于公元前2世纪-公元2世纪,是古印度第一部较为正式的法律典籍,它较全面地论述了吠陀的精义,规定了以种姓制为核心的基本内容。它对印度法制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传播至东南亚及远东地区,从而形成了以它为基础的印度法系。 5.种姓制

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印度法的核心内容。规定把人分为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四个种姓,各种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是截然不同的。 6.印度法系

世界五大法系之一,指随着古代印度法的发展,以《摩奴法典》为基础的古代印度法律制度广泛影响而形成的,包括了当时东南亚各国。至15世纪最后一个印度化王国灭亡,印度法系也成了死法系。 简答

1.简述古代印度法的主要渊源。

古代印度法的渊源与宗教经典密不可分,按其历史发展大致有下列方面:

(1)吠陀。这是印度最早的传世文献和婆罗门教最古老的经典,是印度最古老最神圣的法律渊源。约成于公元前1500-公元前600年,吠陀本集共4部,它们反映了当时印度社会

的政治经济状况,其中许多内容涉及人们的行为规范和社会习惯。

(2)法经。约成于公元前8-公元前3世纪,用以解释并补充吠陀的经典,附属于吠陀,主要规定祭祀规则、日常礼节和教徒的生活准则、权利义务以及对触犯教规者的惩罚等,它被认为是奠定印度人永世不变的生活规则和行为规范的圣典。

(3)法典。婆罗门祭司根据吠陀经典、累世传承和古老习俗编纂的教法典籍,法典中所含的纯法律规范比法经要多,全部法典陆续出现于公元前3世纪-公元6世纪。其中最重要的法典是《摩奴法典》,它约成于公元前2-公元2世纪,是印度法制上第一部较为正规的法律典籍,具有相当大的权威性,较全面地论述了吠陀的精义,规定了以种姓制为核心的基本内容。

(4)佛教经典。佛教经典是古代印度法的重要渊源之一,总称为“三藏”,即:经藏,是佛教创始人释迦牟尼及其门徒宣扬的佛教教义;论藏,是佛教各教派学者对教义的论说;律藏,佛教寺院规条。其中尤以律藏的法律意义最为明显。

(5)国王诏令。国王的诏令也是法律的重要渊源之一,其中最为后世注目的是阿育王的诏令。

?2.简述古代印度的种姓制。

种姓制是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代印度法的核心内容。

早期种姓制在梵文中称为“瓦尔那”,愿意为“颜色”。大约在公元前11世纪,随着雅利安人的征服而逐步形成。最高种姓为婆罗门,是祭司种姓,掌握宗教祭祀大权;第二种姓为刹帝利,是武士种姓,掌握军政大权;第三种姓为吠舍,从事商业或农业生产,属平民种姓;第四种姓为首陀罗,从事低贱职业,多数为奴隶。前三种姓被认为是再生人(即除自然生命以外,还可因入教而获得宗教上的再生),首陀罗是非再生人。各种姓间戒备森严,他们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是不同的。 论述

1.试论古代印度法的基本特征。

古代印度法具有东方奴隶制法的共性,维护君权、夫权、父权,维护奴隶主特权,并且诸法合体,缺乏抽象概念和规则。但古代印度法又具有一定的个性,这表现在:

第一,古代印度法与宗教密不可分。在古代印度,法律很大程度上只是宗教的附属物,缺乏独立的规范体系,宗教的变化就会影响法律的渊源及内容的相应变化。由于宗教众多,使古代印度的法律异常复杂,不同宗教带来了不同的法律渊源,而且不同教派之间在法律的形式和内容上也可能有一定的差别。法律的内容乃至编排体例都深受教义的影响。

第二,古代印度法严格维护种姓制度。除佛教法外,古代印度法的基本内容都贯穿着种姓制度,几乎所有条文都是对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四大原始种姓和杂种种姓权利义务的直接规定。正因为古代印度法以种姓制贯穿始终,故有人称之为种姓法。

第三,古代印度法是法律、宗教、伦理等各种规范的混合体。古代印度法的主要渊源是宗教僧侣们根据社会习俗和自古流传的圣人言行,从本身利益处罚编纂的,因此把许多现在看来不属于法律规范的内容也包括进去。在法律规范中夹杂着宗教戒律、道德说教甚至神话传说、宗教玄谈和哲学论述等。 ?名词解释? 1.德拉古法

公元前621年雅典城邦执政官德拉古将雅典当时的习惯法加以整理汇编颁布的法律,是雅典第一部成文法。主要内容是明确公民权取得的条件、规定按照公民抽签选举官吏、组成401议事会等。由于它以广泛采用重刑著称,故被称为“苛法”。 2.解负令

公元前594年雅典梭伦立法的一项改革内容,规定拔除立在债务人份地上的记债碑,作为债务抵押品的土地无偿归还原主,禁止人身奴役和买卖奴隶,因债务抵押为奴者一律恢复自由,因债务而卖身到外国为奴的自由人由国家出金赎回。 3.贝壳放逐法

公元前509年雅典克里斯提尼改革的一项制度,规定每年春季召开一次非常公民大会,用口头表决的方式提出是否有要被放逐的人,然后召开第二次公民大会,每个人在贝壳或陶片上写下自己认为应该被放逐的人名。凡被大多数投票认为应该被放逐的人,就被放逐国外10年。设立此制度的目的在于防止阴谋夺取政权的僭主政变。 ?简答?

1.简述古希腊法的基本特征。

第一,古希腊法是城邦法。古希腊法不是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由于古希腊有许多城邦国家的存在,因而每个城邦各自制定和施行宗教的法律,这些城邦在法律形式、法律内容及政制等方面都存在差异。

第二,希腊缺乏可以和罗马法相媲美的完整而严密的法典。古希腊虽然立法活动频繁,成文法很多,但缺少对具体而分散的法律进行理论抽象与概括的法学家,因而在古希腊始终未能形成比较系统化的成文法典。

第三,古希腊法在技术处理上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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