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的自由经济向大规模垄断经济发展这样一个新时期的法律特征,具有时代特色。第一,法典明确规定法人是民事权利主体;第二,关于民事合同,法典在肯定契约自由原则的同时,对当事人意思自由也作了限制;第三,法典严格保护私有财产所有权,特别强调对容克地主土地所有权的完整保护;第四,在婚姻、家庭和继承方面,法典既反映了资产阶级的愿望和要求,也保留了浓厚的封建残余;第五,关于民事责任,法典规定了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并存。
《德国民法典》既反映了时代发展、社会进步对法律产生的重大影响,在贯彻资产阶级民法基本原则方面已有若干变化,同时也还保留了不少长期存在于德国社会的封建因素。这部被誉为19世纪“德国法律科学之大成”的法律巨作,无论在立法技巧还是体例结构上都达到了很高的水平。法典的颁布和施行对统一德国法制作用极大,成为德国民法发展的基础。《德国民法典》还对世界上许多国家民事立法产生直接影响,瑞士、奥地利、日本、泰国以及国民党统治时期的中国民事立法,都在不同程度上参照了这部民法典。?7.简述1871年德国刑法典的主要特点。
1871年德国刑法典的主要特点如下:
(1)它接受了资产阶级刑法的民主原则,宣布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不溯及既往。 (2)法典特别保护最高统治者的利益,镇压人民的反抗
(3)法典严格保护土地贵族和资产阶级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用较大篇幅规定侵犯财产罪及其处罚。
(4)法典还专门规定了“宗教罪”和职务罪。
这些特点反映了该法典一方面吸收了法国刑法典公布以来刑事立法的成果,并有许多创新,另一方面,又有浓厚的封建性和保守性,反映了德国社会的本质。?8.简述现代德国的司法体制的特点。
现代德国的司法体制,既考虑到各州的相对独立,又努力实行某种程度的统一,以提高司法效率。其特点可概括如下:
(1)联邦法院和州法院属于一个系统。除宪法法院外,各州法院均为联邦法院的低级法院,任何不服州法院的案件,均可上诉于联邦法院,这是其司法单一化的地方
(2)行政审判权分属各专门法院。德国的行政审判制度不同于法国,德国行政法院并非受理全部行政案件的唯一法院。
(3)司法审级多样化。德国六种主要法院的组成,体制不同,内部结构各异。有的实行四级三审终审制,有的实行三级一审终审制,也有实行一级一审终审制的。这是德国司法制度
复杂性的一面。 ?9.简评德国宪法法院。
德国宪法法院制度是依1949年《德国基本法》建立的,有联邦宪法法院和州宪法法院两种,但两者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也都独立于普通法院系统之外,是专门为实施宪法而设的国家机构。比较而言,联邦宪法法院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联邦宪法法院组织是根据1951年的《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法》建立的。设于卡尔斯鲁厄。联邦宪法法院的权限有四个方面:(1)裁决联邦与州及各州之间的争端;(2)裁决联邦各机构之间的争端;(3)审查联邦法律是否符合基本法及州法是否符合联邦法;(4)受理公民个人或团体的宪法控诉。
德国宪法法院虽也是广义的司法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但其作用和影响远大于普通法院。作为独立的宪法保障机构, 自其设立以来所作出的一系列判决,对德国的法律制度和政治制度的发展,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论述?1.试论德国法与法国法的联系与区别。
德国法和法国法同属于大陆法系,都是在罗马法的基础上,根据近代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的成文法律体系。无论从法的体系、结构、表现形式,还是从法的地位、本质和作用来看,两国都极为相似。德国法和法国法之间的紧密联系,还在于具有开创意义的近代法国六法体系对晚它近一个世纪的德国法的创立所发生的巨大而直接的影响。德国法对法国法的继承关系是显而易见的。
尽管如此,由于两国法产生、发展所处的具体社会历史条件不同,民族的个性及文化传统的差异使德国法和法国法之间存在着巨大差别:
(1)德国法成型于德意志帝国时代,是君主专制主义的产物,具有浓厚的保守性。这一特征在公法领域尤为突出。法国法从整体上来看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具有时代进步性,代表着近代西方的发展方向。
(2)德国法在私法领域取得的成就,足以使法国法逊色。《德国民法典》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如果说,近代法国法以其革命性、开创性和历史进步性而独占鳌头,那么,德国法以其透彻的科学性、高度的法律技术和严密的逻辑思维著称于世。
(3)德国和法国作为大陆法系具有代表性的两个国家,习惯上人们总是以民法典为依据,说明两国法的区别。实际上,这并不能从总体上反映两国法的不同之处。确切的说,德国法和法国法在体系、结构和具体制度上的区别,主要体现在这样几个方面:第一,德国始终全面坚持成文法典化立法方向,即使在行政法领域,也不例外。第二,在部门法方面,除了对法国民法典的重大发展外,德国还首创经济法,并且使之迅速成为一个富有生气的独立法律
部门。在劳动立法上,德国建立的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制度成为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第三,德国在坚持区分普通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前提下,把行政诉讼限制在纯行政的范围,而将依传统公法标准难以区分的法律纠纷划归其他专门法院处理。第四,为了保障宪法的实施,德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宪法诉讼制度,从而形成了当今世界首屈一指的体系庞大、组织严密的司法体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