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复习题答案(2)

2018-12-27 16:30

?2.简述克里斯提尼立法的主要内容。

公元前509年雅典的平民领袖克里斯提尼当选为执政官,进一步推进了立法改革,主要内容有:

(1)根据地域原则重新划分居民,从而削弱了以氏族为基础的贵族势力,也削弱了僭主复辟时所依恃的力量。

(2)创设了五百人议事会,由10各部落各选出50人组成。

(3)确立贝壳放逐法制度,目的在于防止阴谋多却政权的僭主政变,在实际政治生活中也确实起着重要作用。

克里斯提尼的立法改革标志着雅典民主制度与法律制度的最终完成。 ?3.简述伯里克利立法的主要内容。

公元前443-公元前429年,雅典的民主派领袖伯里克利当选为执政官,进一步推进了民主的立法改革,主要有:

(1)官职向所有等级的公民开放,取消了任职资格的财产限制。

(2)公民大会基本上成为雅典城邦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五百人议事会已具有了公民大会常设机构的性质。

(3)实行官职津贴制,以吸引下层公民参与城邦管理。 经过伯里克利的改革,雅典的民主法制发展到了顶峰。 ?4.简述来库古立法的主要内容。

相传在公元前885年,希腊的斯巴达城邦来库古颁布法律,主要内容有:

(1)确立贵族寡头政制,长老会议由30人组成,它是斯巴达最高的政治机关,并为公民大会准备议程。公民大会由全体公民参加组成,任何法律不经它同意都是无效的。世袭的、属于两个不同家族的两个王是长老会议的成员。除两个王、长老会议、公民大会之外,斯巴达还有5个监察官,他们从全体公民中选举出来。来库古进行的立法改革,限制了公民大会的权力,扩大了长老和两个王的权力,形成贵族寡头制。

(2)平均分配土地,禁止工商业。来库古将全国的土地划分成数量相同的份地,然后分配给全体斯巴达公民。份地可以世代相传,但不能抵押和买卖。禁止公民从事手工业和商业活动。

(3)实行国民军事教育。根据来库古立法,教育以追求军事力量为主要目的。全体斯巴达公民必须接受严格的军事训练,遵守军事纪律。 ?论述?

1.简评梭伦立法。

公元前594年,新兴的商业贵族梭伦当选为雅典的执政官,他就任以后,为解决当时的种种社会矛盾,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主要内容有:

(1)颁布解负令,拔除立在债务人份地上的记债碑,作为债务抵押品的土地无偿归还原主,禁止人身奴役和买卖奴隶,因债务而抵押为奴者一律恢复自由,因债务而卖身到外国为奴的自由人由国家出金赎回。

(2)废除贵族在政治上的世袭特权,而代之以财产法定资格,国家重要政务由公民大会通过,新设立四百人议事会担任提交公民大会议案的预审工作,元老院的任务是保证国家法律不受破坏,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

(3)首创陪审法庭的新制度,这是司法上民主化的重要措施,后来成为雅典民主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4)禁止对他人包括奴隶在内的暴力伤害,使奴隶得到相对的人身安全,并允许外邦人获得雅典的公民权。

梭伦的立法改革在雅典的历史上有很大的意义。他在经济、政治方面的立法改革虽然属于改良主义的措施,但为雅典城邦工商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推动了雅典的政治体制的建设。并且,在财产、继承、犯罪的惩罚等方面的立法都有革新。而从法典的形式上看,则以其完善、简洁、富于弹性而为后世称道。 2.评述雅典的民主制。

雅典的民主制度在整个希腊世界都是最为完备的,它由梭伦的立法改革所开创,至伯里克利时代达到全盛,主要特点是:

第一,实行直接民主制,即雅典城邦的政治主权属于它的公民,公民直接参与城邦的治理。主要表现在:雅典的公民都要直接参加公民大会,公民大会实际上作为最高权力机关,解决城邦的一切重大问题,每个公民在公民大会上都有选举权,每个公民都有可能被选为议事会的成员,每个公民都要轮流参加陪审法庭,等等。

第二,官制实行义务职和合一制。雅典的行政官员都是义务职,伯里克利进行改革实行官职津贴,但并没有废除义务职。各种行政官员都是由公民大会或其他相应机构直接选出,各自独立对公民大会或其相应机构直接负责。这样,公民大会自身就要处理许多具体政务,立法权力与行政权力很难分开,而且,重大诉讼案件的上诉和终审机构是公民大会而不是陪审法庭。

第三,监督制度完善而发达。这包括官员任职前的资格审查制,公民大会对执政官和将军进

行的信任投票制,对官员任职届满后的卸任检举制。此外,还有不法申诉制、贝壳放逐法等。 雅典的民主制存在一定的历史局限,这表现在:虽然雅典公民在形式上都享有平等权利,但享有公民权的人在雅典总人口中占极少数,即使至伯里克利时代,享有公民权的人数仍然有限,所有雅典居民中真正拥有公民权的只占总人口的1/20。因此,从本质上看,雅典的民主政治是奴隶主阶级内部的民主。

雅典民主制的产生有其深刻的经济社会原因。雅典是领土狭小的城邦国家,人们相互之间比较熟悉,国家政务比较简单,这是雅典实行直接民主政治的先决条件。而且,雅典是一个沿海城邦,工商业贵族阶层的力量不断强大,并与广大农民、手工业者结成联盟,以及奴隶在数量上大大超过自由民等因素,都使得雅典城邦内部较容易形成民主势力。 ?名词解释? 1.日尔曼法

日尔曼法是公元5世纪-公元9世纪在欧洲各日尔曼国家中适用于日尔曼人的法律的总称。它直接从日尔曼人原氏族习惯发展而成,是一种早期封建法。其风格和理念与罗马法截然不同,是中世纪欧洲法的重要构成要素,也是近代法的主要历史渊源之一。 2.蛮族法典

公元5世纪后期起,欧洲各日尔曼国家在日尔曼习惯法的基础上编纂的成文法典。因罗马人称日尔曼人为“蛮族”而得名。内容均诸法合体,具体而缺乏抽象性,类似判例汇编,也不涉及全部法律领域。其中以法兰克王国的《撒克利法典》最为典型。 ?3.撒克利法典

中世纪欧洲法兰克王国在习惯法的基础上编纂的,适用于撒克利日尔曼人的成文法典。一般认为编成于公元5世纪末,后经多次修改和补充,共65章,并附有许多注释。内容上诸法合体,偏重于刑法、侵权法和程序法。规范具体而无弹性,类似判例的整理汇编。 4.采邑制

采邑制是欧洲中世纪早期的一种土地占有制度,即以承担一定的封建义务为条件,从国王处受封土地,终身占有使用的制度。公元8世纪30年底,法兰克王国实行改革,把原不附条件的封赏土地改为有条件的封赏,如此分封的土地即称“采邑”。后其他大小贵族之间也照此封赏土地,遂逐渐发展为典型的封建等级制度。9世纪以后采邑事实上也变成了世袭领地。 ?简答?

1.简述日尔曼法的基本特点。

日尔曼法是中世纪各日尔曼王国中适用于日尔曼人的法律的总称,是在日尔曼人的原始习俗

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早期封建制法。其主要特点有:

(1)以团体为本位。在日尔曼法上,个人行使权利或承担义务,不能仅凭个人的意志自由决定,而要受到团体的约束。这种团体主要是指家庭、氏族和公社。

(2)贯彻属人主义原则。不论日尔曼人居住在哪里,对他只适用他所出身的那个部族的法律。反之,一个外来人居住在本氏族、本公社内,本氏族的法律对他也不适用。

(3)注重形式。一般不考虑行为主体的主观状态,只关注法律行为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或是否造成损害后果等。

(4)缺乏抽象思维。只有具体规定的法律,所谓法典不过是许多判例的汇编。 ?2.简述日尔曼法的历史地位。

日尔曼法虽然总的来说发展水平比较低,但在人类的法律史上仍占有重要地位。

首先,它是罗马法之后几百年间在欧洲占主导地位的法律,适用范围极其广泛,是当时欧洲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集中反映。

其次,它直接导致了欧洲封建法的形成,并始终是封建法的重要构成要素。

再次,它是近现代西方法的一个主要历史渊源,在某些地区或某些领域甚至是主要的历史渊源,如英国法。

最后,它向人们展示了一种全新的法律观念、法律文化,丰富了人类的法律宝库,提示我们多种角度地来认识法律。 ?名词解释? 1.教会法

教会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教会法泛指整个基督教会(包括罗马天主教、东正教和新教等教派)在不同历史时期所规定和编纂的各种规则和章程;狭义上,教会法特指罗马天主教的法规,一般教科书多采此义。 2.摩西五经

中世纪西欧教会法的主要渊源《圣经》由《旧约》和《新约》两部分组成,合称为《新旧约全书》。旧约圣经由律法书、先知书和圣录三部分组成,其中律法书部分是《旧约》的精髓,共有5卷,相传由摩西所作,故称“摩西五经”,是集中记述法律规则的部分。 3.格拉蒂安教令集

又称《历代教律提要》,公元1139-公元1141年由波伦亚大学僧侣格拉蒂安汇编完成,这部教令集收集了12世纪前大约4000种教会法的文献,在当时具有很大的权威性。它不仅为教会法学家提供了系统的法律资料,也为西欧各地教会法院普遍加以援用,并作为教材供各

大学讲授教会法之用。这部教令集通过运用圣经、教皇敕令等进行解释和说明,消除了各种汇编中的矛盾和歧义,使教会法具有系统性。 4.纠问式诉讼

中世纪西欧的一种诉讼方式。其特点是:法官主动调查,询问当事人及证人,可以传讯知情者令其如实陈述,允许被告人进行辩解和提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它对公诉制度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并被大陆法系各国刑事诉讼所吸收继承。 5.异端裁判所

又称宗教裁判所,是西欧天主教会在13世纪专设的特别刑事法庭。它是专门审理有关宗教案件的司法机构,直接隶属于教皇。教会通过建立刑事特别法庭即异端裁判所与世俗封建法律相配合,把纠问式诉讼发展成为一种极端专横野蛮的审判制度,对进步思想和科学进行残酷的扼杀。 ?简答?

1.简述教会法的主要渊源。 教会法的渊源主要有:

(1)《圣经》。《圣经》既是基督教各派信仰的基础,也是其法律的总源。其中的摩西十诫一直是教会法的中心内容,被视为“基本法”。《圣经》是教会立法的权威性依据,而且本身也享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宗教法庭甚至世俗法庭审判的准则。

(2)宗教会议的决议、法令与法律集。宗教会议由国王或教会主持,分为地方宗教会议和全基督教宗教会议。前者决定地方事务,后者决定涉及整个基督教的重大问题。宗教会议所作出的决议和法规是教会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和教徒行为的准则。

(3)教皇教令集。罗马教廷教皇颁布的敕令、教谕的汇编是教会法的另一重要渊源,也是西欧中世纪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最初由私人进行编纂整理,到13世纪开始进行官方的教会法典编纂工作。

(4)世俗法的原则和制度。教会法还从罗马法和日尔曼法中吸收了许多法律原则和制度。古典时期和后古典时期的罗马法的大量概念和规则被教会法接收过去,尤其是在财产、继承以及契约等事务方面。另外作为封建国家的日尔曼地方习惯法的某些规范也被教会法所接受,成为教会法的来源之一。 ?论述?

1.试论教会法的基本特征及其历史影响。

教会法的产生、发展始终是以基督教为依托的。它以基督教的扩张为其发展动力,以基督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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