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复习资料(5)

2018-12-27 17:22

A.受害人属人法

B.旗国法

C.若船舶位于某国领海,则适用该国法 D.若船舶位于公海,则适用侵权人属人法

26.《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若当事人未选择合同应适用的法律,一般应适用( B A.买方营业地法 B.卖方营业地法 C.合同履行地法 D.法院地法

27.对于结婚的实质要件,有的国家主张适用双方当事人各自的本国法,如(D) A.中国 B.秘鲁 C.英国 D 日本

28.我国在批准加入1965年海牙《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的决定中,指定的中心机关是(A)

A.司法部 B.公安部 C.外交部 D.民政部 29.在涉外继承的法律问题上,区别制是由( D)最先提出的。 A.莫里斯 B.库克 C.萨维尼 D.巴尔特

30.我国在加入《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时所作的保留之一是( A) A.互惠保留 B.反致保留 C.公共秩序保留 D.侵权范围保留

二.多项选择题

31.仲裁协议中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BCDE) A.仲裁时间 B.仲裁规则

C.仲裁地点 D.仲裁机构 E.仲裁的事项

32.依我国《民法通则》第142条和第15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援用国际惯例作为处理合同争议的法律根据时,必须同时符合的条件有(ABCD) A.该合同应适用中国法作准据法

B.中国法没有解决该合同争议的相应规定 C.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也没有相应规定 D.适用国际惯例不损害我国的公共秩序 E.该国际惯例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所认识的 33.司法协助包括(ABCE)

A.协助送达诉讼文书 B.协助执行判决

C.协助调查取证 D.协助开庭审判 E.协助执行裁决 34.在反致制度中,最后导致法院地国实体法得以适用的是(ADE) A.一级反致 B.二级反致

C.转致 D.双重反致 E.间接反致

35.《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确定了“双国籍待遇原则”,在以下(ACE)的情况下,作品可享受缔约国的国民待遇。 A.作者为某一成员国的国民

B.作者在作品上标明版权标志

C.作者虽不具有任何成员国国籍,但其在某成员国有住所 D.作品在某一成员国进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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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作品首次出版是在某一成员国

三.简答题

36.简述“物之所在地法”原则适用的例外。

答:⑴物之所在地法主要适用以下问题:动产与不动产的识别;物权性质的确定;物权客体的范围;物权的内容;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物权保护方法。⑵但对运送中的或处于公海.公空中的物品的物权关系.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一般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而改用发送地法或目的地法,或所有人属人法,或登记注册地法.旗国法等。

37.简述法定继承准据法的几种不同制度。

答:法定继承准据法有以下几种制度:⑴区别制。将死者的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准据法。⑵同一制。对死者的财产不区分动产或不动产,也不论遗产分布在不同国家,其继承一概由死者死亡时的属人法支配。⑶以属人法为主,兼采用财产所在地法。⑷采用遗产所在地法。

38.简述法律规避的构成条件。

答:法律规避,又称法律欺诈,是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某种连结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法律,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行为。其构成要件如下:⑴从主观上看,当事人规避法律必须出于故意;⑵从规避对象上看,当事人规避的法律是本应适用的强行法或禁止性规定;⑶从行为方式上看,当事人规避法律是通过有意改变连结点或制造某种连结点来实现的;⑷从客观结果上看,当事人已经因该规避行为而达到其适用对自己有利的法律的目的。

39.简述我国关于涉外扶养法律适用的规定。 答:我国《民法通则》第148条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但有两点需要注重的:第一,对“扶养”一词应作广义理解,包括父母子女相互间的扶养.夫妻相互间的扶养以及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人之间的扶养。第二,对于何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扶养“与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法),均可视为与被扶养人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四.论述题

40.论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答:1.公共秩序的概念。

2.公共秩序保留是国际私法上通行的一种排除外国法适用的制度。必要性和必然性。 3.国际私法上公共秩序的三种规定方式:直接限制.间接限制和合并限制。 4.公共秩序制度为各国普遍采用。 5.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 五.案例分析题

41.某甲在美国建造一些船舶,经过登记注册,他把它们抵押给自己的债权人某乙,他在船舶国籍证上背书注明该项抵押,并把船舶送到中国出卖。后因背书有碍船舶在中国出卖,甲与乙协商议定,将不再背书签注抵押。随后,一条新船建造出来,甲将它抵押给乙,并送往中国。该船在中国被甲卖给丙。1993年,乙于中国法院诉请该船转让给丙无效。请问,此案应适用何国法律?为什么?

答:此案应适用中国法律。因为,在国际私法上,虽然一般认为对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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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的物权关系应适用登记注册地法或旗国法或主营业地所在国法。但是,本案中的船舶系新船,非从事运输而被送到中国出卖的,因而跟一般的动产在本质上没有特殊的区别,故应适用动产物权的物之所在地法,即中国法。

42.李某系深圳盐田流动渔民,住香港九龙船港船上,1981年经人介绍与广州人郭某熟悉结婚。婚后双方在船上生活了一段时间,后因感情不合,郭某于1984年离开李某回广州居住。此间李某常常居住地是深圳市沙头角;1985年郭某向深圳市沙头角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李某的住所应如何认定?该法院对此案有无管辖权?请根据有关法律予以分析。

答:⑴李某虽住在香港龙船湾流动船上,但其户籍所在地在深圳市,且其常住地在深圳市沙头角。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指出,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故李某的住所为深圳沙头角;⑵根据《民事诉讼法》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深圳市沙头角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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