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如有明显的无可争辩的事实证明,军使利用其特殊地位挑动或犯下背叛行为,则丧失其不受侵犯的权利。
第四章 投 降 书
第三十五条 缔约国之间议定的投降书必须照顾军人荣誉的通例。
投降书一经确定,双方必须严格遵守。
第五章 停 战
第三十六条 停战是交战双方通过相互协议停止战争行动。如没有规定停战的期限,则交战各方可以随时恢复战斗,但应遵照停战条件在议定的时间内通知敌方。
第三十七条 停战可以是全面的或局部的。前者为交战国间军事行动的全部停止,后者则只是交战国的部分军队之间并在一定范围内军事行动的停止。
第三十八条 停战必须正式和及时通知主管当局和部队。通知发出后或到规定时间时,敌对行为必须立即停止。
第三十九条 关于在战区里交战者与居民之间以及交战各方之间的联系,应由缔约双方在停战条款中予以规定。
第四十条 交战一方对停战有任何严重违犯,均使交战另一方有权废除停战协议,并有权在紧急情况下立即恢复敌对行为。
第四十一条 对停战条款的违犯如属个人行为,则受害的一方只有权要求惩办违犯者以及在必要时对所遭受的损失给予赔偿。
第三编 在敌国领土内的军事当局
第四十二条 领土如实际上被置于敌军当局的权力之下,即被视为被占领的领土。
占领只适用于该当局建立并行使其权力的地域。
第四十三条 合法政府的权力实际上既已落入占领者手中,占领者应尽力采取一切措施,在可能范围内恢复和确保公共秩序和安全并除非万不得已,应尊重当地现行的法律。
第四十四条 禁止交战一方强迫被占领地居民提供有关交战另一方军队及其防卫手段的情报。
第四十五条 禁止强迫被占领地居民向敌国宣誓效忠。 第四十六条 家庭的荣誉和权利、个人的生命和私有财产以及宗教信仰和活动,应受到尊重。
私有财产不得没收。
第四十七条 应正式禁止抢劫。
第四十八条 占领者在占领地内征收为其国家利益而确定的税捐、费用等,应尽可能按照现行征收规则和分配办法。占领者并因此有义务提供合法政府有义务提供的占领地所需的行政费用。
第四十九条 如在前条所指捐税以外,占领者在占领地征收其他现金捐税,则此项捐税应仅限于支付该地军队和行政的需要。
第五十条 不得因为个人行为,而对居民给以任何罚款和其他的一般性惩罚,居民对个人的行为并不承担连带责任和由某几个人共同负责。
第五十一条 除非有书面命令和总司令负责,不得征收任何捐税。
此项征收必须尽可能依照现行征收和分配捐税的规则实施之。 对任何捐税必须向捐税人出具收据。
第五十二条 除非占领军需要,不得向市政当局或居民征用实物和劳务。所征实物或劳务必须与当地资源成比例,其性质不致迫使居民参加反对祖国的作战行动。
此项实物和劳役的征用只能在占领地区司令的许可下方得提出。 对实物的供给应尽可能用现金偿付,否则须出具收据,欠款应尽速付还。
第五十三条 占领军只能占有严格属于国家的现款、基金和有价证券、武器库、运输工具、货栈和供应品以及一般供作战用的一切属于国家的动产。
除非海战法另有规定,无论在陆上、海上或空中用以传递消息、客运或货运的一切设施、军火储藏以及一般地即使为私人所有的各种军火, 亦得予以扣押,但媾和后必须归还并给予补偿。
第五十四条 占领地与中立领土相连接的海底电缆除在绝对必要的情况下,不得予以夺取或毁坏。同样,这些海底电缆必须于媾和时予以归还,并且给予补偿。
第五十五条 占领国对其占领地内属于敌国的公共建筑、不动产、森林和农庄,只是被视为管理者和收益的享用者。占领国必须维护这些产业并按照享用收益的规章加以管理。
第五十六条 市政当局的财产,包括宗教、慈善和教育、艺术和科学机构的财产,即使是国家所有,也应作为私有财产对待。
对这些机构、历史性建筑物、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任何没收、毁灭和有意的损害均应予以禁止并受法律追究。
签署国:阿根廷共和国、奥匈帝国、比利时、玻利维亚、巴西、保加利亚、智利、哥伦比亚、古巴、丹麦、多米尼加共和国、厄瓜多尔、萨尔瓦多、法国、德国、英国、希腊、危地马拉、海地、意大利、日本、卢森堡、墨西哥、门的内哥罗、荷兰、挪威、巴拿马、巴拉圭、波斯、秘鲁、葡萄牙、罗马尼亚、俄国、塞尔维亚、暹罗、瑞典、瑞士、土耳其、美国、乌拉圭、委内瑞拉。
签署日期:1907年10月18日。
批准或加入书交存日期(R):奥匈帝国(1909.11.27)、比利时(1910.8.8) 、玻利维亚(1909.11.27) 、巴西(1914.1.5) 、中国(1917.5.10) 、古巴(1912. 2.22) 、丹麦(1909.11.27)、多米尼加共和国(1958.5.16)、萨尔瓦多(1909.11.27)、埃塞俄比亚(1935.8.5 )、斐济(1973.4.2)(C) 、芬兰(1922.4.10) 、法国(1910.10.7)、德国(1909.11.27)、英国 (1909.11.27) 、危地马拉(1911.3.15)、海地(1910.2.2)、日本 (1911.12.13 )、利比里亚 (1914.2.4) 、卢森堡(1912.9.5 )、墨西哥(1909.11.27) 、荷兰 (1909.11.27) 、 尼加拉瓜(1909.12.16) 、挪威(1910.9.19) 、巴拿马(1911.9.11)、波兰(1925.5.9) 、葡萄牙(1911.4.13) 、罗马尼亚(1912.3.1 )、俄国
(1909.11.27) 、暹罗 (1910.3.12) 、南非(1978.3.10)(C)、瑞典(1909.11.27)、瑞士(1910.5.12 )、美国(1909.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