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探析(2)

2018-12-27 18:48

府的最高长官,又领副丞相之职,在隶属关系上多少受到丞相统制。东汉御史台的建立和中丞制的实行,标志我国古代专门监察机构的确立,表现了监察与行政分离的趋势。但御史台在组织上却隶属于少府,仍缺乏高度的独立性。自魏晋始,御史台脱离少府而成为完全独立的监察机构。及至唐代,中央监察机构不仅独立,而且健全。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和察院,分工监察,自成系统。元代的御史台与中书省、枢密院三权分制,地位并重,鼎足而立。元世祖忽必烈曾说:“中书朕左手,枢密朕右手,御史台是朕医两手的”。此言表明了御史台在皇权领导下的独立地位。明代的六科给事中作为六部的部门监察机构,在编制和地位上完全独立,只对皇帝负责,不附属于任何机关。而清代的都察院无论在地位上还是在职权上,都超过了前代。不仅如此,地方的监察机构亦是独立的,垂直于中央领导,如汉朝的刺史、唐朝的十道巡按、宋朝的监司、元朝的行台和肃政廉访司等,均由朝廷的御史台管理,而明朝的督抚和明清的巡按御史均隶属于都察院,同级或上级行政长官无权对其发号施令。监察机构的独立,为监察职能的有效发挥提供了组织保证。

(二)监察官员选任制度化

监察官员是治官之官,为“百司之率”。监察效果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监察官员素质的高低。因此,中国历代有作为的君主对监察官员的选拔与任用都给予高度的重视,并逐步形成了一套颇具特色的制度。通观我国古代监察官员的选拔与任用,其标准均严于一般官员,大致包括品德、学识和经验三方面。一是在个人品德上,要求监察官员必须具有“清廉耿直”、“刚正不阿”、“不畏权势”、

“秉公执法”、“敢谏敢言”等品格,能“表率群僚”。明太祖朱元璋曾告诫监察官员说:“台察之任尤清要。卿等当正己以率下,忠勤以事上,毋委靡因循以纵奸,毋假公济私以害物品。”因为只有具备这种品格的监察官员,才能身当“风霜之任”。二是在学识上,一般要求监察官员“学识宏博”、“思辨敏锐”、“通经懂史”、“熟谙律例”、“文词畅达”,故监察官员的选任大多经过比较严格的文化考核。汉魏时选用御史一般通过察举考试的方式,而唐宋明清的监察官员大都选自进士出身。明成祖朱棣曾说:“御史为朝廷耳目之寄,宜用有学识达治体者”。他甚至作出规定:御史之职,“勿复用吏”。这表明了中国历代王朝对监察官员文化素质的高度重视。三是在经验上,要求监察官员具有丰富的从政经历和治政能力。唐朝规定:“凡官,不历州县不拟台省。”宋朝亦规定:“自今非曾经两任县令,不得除监察御史。”而有明一代,出任六科给事中者,大多是“在各衙门办事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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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及历俸二年以上行人、博士并推官,知县三年考满到部者。”清代的监察官多由在任的京官和在外知县、推官等政绩卓异者,经内外大员保举,考试合格入选。一般要求京官历俸两年、外官历俸三年。古代监察官员的选任在德、才、识三方面的严格要求,从制度上保证了监察官员的素质,使监察机关得以有效地发挥作用。

(三)监察方式多样化

为了有效地通过监察控制内外百官,中国封建社会历代王朝采取了多渠道、多形式的监察方式。从组织方式上看,在中央既设有国家最高监察领导机构,又在各部院设有部门监察机关;在地方既有垂直于中央领导的地方独立监察机构,亦有遣使监察,还有地方行政衙门对下属的分级监察。从监察内容上看,有对财政、仓库、立法、司法、军事、人事和礼仪等等方面的监察。从监察的实践形式上看,有接受检举、控告、采访调查、深入部门定期检查、重大政事活动亲临督察以及考课监察相结合、常驻巡回相结合的监察方式。不仅如此,为了制约监察权力,有效地防止失监现象发生,大多数朝代还采取措施健全和完善反监互察机制。反监机制主要是指监察系统以外的官员对监察机构和监察官员的纠举弹劾,如唐代尚书省左右仆射兼掌对御史的监察,“御史纠劾不当,兼得弹之。”宋代沿袭行政兼掌反监察的组织体制,于尚书省都司置御史房,“主行弹纠御史,案察失职。”互察机制则主要是监察系统内部各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之间的相互检举纠劾。早在秦朝,我国就建立了监察系统各机构之间相互纠察的组织体制。及至宋代,这种互察机制不仅实行得最系统、最有成效,而且还专门制定了《诸路监司互察法》,规定:“诸官司无按察官而有违法及不公事者,发运监司按察奏。发运监司互相觉察,其经略、按抚、发运、监司属官,听逐互行按举。”元明清各朝亦制定了监察官员相互纠举弹劾的法规。反监互察机制使各级监察机构和监察官员既是监察的主体,亦是被监察的对象,天下百官包括监察官在内无不处在皇权至上的监察网络之中。 (四)监察制度法律化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在长期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了较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这些监察法律详细地规定了监察机构的设置、监察制度的构建、监察活动的合法性以及监察官吏的职责与纪律等。早在战国时期,对官吏的监督与惩戒即已成为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如齐威王任用邹忌为相,制定《七法》以督奸吏;魏国李悝的《法经杂律》亦为惩治假借不廉、逾制等职官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秦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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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亦颁布了察吏律令,《秦简.语书》载:“举劾不从令者,致以律”、“独多犯而令、丞弗得者,以令丞闻。”这就规定了监郡御史的工作对象和职权范围,同时规定了辨察良吏和恶吏的细则,作为监察官员的执法依据。汉初制定的《监御史九条》是“朝廷授权监御史监察地方官吏的法律依据,是中国古代性质较为明显的监察法规”。而汉武帝亲自制定的刺史《六条问事》则以地方二千石的高官及其子弟以及作为其社会基础的强宗豪右为主要监察对象,奠定了地方监察法的基础,具有深远的影响。唐玄宗时期制定的专门的监察法《监察六条》既传承了汉代的《六条问事》,又根据“义在随时”的原则作了重大发展,将封建社会的监察法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宋朝颁布的《诸路监司互察法》是我国古代监察法制建设的一大创举。它规定监司之间或监司与属官之间,发现有违纪违法者可以相互举报,相互察举,反映了监察法规趋向严密。清代的《钦定台规》可谓历代监察法规的集大成之作,其涉及方面之广泛,规制内容之严密,不仅为前代所未有,亦为世界监察法制史上所仅见。在君权至上的封建社会里,尽管法律往往首先被皇帝本人所破坏,但随着监察法规的增多和严密,监察活动日益法律化、规范化,这有助于监察机构正确地行使职权,做到纠而有据,劾而有理,以保证监察工作稳定而有秩序地开展;同时,对监察官员亦起了一定程度的约束作用,以保证监察队伍的廉洁奉公。 (五)监察职能广泛化

从监察职能来看,主要有对上和对下两种,对上是谏诤,对下是监督弹劾。谏诤涉及的范围相当广泛,从军国大政到生活小节,都可以用谏诤的形式提出,而且谏诤人员的身份限制也不十分严格,公卿大夫、牧守县令、庶民男女都可以进行谏诤,谏诤的途径比较多。设置有专职的谏官,实际上是缩小谏诤的范围。中国古代政治制度一直有设置谏诤部门和人员的传统,但其实效则是极其有限的。对于监督弹劾来说,尤以明朝最为显著,都御史“职专纠劾百司,辩明冤枉,提督各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凡大臣奸邪、小人构党、作威福乱政者,劾。凡百官猥茸贪冒坏官纪者,劾。凡学术不正、上书陈言变乱成宪、希进用者,劾。遇期觐、考察,同吏部司贤否陟黜。”监察御史“主察纠内外百司之官邪,或露章面劾,或封章奏劾。而巡按则代天子巡狩,所按藩服大臣、府州县官诸考察,举劾尤专,大事奏裁,小事立断。按临所至,必先审录罪囚,吊刷案卷,有故出入者理辩之”。六科“掌侍从、规谏、补阙、拾遗、稽察六部百司之事。凡制敕宣行,大事复奏,小事署而颁之;有失,封还执奏。凡内外所上章疏下,分类抄出,参署付部,驳正其违误。按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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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纠官邪,戢奸暴,平狱讼,雪冤抑,以振扬风纪,而澄清其吏治”,凡官吏贤否、军民利病,皆得廉问纠举”。

三、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评价

(一)弹劾不合格官员使官僚机构正常运转

中国古代封建统治者为了加强对官吏违法行为的监督,设置御史、谏官、封驳官弹劾百官的违法行为,甚至在明朝有厂卫制度,即锦衣卫和东西厂,来加大对违法官吏的打击力度。在中国古代政治生活中,当官吏有玩忽职守、行贿受贿、违犯朝仪、文结权势、不忠不孝等违法行为,均在中央监察官的监察之内。在中国古代社会中,中央和地方监察官对官员的有力监察,弹劾不合格官员,使官僚机构正常运转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维持了封建统治秩序,巩固了统治者的地位,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二)促使皇帝作出正确的决策

中国古代吏治中有专门制约皇帝的 ,即监察制度中的谏官制度,虽然这种制约是表面上的,但这一制度在中国的历史长河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能够使皇帝做出正确的决策。

早在先秦时期,先秦思想家把纳谏与进谏作为衡量明君与忠臣的重要标准。 先秦思想家把纳谏与进谏作为衡量明君与忠臣的重要标准。《管子君臣下》描绘的理想政治构建是“明君在上,忠臣佐之。”对明君的要求首先是勇于和善于纳谏,“兼听则明”,“纳谏为圣,拒谏为昏。”古代圣王之所以贤明,关键在于能虚心纳谏,只有亡国之君才不能容忍直言忠谏。这样皇帝才不至于作出错误的决断。 每个朝代的统治者都想成为虚心纳谏的圣明君主。古代圣贤早知谏的重要, 尧舜“高谏鼓、立谤木”,以为“治世之意”就是例证。尧舜禹等古代圣贤的求言纳谏为后世作出了榜样,由于各种舆论的影响,古代皇帝不能不以尧、舜、禹的圣明作为皇制的思想目标。

三国时期的孙权就是虚心纳谏的贤明君主,在周瑜、鲁肃、吕蒙、陆逊等一批忠谏之臣的影响下,守住并开发了江南地区,终成一代明君。

唐太宗李世民更是少有的明君,他任人为贤,知人善任,勇于纳谏,出现了魏征、房玄龄等一批敢于直谏的大臣,促使他作出了正确的决策,缔造了一个繁荣昌盛的唐帝国。

众多的封建帝王之所以愿意接受谏官制度的约束,根本原因是这有利于 维护其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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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察职能受制于皇权

在封建君主专制下,皇权至上,皇帝集权于一身,不受监督,因此,监察制度的兴废和成效,取决于皇帝的品质意志及皇权的强弱。在官僚政治下,官僚享有等级特权,官官相护,互相徇庇,结为朋党,这就成为官僚政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否则就不可能在官场中立足。而且,封建监察机构还是皇帝的御用工具,“秉旨”行事,惟上意是承,往往尸位素餐,形同虚设,对于皇亲国戚,“妄幸宠臣,权奸臣蠢”无能为力,唐末的御史和明末的监察官都扮演过这种不光彩的角色。

(四)监察权与行政权混淆

在中国古代,监察和行政虽有一定的分离倾向,但不是很清楚,监察和行政总是混淆在一起。秦和西汉,御史大夫和司空是以副丞相的面目出现的。如果说,秦汉是封建国家政权产生早期不成熟的表现,那秦汉以后,虽有专职的监察机构,但专职的监察机构却不只是肩负监察职能,而是往往直接插手行政。

四、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对当代的借鉴意义

从古代监察制度的历史沿革、特征、评价中可看到历史发展的规律,为我国现代监察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

(一)确保监察机构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中国古代监察官员和监察机构直接听命于皇帝,成为皇帝的御用工具,监察官员无法独立开展监察活动。所以,明确监察机构的独立设置、监察官员独立开展监察活动对于完善现代监察体制促进监察效能的实现有很大的借鉴意义。但我国现在实行的是“国务院领导下的国家监察部,地方各级监察机关受上级监查机关和所在地人民政府领导”的双重领导体制,这大大的制约了监察机构的独立性。监察机构事实上成为归属于地方政府系统的一个部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监察制度的有效作用。

所以,为了促进监察效能的有效发挥、执行监察职责,要求明确监察机构的独立性与权威性。一、监察机构一定要有独立的监察地位,给予它独立的监察权力,不归属于本级政府而直接隶属于上级监察机构的垂直领导;二、监察机构的组成人员由同级人大选举产生并报上一级监察机构批准,不受同级政府领导。 (二)大力完善监察法律法规

古代监察制度往往直接依附于皇权,但封建统治者非常重视监察立法活动,使监察工作有了法律上的依据,也为现代监督制度的完善提供了法律依据。所以,完善中国特设社会主义监察制度必须做到:一、制定与监察法律法规相适应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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