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册(岗位责任制、管理制度、操作规程)(8)

2018-12-27 19:02

2.2-13 职业健康与劳动保护制度

职业健康与劳动保护制度

一、贯彻执行各项劳动保护法律、法规、条例和规定。及时解决生产中出现的有关安全生产卫生等方面的问题,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二、及时向职工群众宣传党和国家劳动保护政策及企业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对职工群众进行遵章守纪和劳动保护科学技术知识的教育。

三、做好新进职工、调换岗位职工、特殊工种职工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四、配合卫生管理部门做好新职工从业前的卫生健康检查。对从事或接触有毒、有害作业人员实行定期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

五、做好职工因工伤残和职业病的鉴定工作,对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工种工作的,应及时调离,妥善安置。

六、以科学方法不断改进技术措施,改善职工的生产环境和生产设施,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 七、严格执行国家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改善女职工的劳动保护设施。做好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的特殊保护工作。

八、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件,按有关规定为职工配备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对特殊防护用品应定期进行检查,严格按规定使用、保养、报废。在搞好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的同时,要对使用情况进行调研工作,及时改进、改善。

九、控制加班加点,确需加班加点的,应控制时间和人数。

十、对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及时改进,保证劳动保护工作的实施。

2.2-14 劳动防护用品(具)管理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具)管理制度

一、安全防护用品及施工电器产品必须选购使用国家和行为主管部门指定的生产厂家生产的并持有《生产许可证》、《出厂合格证》及市安监部门颁发的《准用证》,“三证”不齐全 的安全防护用品,不得用于施工中。购买的各种防护用品和施工电器产品进行后,在使用前 必须进行严格的检验和试验,经试验合格后方能使用;对检验、试验不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 及施工电气产品要坚决报废,并作好检验和试验记录入档。

二、建立安全防护用品及施工电器产品的使用、检查、维修制度,对安全防护用品及施工电器产品定期进行检测,维修保养。安全网 3 个月检测一次,安全帽每年检测一次,安全带二年检测一次,漏电保护器每月测试一次,并作好检测记录入档。

三、存放安全防护用品及施工电器产品的库房要通风、避光、隔热,防潮等措施。各种安全防护用品和施工电器产品要按品种、规格、型号、分类码放整齐,不得混放。

四、做好防护用品资金管理、采购计划对比的成本核算工作,保质、保量、按期组织货源,注意点滴节约,提高经济效益,确保施工生产的需要。

五、防护用品库内布局合理,储运方便,符合防火和安全的要求,要分类存放,上盖下垫,防止腐烂、锈蚀。设有标志牌,做到“四定位”,即“定库号、定架号、定层号、定位号”,码放整齐,标志明显。

六、仓库管理要做到:管理科学化、摆放规格化、整洁卫生化。

2.2-15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一.凡属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如:电工、电气焊工、登高架设工、塔吊起重工、信号工、急救人员、机械操作工等工种),必须按国家建设部规定要求持证上岗。

二.特种作业人员,除应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外,还应接受特种作业人员的专门针对性的 安全教育,严格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经有关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凭操作证方可上岗操作。

三.特种作业人员由企业每年进行一次复审教育和参加体检,由企业安全部门负责进行考核,自发证之日起定期到发证机关进行复审考核。

四.工种发生变化时,应经企业安全有关部门同意,进行备案,一般工种转变为特殊工种时,应接受特殊工种安全技术教育,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五.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要责任心强,熟悉本工种业务技术和本工种安全知识和检查标准与 操作规程,不冒险蛮干,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保存好自己的上岗证件,如有丢失及时汇报。 七.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遵守以上管理制度及公司规章制度。

2.2-16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一、职工发生伤亡事故后,负伤者或最早发现者,应立即向直接领导报告,直接领导接到报告后,立即将事故简况报告公司安全处、主管经理;公司视伤害程度分别报告市建委、 安监站、公安局、市总工会等有关部门。事故的正式快速报告须在事故发生后的 24 小时内报到公司安全处,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与企业名称,伤亡人数及人员情况,简要经过,初步原因及事 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等。

二、项目部、公司对已发生的事故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进行严肃认真及时、准确地调查报告,并对事故调的全过程负责。

(1)、轻伤事故:由项目部负责组织调查,公司视情况派员参加。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将登记表报表及时报到公司。

(2)、重伤事故:由公司负责组织派员参加。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 意见,拟定整改措施。由项目部填写《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发生后 7 日 内报公司,公司呈报市安监站及有关部门。

(3)、死亡事故:公司会同市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调查组必须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拍照或者录像。收集伤亡事故当事人和现场有关人员的陈述和证言,索取有关当事 人、生产、技术和诊断资料。分析事故原因,查清事故责任,拟定整改方案提出处理意见。 项目部填写《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发生后 15 日内报公司。公司按程序上 报有关部门。

三、发生事故的单位领导和现场人员必须严格保护好现场。如因抢救负伤人员或为防止事故扩大而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时,现场领导和现场人员要共同负责弄清现场情况,做出标记,记明数据,并画出事故的详图。 对故意破坏、伪造事故现场者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依照程序批准后方可清理现场。

(1)、轻伤事故现场清理,由项目经理报经公司安全处批准。 (2)、重伤事故现场清理,由项目部报经公司主管经理批准。 (3)、死亡事故现场清理,由公司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五、对事故的处理,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对于事故的有关领导和责任者不查处放过的“四不放过” 原则进行。

(1)、真实、客观地查清事故原因。

(2)、公正、实事求是的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3)、严肃认真地制定并落实预防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

六、对事故责任者,要根据事故情节及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经济处罚、行政 处罚,对

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经济处罚:按公司《安全生产奖罚制度》的规定执行。

(2)、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厂察看、开除。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责任者,应给予处罚或处分,对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

刑事责任。

(1)、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而造成事故的。 (2)、扣压、拖延执行《事故隐患通知书》造成事故的。

(3)、对新工人或新调换岗位的工人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考核而造成事故的。 (4)、组织临时性任务,不制定安全措施,也不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而造成事故的。 (5)、分配有职工禁忌症人员到禁止其作业岗位工作而造成事故的。 (6)、因设备、设施、工具有缺陷或原材料、辅助材料不合格而造成事故的。 (7)、因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而造成事故的。 (8)、因不按规定发放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而造成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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