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航行八要”制度
4.5.1 要清醒:要保持清醒头脑,值班人员不得饮酒,渡运时不准穿拖鞋。 4.5.2 要整肃:要保持驾驶台整洁肃静,严禁无关人员进入驾驶台。 4.5.3 要了望:要注意了望河面往来船只情况,严禁闲谈、看书报、吃东西。
4.5.4要避让:要遵守航行规则和本渡口对航线的规定,主动采取避让措施,严禁强行横越他船船首。
4.5.5要检修:要时刻注意舵机液压,发动机、齿轮箱的油压、油温、水温,当其不合要求或机器发生故障时,应停航检修,严禁在航行中修理。 4.5.6要守岗:要坚守岗位、遵守操作规程,头尾岗应“了头望尾”左右岗应注意船上情况,做好避碰、救生、消防准备。
4.5.7要提醒:遇鱼艇或其他小艇时,要减速并提醒对方注意。 4.5.8要谨慎:要密切注意瞬间气象变化,航行中突遇暴风雨袭击时,应谨慎地顶风前进,就近靠拢浅岸抛锚。 4.6 “九不开船”制度
4.6.1船坏不开船:船体结构、舵、跳板等发生损坏未修复时不开船。 4.6.2机坏不开船:发动机、传动系统、驾驶系统、液压系统工作不正常,声、光信号不符合要求时不开船。
4.6.3 超载不开船:装载超重或不平衡、车辆前(后)轮越出船体甲板时不开船。
4.6.4 缺员不开船: 未按规定配备足够、合格的渡船船员时不开船。 4.6.5 风大不开船:天气突变,有即将发生雷暴雨和狂风,风力超过渡船抗风能力时不开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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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6 雾大不开船:浓雾、能见度不良不能辨认对岸轮廓时不开船。 4.6.7 四超不开船:装载危险品车的包装容器破损而未做安全处理,影响航行安全的“四超”车未采取有效措施时不开船。
4.6.8 碍航不开船:其他船舶占用渡口码头、群众在附近活动影响安全航行、上、下游来往船只,排筏有碍本船安全航行时不开船。
4.6.9 酒后不开船:船员血液里酒精含量超过20mg/ml时不得从事渡运工作。
注:船长或履行船长职责的驾驶员是执行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值班驾驶员是直接责任人。 4.7 “十不装载”制度
4.7.1 船体结构、跳板设备损伤,足以影响安全渡运时不装载。 4.7.2 船身渗漏积水,水密舱紧固不严,所需燃油不足时不装载。 4.7.3 驾驶台操纵系统不灵活,舵液压不足,声、光信号不符合规定时不装载。
4.7.4 主、辅机,传动系统不正常,检查保养工作未完成时不装载。 4.7.5 锚具、消防、救生、三角木等安全设备不齐全时不装载。 4.7.6 各种缆索(包括码头缆、安全横缆、拖缆等)现状不良,未绑挂好时不装载。
4.7.7 船员不齐,尚未各就各位时不装载。 4.7.8 “四超”车未办妥过渡手续不装载。
4.7.9 危险品车无《危险品运输许可证》或不符合安全规定,未办妥过渡手续不装载。即使办理了过渡手续也不得与客车混载过渡。 4.7.10 乘客(除老、弱、病、残者外)未下车不装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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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船长或履行船长职责的驾驶员是执行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值班驾驶员是直接责任人。 4.8 渡口值班制度
4.8.1遵守渡口守则,以礼待人,指挥好一切车辆及旅客上落,保持船上卫生清洁,爱护公物。
4.8.2明确当班工作人员管理,落实好个人的责任制,做到渡运安全达到100%。
4.8.3 当班人员必须做到任何情况下不能离船,一切服从船长的指挥。 4.8.4船长、驾驶员必须掌握好天气的变化,按实际情况做好应变工作,应停必停,并负责安排好当班人员的工作。
4.8.5轮机员要勤密检查船只及机械,发现问题要及早修复,并及时报告船长,突发情况要及时做好应变工作,确保船只正常运转。
4.8.6水手人员要配合好驾驶员及轮机员工作,开船前要分好工,钩好头尾横缆,做到头尾及左右有人眺望工作,船靠码头要钩固好船只后方可放旅客上落船。
4.9 渡口安全自查制度
4.9.1渡口安全管理人员每季度至少对渡口、渡船进行一次安全自查。 4.9.2 渡口安全自查内容主要包括:渡口设置批文与渡运安全责任书签订情况;安全管理人员持证情况;渡口水域通航环境、渡口安全设施与渡口守则牌情况;规章制度落实与渡船自查情况;渡口应急训练与演习情况;必要时抽查渡船。
4.9.3 渡口安全管理人员自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时,必须报告渡口经营人,并制定整改安排,即时或限时完成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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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4 渡口安全管理人员自查和对安全隐患实施整改,必须做好记录(格式见附表1),存档时间不少于两年。 4.10 渡船安全自查制度
4.10.1渡船船长每月至少组织渡工对渡船进行一次安全自查。
4.10.2 渡船安全自查内容主要包括:渡船外观;渡船证书;渡工配备及持证;渡船装载及遵守航行规则情况;船舶签证、安检情况;消防、救生设备配备情况;应急训练与演习情况等。
4.10.3 渡工自查发现渡船存在安全隐患时,必须报告船长,并制定整改安排,即时或限时完成整改。
4.10.4 渡工自查和对安全隐患实施整改,必须做好记录(格式见附表2),存档时间不少于两年。 4.11 渡口安全培训制度
4.9.1渡口安全培训包括渡口工作人员培训学习和渡工培训学习,培训应能达到提高船员的理论水平、安全意识、应变能力和操作技能,尽可能减少、消除人为事故隐患的目的。
4.9.2渡口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渡口工作人员、渡工培训学习,每位渡口工作人员、渡工全年参加培训学习(包括在岗、船和离岗、船培训)时间应不少于20小时。 4.9.3培训内容主要包括:
⑴ 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主管机关文件; ⑵ 渡口安全管理制度汇篇; ⑶ 船舶安全设备使用知识; ⑷ 水上交通事故案例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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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季节性安全知识。
4.9.4 每次培训后,渡口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对参加培训学习人员进行考核,并做好记录(格式见附表3),存档时间不少于两年。 5 应急管理 5.1 应急预案 5.1.1 总则
为积极应对渡口渡船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及时有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提高应急反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结合本渡口实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本渡口的渡船发生紧急情况时的应急救援工作。 紧急情况主要是指本渡口的渡船发生碰撞、火灾以及人员落水等紧急情况。
应急救援工作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原则。坚持以保护乘客、船员及求助人员的生命安全为最基本原则,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就近求助原则。事发渡口的镇政府、村委会在紧急情况发生后,要迅速作出响应,立即组织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三)统一指挥原则。渡口渡船紧急情况由镇政府设立的渡口紧急情况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组织指挥,任何参加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 5.1.2 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渡口渡船应急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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