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事实,并向公安部门举报
C.丙捏造同事贾某受贿10万元的事实,并写成500份传单在县城的大街小巷张贴
D.丁匿名举报单位领导王某贪污救灾款50万元。事后查明,王某只贪污了救灾款5000元 答案:B 强迫劳动罪 (一) 概念与构成:
1、概念: 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
2、客体:是劳动者的人身自由权和休息休假权利。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合同所确立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其双方地位平等。强迫职工劳动的行 为,侵犯了职工的人身自由权利和休息休假权利。侵犯的对象,包括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3、客观方面:表现为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的违反劳动管理法规,是指违反我国《劳动法》及其相应的法律法规。认定客观方面要注意三点:一是必须表现为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二是强迫劳动,其表现形式有:以殴打、没收押金和集资款强迫劳动,强迫超体力劳动,强迫长时间劳动,强迫劳动不给报酬或少给报酬等;三是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这是罪与非罪的界限之一。
4、主体:自然人和用人单位均可以构成本罪主体。这里的“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是指雇佣职工为其劳动的企业或者个体经济组织。
5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会产生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危害后果,但仍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 (二) 认定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首先,本罪是由特定涵义的“用人单位”实施的犯罪,这些用人单位仅限于经济组织。实践中,对于机关、事业单位或团体强迫招用职工劳动的,不应以本罪论处。其次,本罪构成要有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且是违背职工的意志,强迫劳动的行为。如果用人单位并没有使用这种法定的方法,只是对职工进行严格要求,或者职工自感超时间、超负荷地劳动,用人单位并未对其强迫的,不能以犯罪论处。 (2)本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用人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如果对职工采取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劳动,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这里要注意的是:一为限制自由,且强迫他人劳动。一为剥夺自由,实施拘禁。
(3)强迫职工劳动罪的一罪与数罪问题
实践中,行为人在强迫职工劳动中,如果对职工又实施了其他故意犯罪行为,如故意伤害、侮辱等行为的,对行为人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如果行为人以强迫劳动为目的,职工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堪忍受而自杀,行为人对此结果有过失的,对行为人应按本法第232条的情节较重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此种情形可视为强迫职工劳动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 (三) 刑事责任
(1)根据《刑法》第244条规定:强迫劳动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 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甲承包经营某矿井采矿业务。甲为了降低采矿成本,提高开采量,便动员当地矿工和村民将子女带到矿井上班,并许诺给他们的子女以高工资。矿工和村民纷纷将他们的子女带到矿井上班,从事井下采矿作业,其中有二十余人为10周岁~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后因甲所承诺的高工资未兑现,二十余名童工表示不想再干,要求离开矿井。甲不同意,并在矿井周围布上电铁丝网,雇用数十名守卫,禁止所有的矿工包括这二十余名童工离开矿井,强制他们为其采矿,其中一名年约12岁的童工因体质瘦弱而累死在井下。甲的行为构成何罪?(2003年试卷二第46题)
A.非法拘禁罪 B.强迫职工劳动罪
C.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D.重大责任事故罪 答案BC 刑讯逼供罪
1. 概念: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2. 构成要件:
1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
人口供的行为。肉刑是指直接施加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可使其身体器官或者肌肤遭到损害、精神遭受痛苦的摧残手段。变相肉刑是指长时间罚冻、罚站、罚饿等不直接伤害身体但造成痛苦的折磨手段。
2客体:为复杂客体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
对象: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包括有可能过渡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
3主观方面:只能出于直接故意,以逼取口供为目的。 ○
4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包括具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
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的公安机构的工作人员,受委托履行侦查、监管职责的人员,合同制民警。 3.认定: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对实际工作中由于业务素质低,政策观念不强,办案中采用一些轻微逼供,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不以1以殴打、犯罪论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作为犯罪予以立案:○捆绑、
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
3刑讯逼供造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伤害该犯罪对象的身体健康的;○
4情节严重,导致犯罪成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5刑嫌疑人和被告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6刑讯逼供三人次以上的;○7纵容、授意、指讯逼供,造成错案的;○
8其他刑讯逼供应予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2)本罪与暴力取证罪的界限。相同点:主体,客体和都可实施暴力行为;不同点:第一,对象不同,后者的对象为证人。第二,主观目的不同,后者的目的是逼取证人证言。第三,行为方式不完全相同,前者可采取暴力和非暴力方式,后者只能采取暴力方式。第四,行为的场合条件不同,前者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中,后者可发生在刑事和民事诉讼中。 4.罪数问题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
某派出所民警甲接到关于某旅店老板乙涉嫌组织卖淫的举报,即前往该旅店,但没有碰见乙,便将怀疑是卖淫女的服务员丙带回派出所连夜审讯,要她交代从事卖淫以及乙组织卖淫活动的事。由于丙拒不承认有这些事,甲便指使其他民警对丙进行多次殴打逼其交代,丙于次日晨死于审讯室。法医出具的尸检报告称:'因受外力击打造成下肢大面积皮下出血,引起患有心脏功能障碍的丙心力衰竭而死。'对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