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认定要件: ①主体资格适格;
②犯罪对象属于本单位在履行职权或公共服务职能中依法收集的个人信息;
③客观上实施了出售或非法提供行为; ④违反国家规定; ⑤情节严重; ⑥行为人主观上故意。 2.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及特征
从内涵上看,公民个人信息指反映公民个人生理及身份特征、社会生活经历及家庭、财务状况,也包括公民在社会生活过程中取得、采用的个人识别代码。从外延上看,具有以下特征:
(1)与公民个人直接相关,能够反映公民的局部或整体特点;或是一经取得、使用即具有专属性。前者如公民的出生日期、指纹等,后者如身份证编号、家庭住址等。
(2)具有法律保护价值。公民个人信息承载了公民的个体特征,甚至各项权利,如果任由他人泄露、获取,必然导致公民时刻处于可能遭受侵害的危险状态。
(3)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不以信息所有人请求为前提。除非基于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或信息所有人的意愿,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泄露、获取其个人信息。 3.非法手段的认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是该罪构成中的客观方面要素。 “窃取”的特征在于利用权利人不知,秘密占为己有;“其他方法”法律无法穷尽,但应当与窃取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适用同一刑法评价标准。从窃取的特征分析,非法手段至少应当具备以下特点: 一是违背了信息所有人的意愿或真实意思表示; 二是信息获取者无权了解、接触相关公民个人信息; 三是信息获取的手段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或社会公序良俗。 4.情节严重的认定
依修正案,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方可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从立法背景看,近年来,公民信息广为泄露,网络上出现了公开兜售各类公民个人信息的广告,社会上甚至出现了搜集、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专业户”,对公民个人隐私及人身、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因此,利用刑罚手段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实属必要。但刑罚手段有其特殊的适用范围,并非一切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的行为均应受到刑罚处罚 (三)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①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③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④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破坏选举罪
1. 概念:是指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2. 构成要件:
1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
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实现的条件有两点,第一,行为必须是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家机关领导人期间实施,包括选民登记、提出候选人、投票选举、补选、罢免等整个过程。第二,必须实施破坏选举的行为,行为主要表现为破坏选举工作的正常进行和妨害选民以及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客体:是公民的选举权、被选举权以及国家的选举制度。 ○
3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具有破坏选举工作,妨害选民和代表自○
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目的,过失不构成。动机可是多种,如由于个人不满或有政治上的野心,但是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4主体:多数情况为一般主体,可是一般公民和选举工作人员,也可○
是有选举权的公民和无选举权的公民;少数情况下,某些破坏选举的
行为如虚报选举票数等,只能由选举工作人员构成。 3.认定: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第一,与一般违反选举法的行为的界限,前者为情节严重时适用,后者为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第二,与工作失误的界限,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错计选票、遗失选举文件等行为属于一般的工作失误,不以本罪论处。 4. 罪数问题: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以伪造选举文件为手段破坏选举活动的,其手段行为又同时触犯了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或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等,属于牵连犯,应从一重罪处段。 侮辱罪
1、概念:是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2、犯罪构成:
(1)客体为公民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对象为特定的自然人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并具有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 诽谤罪
1、概念:是指故意捏造或者散布某种事实,损坏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2、犯罪构成
(1)客体是公民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对象是特定的人
(2)客观方面变现为捏造或者散布某种事实,损坏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具有贬低、损坏他人人格、名誉的目的。 异同点
相同点:都是告诉才处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都没有结果加重犯的规定。
区别:(1)诽谤罪只能采取口头或者文字的方法,不可能是暴力;而侮辱罪既可以采用口头、文字的方法,也可以采用暴力方法。 (2)诽谤罪必须有捏造并散布有损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的行为;而侮辱罪既可以不用具体事实,也可以用真实事实损害他人名誉,只要公然侮辱即可。
(3)诽谤罪的实施可以是当众或者是当着第三者面进行,也可以当着被害人的面进行;而侮辱罪的实施往往是当着被害人的面进行的。 处罚
犯此两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某甲与某乙系国家机关工作的同事,平时有隙。为报复某乙,某甲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