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属于刑讯逼供行为 B.属于暴力取证行为 C.应按故意杀人罪处罚 D.属于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答案:BC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亲告罪,除致被害人死亡外,告诉才处理) 概念:以暴力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结婚、恋爱自由与离婚自由)
客体:他人的婚姻自由权利及人身权利。 客观方面:以暴力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 1、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暴力行为。
2、暴力行为必须是为干涉婚姻自由而实施 主体: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直接故意,并具有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目的
罪刑:犯本罪,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致被害人死亡的,2—7年有期徒刑; 重婚罪
概念: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客体: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
客观方面: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1、
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
结婚的行为 2、
有配偶者又与他人建立事实婚姻关系,相婚者明知
他人有配偶而与之建立事实婚姻关系
主体:重婚罪具有对偶(合)性的特点,单个人不能构成
1、
重婚者:有配偶而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
的人 2、 人
主观方面:故意 注意!!!
1、如果行为人基于某些合理的依据,如认为自己的配偶已死亡而与他人结婚的,不构成本罪。
2、如果无配偶的人受到有配偶的人的欺骗,误认为对方没有配偶而与其结婚的,无配偶的人不构成本罪,而由有配偶的人单独构成重婚罪。
罪刑:犯本罪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一、概念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是指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
相婚者:本人无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
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1、客体:公民的通信自由的权利和有邮电部门正常的活动。对象是邮件、电视,即各种信件、印刷品、包裹、汇票等。
2、客观方面:利用从事邮电业务工作的便利,非法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
3、主体:特殊主体,即邮政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三、认定
1、如果邮政工作人员并非利用自己本职工作的便利条件,实施隐匿、开拆等行为的,可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
2、如因过失而使邮件发生毁损、丢失、积压后果,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罪主体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构成玩忽职守罪。
3、邮政人员犯本罪而窃取财物的,应依《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从重处罚。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一)概念和构成:
1.概念: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2.主体: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是指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本身以及单位的
工作人员(自然人)。
(1)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本身: A.国家机关是指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以及依照法律授权的企事业组织;
B.金融单位是指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和金融部门(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证券公司、财物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其他金融机构);
C.电信单位是指电信部门及其营业机构(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中国卫通及其营业机构);
D.交通单位是指从事旅客和货物运输的部门和单位(各级铁路局、站、公司,公路运输公司,水上运输公司,海上运输公司,航空运输公司及其各级营业机构);
E.教育单位是指各级各类学校或培训机构(民办和公办的教育机构;青少年活动中心、阅览室、图书馆等承担教育职能的教育机构); F.医疗单位是指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经依法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组织。 (2)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 3.客观方面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1)违反国家关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
A.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B.违反信息控制人单方承诺或者特定行业规范承诺对个人信息加以自律性保护的,不构成本罪。 (2)实施了出售或非法提供的行为:
A.出售是指将自己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以一定价格卖与他人,自己从中谋取利益的行为;
B.非法提供是指违反国家关于保守公民个人信息的规定,将自己履行职务过程中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以出售以外的方式提供他人的行为(不包括自己使用的行为)。
(3)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的数量、次数较多,获利较大,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给公民个人生活或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害;或者所出售、非法提供信息被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等等。 4.客体:本条的犯罪直接客体是公民的个人信息权。
①个人信息权:个人信息所有者对其个人信息自由支配、控制、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公民个人信息权的权利内容包括信息决定权、信息保密权、信息查询权、信息更正权、信息封锁权、信息删除权、信息报酬请求权。
5.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出自故意。 (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