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发生以后,保险公司按合同规定,支付了5万元保险金。嘉利通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将这笔保险金转交给夏某之家属。嘉利通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公司已经为夏某办理了后事,支付了必要的费用,所以,公司应该取得这笔保险金。夏某之妻多次交涉无果,决定起诉于法院,遂向律师咨询。 问:
1、工作人员江某擅自更改受益人,本保险合同是否还有效?理由是什么? 2、公司是否可以成为合同受益人?为什么? 十四
2007年3月,嘉利通有限责任公司工会研究后决定给全体员工投保人身意外伤害团体保险。事后,由工作人员江某办理具体手续。在填写投保单时,每个员工的保险金额为5万元,保险期限为3年,受益人为嘉利通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此情况,夏某未告之工会知晓。
2008年6月,嘉利通有限责任公司班车在上班途中发生车祸,员工夏某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以后,保险公司按合同规定,支付了5万元保险金。嘉利通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将这笔保险金转交给夏某之家属。嘉利通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公司已经为夏某办理了后事,支付了必要的费用,所以,公司应该取得这笔保险金。夏某之妻多次交涉无果,决定起诉于法院,遂向律师咨询。 问:
1、本案中,谁可以取得保险金?理由是什么?
2、什么是保险利益?人身保险利益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十五
琼州市炼油厂于2004年7月投保于静安保险公司,是保期2年的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7亿元人民币。事后,静安保险公司将其中的25%分保于永安保险公司。 琼州市炼油厂为了保险起见,又于20004年9月投保于长安保险公司,也是保期2年的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也是7亿元人民币。琼州市炼油厂将在静安保险公司保险之事告之长安保险公司。事后,长安保险公司将其中的35%分保于平安保险公司。
在长安保险公司投保以后,琼州市炼油厂又将此事告之静安保险公司。 2005年2月,琼州市炼油厂发生重大事故,遭受重大损失。 问:
1、在4个保险公司中,琼州市炼油厂可以向哪个保险公司索赔? 2、请解释什么是再保险? 十六
琼州市炼油厂于2004年7月投保于静安保险公司,是保期2年的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7亿元人民币。事后,静安保险公司将其中的25%分保于永安保险公司。 琼州市炼油厂为了保险起见,又于20004年9月投保于长安保险公司,也是保期2年的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也是7亿元人民币。琼州市炼油厂将在静安保险公司保险之事告之长安保险公司。事后,长安保险公司将其中的35%分保于平安保险公司。
在长安保险公司投保以后,琼州市炼油厂又将此事告之静安保险公司。 2005年2月,琼州市炼油厂发生重大事故,遭受重大损失。 问:
1、请解释什么是重复保险? 2、本案如何理陪? 十七
1999年12月20日,康健人寿保险公司业务员胡某劝说金鑫家电公司经理卢鑫投保,而卢鑫却很不情愿地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金额10万元,保险单载明受益人为卢鑫之子女卢冰、卢水、卢泉等三人。但是,保费却未交。 业务员胡某为了促成这份保单,同时也为了卢鑫的利益,就为卢鑫代付了保费,直到第二年2月,胡某才从卢鑫的家电门市部提走家电充抵保费。
2000年4月7日,卢鑫在一家商店附近不幸被汽车撞伤,颅脑损伤,两天后 在医院不治而死。
卢鑫家属要求康健人寿保险公司全额支付险金额10万元。康健人寿保险公司却认为,当初卢鑫投保时就不情愿,又没有及时交纳保险费,不同意支付保险金。 就在这时候,当地人民法院送来一纸通知书给康健人寿保险公司,要求冻结该笔赔付款8万元。原来,死者卢鑫的妻子于某从当地信用杜贷款8万元未还,法院要截留此款执行还贷。 问:
1、该保险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法院是否可以截留此款执行还贷?为什么? 十八
2005年4月1日,扬帆造纸有限责任公司向永安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险,自2005年4月2日零时起至2006年4月1日零时止,投保项目和投保金额分别是:固定资产800万元;流动资产450万元,其中包括原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各150万元。保险公司同意,双方盖章签字。扬帆造纸有限责任公司交纳了保险费后,永安保险公司开具了保险单。由于工作人员疏忽,没有在保险单上载明原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各150万元。扬帆造纸有限责任公司也没有提出异议。 当年9月13日,因电线起火,发生火灾,虽经奋力抢救,仍然烧毁财产价值35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损失25万元,纸制产品损失10万元。
扬帆造纸有限责任公司向永安保险公司索赔,要求赔偿全额35万元。 永安保险公司认为纸制产品损失10万元,不在保险范围以内,拒付保险金。 扬帆造纸有限责任公司起诉。 问:
1、该案中,保险合同是以什么为准?投报单?保险单?
2、永安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扬帆造纸有限责任公司10万元的损失? 3、 十九
哈尔滨隆兴制革厂与永安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财产保险合同。合同规定,哈尔滨隆兴制革厂投保固定资产730万元,流动资产350万元。保期为1年,自2007年4月2日零时起至2008年4月1日零时止。在财产明细表中,详细列明半成品、原材料存放地点,某仓库或某车间。
2007年5月哈尔滨隆兴制革厂与上海佳幸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份加工合同。根据合同,哈尔滨隆兴制革厂将价值37万元的原材料发运到上海,佳幸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收到货后,将其存放在自己的仓库内。
2007年7月26日,仓库发生火灾,价值37万元的原材料全部烧毁。经过公安部有关机构检验,是原材料自然起火。当时,上海天气炎热。
哈尔滨隆兴制革厂向永安保险公司索赔,永安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理由是该批原材料运离原贮藏地点,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没有通知保险公司。
哈尔滨隆兴制革厂起诉,一审胜诉。永安保险公司上诉,二审永安保险公司胜诉。 问:
1、当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时,保险法如何规定的?为什么这样规定? 2、什么情况下可以免除通知义务。
3、如果被保险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原合同应该然后处理。 二十
2005年4月1日,黎明朕向永安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险及附加盗窃险,保险金额为6000元,保险期限自2005年4月2日零时起至2006年4月1日24时止,永安保险公司出具了保险单。同年5月15日,黎明朕所在的单位用单位福利基金为每个员工在顺安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险及附加盗窃险,每个人的保险金额为7000元,保险期限自2005年5月16日零时起至2006年5月15日24时止,顺安保险公司开具了保险单。
2006年1月5日,黎明朕家中失窃。黎明朕立即报告公安局,现场勘察发现:大门被撬,损失和丢失财物共计10500元。案发2个月,一直不能破案。黎明朕遂向2家保险公司分别提出索赔。2家保险公司均以重复保险为由拒绝赔付。 黎明朕咨询有关人士,有人认为合同无效,有人认为合同有效。遂起诉。 问:
1、何谓重复保险?
2、客体不合法之无效保险合同包括几种情况? 二十一
2005年4月1日,黎明朕向永安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险及附加盗窃险,保险金额为6000元,保险期限自2005年4月2日零时起至2006年4月1日24时止,永安保险公司出具了保险单。同年5月15日,黎明朕所在的单位用单位福利基金为每个员工在顺安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险及附加盗窃险,每个人的保险金额为7000元,保险期限自2005年5月16日零时起至2006年5月15日24时止,顺安保险公司开具了保险单。
2006年1月5日,黎明朕家中失窃。黎明朕立即报告公安局,现场勘察发现:大门被撬,损失和丢失财物共计10500元。案发2个月,一直不能破案。黎明朕遂向2家保险公司分别提出索赔。2家保险公司均以重复保险为由拒绝赔付。 黎明朕咨询有关人士,有人认为合同无效,有人认为合同有效。遂起诉。 问:
1、重复保险时如何赔付?
2、意思表示不真实之无效保险合同包括几种情况? 二十二
2005年4月1日,黎明朕向永安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险及附加盗窃险,保险金额为6000元,保险期限自2005年4月2日零时起至2006年4月1日24时止,永安保险公司出具了保险单。同年5月15日,黎明朕所在的单位用单位福利基金为每个员工在顺安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险及附加盗窃险,每个人的保险金额为7000元,保险期限自2005年5月16日零时起至2006年5月15日24时止,顺安保险公司开具了保险单。
2006年1月5日,黎明朕家中失窃。黎明朕立即报告公安局,现场勘察发现:大门被撬,损失和丢失财物共计10500元。案发2个月,一直不能破案。黎明朕遂向2家保险公司分别提出索赔。2家保险公司均以重复保险为由拒绝赔付。 黎明朕咨询有关人士,有人认为合同无效,有人认为合同有效。遂起诉。 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