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办法(2)

2018-12-29 21:33

2.2.1 中修工程是对公路工程设施的一般性磨损和局部损坏进行定期的修理加固,以恢复原状的小型工程项目。

2.2.2 确定路面中修工程路段时,应根据路面破损率、强度系数、平整度及磨擦系数四项指标(或三项指标),并按《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有关规定综合考虑。

2.2.3 中修工程的施工与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施工监理制。

2.2.4 工程完工且自检合格后,承包商向市公路管理局提出申请,提请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质量鉴定。工程质量通过鉴定后,由市公路管理局组织质监站、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交工验收,工程缺陷责任期为一年,缺陷责任期满后,承包商向市公路管理局申请竣工验收,市公路管理局应组织质监站、工程监理、承包商、县公路管理局进行竣工验收。

三. 大修工程

2.3.1 大修工程是对公路设施的较大损坏进行周期性的综合治理,以全面恢复到原设计标准,或在原技术等级范围内进行局部改善和个别增建以逐步提高公路通行能力的工程项目。

2.3.2 大修工程计划由市公路管理局在年度养护工程费中计列。大修工程的安排应考虑相关规范、规定的各种工程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路网规划、改建工程安排情况及现有路况。路面大修工程路段应根据路面“四项指标”(或三项指标)和《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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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护技术规范》有关规定确定,路段应相对集中,以保持整个路段的通行能力为宜。

2.3.3 大修工程项目的设计文件由市公路管理局审批;工程的施工与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施工监理制。

2.3.4 按照我省GBM工程网络规划,大修工程应按部颁《国省干线GBM工程实施标准》同步实施GBM工程。

2.3.5 大修工程完工且监理确认合格后,一月内应上报竣工报告,并向市公路管理局申请交工验收,提请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质量鉴定,工程质量鉴定完成后,由市公路管理局组织质监站、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交工验收。工程缺陷责任期为两年,缺陷责任期满后,由省公路管理局或由省公路管理局委托市公路管理局组织质监站、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四. 水毁工程

2.4.1 公路水毁工程是对因雨、雪等自然灾害引起公路及其设施损毁的预防、修复和抢修工程。

2.4.2 为减少水毁损失,各级公路管理部门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措施,做好水毁预防工作,逐步消除水毁隐患。

2.4.3 公路水毁工程按其损毁程度大小及管理范围分为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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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中型、大型三类,其划分如下:

1. 小型水毁:路基土方零星坍塌;路面局部破损;人工构造物勾缝、抹面剥落;个别砌块松动、冲失及单项工程修复工作量在一千元以下者均属小型水毁工程,由小修养护承包商及时实施恢复,其费用在小修保养费用内予以支付。

2. 中型水毁:路基、路面损毁断行长度在20米以下,构造物等其它单项工程修复工作量在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者属中型水毁工程,其费用在市公路管理局水毁费中解决并负责组织实施。

3. 大型水毁:路基、路面损毁断行长度在20米以上及单项工程抢修、修复工作量在五万元以上者均为大型水毁工程,由市公路管理局负责组织修复,并由市公路管理局编制预算,呈报省公路管理局。其费用在省、市水毁抢修费中解决。

2.4.4 公路水毁工程抢修修复的原则是:保证重点,照顾全面;大型水毁先抢通,后修复;中、小型水毁结合抢修一次修复。

2.4.5 市公路管理局应在年度公路养护计划中列入水毁工程费,水毁预防修复工程费占养护工程费的比例应不少于3%。水毁工程费主要用于大、中型水毁预防、抢修及修复工程;当年水毁应当年修复,当年不能修复的水毁工程,其费用转入下年使用。

2.4.6 雨、雪天及各种水文、气候突变期间,县公路管理局应坚持对所辖路段进行巡视,密切注视雨、雪对公路的影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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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水毁苗头,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已水毁路段还应设臵鲜明的交通安全标志,预防行车事故发生。

2.4.7 对于已出现的公路水毁,不论其损坏程度大小,市、县公路管理局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抢修,并按水毁分类管理范围填写《公路水毁报告单》(见附表二)。

公路遇有大量雪阻、塌方、泥石流、地震等自然灾害致使交通受阻时,公路主管部门应及时报请当地政府组织沿线军民进行紧急抢修,尽快恢复通车。

当国、省道中断交通时,所在市公路管理局在中断情况发生后24小时内将阻通情况上报省公路管理局;当中断交通两天以上时,必须上报交通部和省政府。

2.4.8 大、中型公路水毁预防、修复工程应经过勘测设计、报批、施工、验收等程序。水毁抢修工程应经过有关领导和工程技术人员现场确定抢修方案并组织实施,同时做好现场记录。

2.4.9 公路水毁工程的设计文件一般由市局审批,对于大桥和技术复杂的水毁预防、修复工程,其设计文件及施工方案应报省局进行技术审批;大、中型水毁预防、修复工程,未经审批不得开工。其施工管理应按本《办法》第2.3.3条规定执行。

2.4.10 公路水毁工程竣工验收:小型水毁工程由县公路管理段(局)进行验收;大、中型水毁工程由市公路管理局组织验收;大桥或技术复杂的工程应由省公路管理局组织验收或由省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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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管理局委托市公路管理局验收。

五. GBM工程建设

2.5.1 为满足国家经济建设日益发展的需要,改善和提高国、省干线公路的养护和管理水平,提高公路的抗灾能力、通行能力,在全省国省干线公路实施公路标准化、美化建设工程(简称GBM工程)。

2.5.2 GBM工程建设执行部颁《国省干线GBM工程实施标准》。各市国、省干线路段的GBM工程在省公路管理局总体规划下,由市公路管理局组织实施。

2.5.3 GBM工程验收由省公路管理局组织验收,合格者,由省交通主管部门颁发GBM工程路段证书。

2.5.4 GBM工程路段不搞“终身制”,在验收后每二年,由省公路管理局或省公路管理局委托市公路管理局组织复查一次,对存在的问题,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后还达不到GBM工程标准的路段,应予取消和通报批评,并令其通过改造、改善手段,重新达到GBM工程标准。

六. 公路交通标志、标线

2.6.1 公路交通标志、标线是公路的组成部分,是管制、引导车辆顺利通行的安全设施。它对提高公路服务性能、保障行车安全、交通畅通具有重大意义。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应经常保持齐全、完整并处于良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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