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汽车维修企业设计 毕业论文

2018-12-29 2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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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汽车维修企业规划设计

摘要:我国的汽车发展较晚,所以造成了汽车维修行业还不太完善,我们应该学习国外的先进企业模式,但决不能一味的照搬。因为国外的成功经验毕竟是在国外环境下取得的,并不一定适应我国国情,这一点对于我国汽车维修企业的的规划设计来说尤为重要。

本论文从维修业现状分析、国家相关部门规定、开业条件、厂区规划和维修工艺流程五个方面比较全面的对小型维修企业进行规划和设计。其中融合了我国传统维修企业“小组模式”和国外“流水作业”的优点,优化了维修服务流程,规避了传统维修企业维修作业的错综复杂,把维修工作区域合理化、规范化,服务更加人性化。

关键词:小型维修企业;规范;优化;设计 1维修企业现状分析 1.1 行业标准有待完善

行业标准不完善,开业技术条件与市场发展不相适应。 规定的企业经营类别与市场形成的新的经营模式很少协调,如快修连锁经营、汽车养护等,从而阻碍了这些新型维修模式的发展;同时国标GB/ 16739 规定设备配置与大都市汽车维修需求不相适应,部分设备利用率低,而检测诊断设备等跟不上现代化汽车高性能技术的发展。 1.2 汽车配件市场无序经营现象严重

目前的中国汽车配件市场,无序经营现象十分严重。 从生产领域来说,整车生产企业认可的配件、配套零部件生产企业剩余产能生产的配件、仿制配件、假冒伪劣配件等一同流入市场;从进口渠道来说,正规渠道进口的经国外汽车生产厂家认可的配件、正规渠道进口的未经国外汽车生产厂家认可的配件、非正规渠道进口的经国外汽车生产厂家认可的配件、非正规渠道进口的未经国外汽车生产厂家认可的配件等,均打着“原厂正宗”的旗号涌进国内的汽车配件市场;从经营业户来说,有人合法经营,但也有部分经营业户使尽手段,胡搅蛮缠,坑蒙拐骗,令车主防不胜防。 1.3 维修行业和汽车管理部门监管力度不够

目前,在对个体汽车检修业户管理上还处于各自为政的无组织状态,没有统一领导,汽车维修行业协会和汽车管理部门对这些个体汽车检修业户的监管力度明显不够。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个体汽车维修厂设备不齐,技术落后,难以形成一定维修规模,无法保证当地车辆技术状况良好,造成不必要的浪费;个体维修厂技术人员的水平较差,缺乏正规培训,而且设备陈旧,资金短缺,修理工艺停留在手工作业的水平上,根本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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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汽车维修质量;小修厂收费标准极不统一,乱收费现象时有发生;个体维修小厂,检测设备不全或者根本没有检测设备。 1.4 汽车维修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偏低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汽车后市场服务体系仍然处于初级阶段。 汽车维修全行业整体表现为劳动生产率低、管理水平低、服务质量低、事故率高、维修成本高。 最近一次全国性调研结果表明,汽车维修行业从业人员的整体状况不容乐观,从业人员法律意识、技术素质不高,已成为制约汽车维修业持续发展的主要瓶颈。 目前,很多国内汽车维修企业的人力资源已无法满足现代汽车维修的需要。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4.1 从业人员整体学历偏低

汽车维修从业人员(含一线工人和技术管理人员)中,文化程度初中以下的接近40 %,接受过中等职业教育的不多。接受过各类高等教育的不足10%。农民工、城市普通中学毕业生、转岗择业的工人等成为二、三类维修企业的从业人员主体,普遍表现为文化水平不高,服务意识不强,专业知识匮乏。即使是一些大型修理厂也存在同样的问题。 1.4.2 高等级技能人才比例偏低

具有故障诊断能力的技术工人仅占20% (日本为40%,美国达到80%);技师和高级技师仅占技术工人的8%。远低于发达国家35 %的比例。 其中年龄在55 岁以上者占37.5 %。 且绝大多数知识结构老化,难以适应现代汽车维修新技术;尚有70%左右的从业人员不具备任何技术等级证书。

1.4.3 接受专业训练的人才比例低

据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对部分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抽样调查,从事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中,接受过新技术培训的为11.7%,接受过管理经营培训的有9.3%,接受过汽车维修基础培训的有38.7%。以具备技术等级证书的技术工人为样本比较,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及以上(含技师、高级技师) 比例为30.4 %、43.1%、26.6%,而发达国家这一比例为15%、50%、35%。抽样的一、二类企业中,尚有22.4%的从业人员不具备任何技术等级证书。三类企业中技术等级的比例更远远低于上述数据。 1.5汽车维修方式改革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5.1未能摆脱原维修方式的周期结构制约

现在,仍有不少维修企业不是以检测诊断为依据,参照机械运行记录,综合评定之后来确定修理方案,而是以简单的经验判断替代状态监测,仍然是按汽车运行时间分期进行项目检修,致使修理项目与汽车实际故障状况不相符。 1.5.2全面否定计划维修

目前,在汽车维修技术人员中普遍意识到,单纯的计划预期检修制度已不适应现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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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使用、维修的需要,从而产生了对其完全否定的倾向,忽略了维护保养的积极作用,以至于出现“重维修、轻维护”的局面,使维修往往需要事后进行补救。 1.5.3检测技术和设备的应用与维修方式脱节

有些汽车维修企业未从企业的实际出发,在维修技术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跟不上的情况下,盲目购买先进的检测设备和仪器,使其在故障诊断和维修中不能充分发挥作用。这种脱节,导致检测仪器和设备的闲置。 1.6汽车诊断技术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汽车技术含量的不断增长,汽车维修技术也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多种多样的维修技术极大地方便了维修技术人员的工作,使得维修的及时性、准确性大大提高。然而,现阶段有些汽车维修企业的故障诊断技术,检测手段和保养、修复技术却远远不能满足实际的需要。这是由于以下的一些原因造成的。 1.6.1故障诊断设备不完善

一些汽车维修企业由于规模不大,资金不足,加之现代汽车故障诊断设备投资较大的原因,不愿意配备必要的故障诊断设备,使得维修人员对故障的诊断、检测还停留在依靠经验判断阶段,从而造成故障诊断的准确率较低,也难以确定故障程度。 1.6.2 维修技术力量薄弱

目前我国的汽车维修企业数量较多,各个企业的维修技术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加之部分汽车维修企业不重视人才的培养,对汽车维修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跟不上现代汽车诊断技术的发展,造成汽车维修技术人员技术水平有限,对现代汽车故障诊断设备的使用不熟练,不能充分发挥故障诊断设备应有的作用,导致不能及时解决维修中的疑难问题。

1.6.3故障诊断技术规范化不够

在我国汽车诊断技术发展过程中,普遍重视硬件技术,而忽视或是轻视了难度大、投入多、社会效益明显的诊断方法和限值标准等基础性技术的研究。 从而造成维修标准不统一,汽车故障维修评估不够全面。 1.6.4故障诊断新技术开发不够

目前我国的汽车故障诊断技术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的差距,故障诊断新技术开发力度不够。目前的诊断设备还只能诊断汽车的部分性能和故障,对某些总成如离合器、变速器、差速器、主减速器等的故障诊断,还缺乏方便、实用的诊断设备,仍然以人工经验法为主。 2.国家相关部门规定 2.1工商部门

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许可。小型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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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企业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和专项修理工作;获得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分别从事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维修及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和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和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空调维修、 车辆装潢(蓬布、坐垫及内装饰)、车辆玻璃安装等专项工作。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实行有效期制。从事小型汽车维修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6年;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开展维修服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由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按照统一式样和要求自行制作。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确保安全生产。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应当执行机动车维修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机动车维修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

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可按各省机动车维修协会等行业中介组织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生产厂家公布的标准执行。当上述标准不一致时,优先适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备案的标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其执行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生产厂家在新车型投放市场后1个月内,有义务向社会公布其维修技术资料和工时定额。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使用规定的结算票据,并向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清单。维修结算清单中,工时费与材料费应分项计算。维修结算清单格式和内容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制定。 2.2道路运输部门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乱收费、乱罚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在机动车维修经营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交通部监制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记录,并按照规定归档。当事人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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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2.3交通部门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小型汽车维修企业的开业条件 3.1设备条件

企业配备的设备型号、规格和数量应与其生产纲领、生产工艺相适应;设备技术状况应完好,满足加工、检测精度要求和使用要求;允许外协的设备必须有合法的技术经济合同书。

具体设备有:

(1)清洁作业设备主要包括:汽车外部清洗设备、零件清洗设备。

(2)补给、润滑、禁固作业设备主要包括:举升设备或地沟、机油加注器、齿轮油加注器、润滑脂加注器、各种工作介质加注器、轮胎螺母拆装机或专拆装工具、悬架弹簧螺栓螺母拆装机或专用拆装工具。

(3)专用设备为主要包括:磨气门机、气门座铣削及气门与气门座研磨设备或工具、制动鼓和制动盘维修设备、制动蹄摩擦片和制动块维修设备、轮胎轮绸拆装设备、喷烤漆房(从事轿车维修)或喷漆设备、充电机。通设备包括:钻床、电焊设备、氧乙炔其气焊设备、钎焊设备、液压或机械压力机、空气压缩机、砂轮机、钳工工作台及设备。

(4)计量器具主要包括:外景千分尺、游标卡尺、内径百分表、内经千分尺表、平尺、平板、前束尺、气缸压力表、发动机检测专用真空表、万用电表、塞尺、电解液密度计、转速表等,这些计量器必须经过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并取得计量检定合格证。

(5)检测与诊断设备主要包括:发动机综合监测仪、气缸漏气量检测仪、曲轴箱窜气量测量仪、工业纤维内窥镜、润滑油质量检测仪(润滑油分析仪)、废气分析仪(从事汽油车维修)、烟度计(从事柴油机维修)、声级计、油耗计(允许外协)、无损探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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