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面积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容积率 建筑密度 绿地率 建筑限高 人口密度 公共服务设施 市政公用设施 停车位 备注 字符型(10) 字符型(20) 字符型(10) 字符型(20) 字符型(10) 字符型(200) 字符型(200) 字符型(100) 字符型(100) (%) (%) (m) (人/公顷) 多个设施之间以;隔开 多个设施之间以;隔开 (3)公共服务设施及市政公用设施规划指标表应符合表4-9的规定
表4-9公共服务设施及市政公用设施规划指标表
序号 1 2 3 4 字段名称 设施编码 设施名称 设施地址 所在管理单元编码 5 6 7 8 9 10 11 所在地块编码 所属街道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设施级别 设施规模 设置要求 字符型(50) 字符型(20) 浮点型 浮点型 字符型(10) 字符型(20) 字符型(10) 多个地块以;隔开 (m2) (m2) 市级,区级,居住区级,居住小区级 说明设施的服务半径、服务人口 说明设施是否独立占地:独立占地,非独立占地 12 13 建设状况 备注 字符型(30) 字符型(100) 已建,在建,规划 类型 字符型(9) 字符型(50) 字符型(100) 字符型(24) 说明 参照3.2.4的有关规定 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14 设施类型 字符型(20) 参照表2.2、表2.4、表2.5的有关规定 4.4其他规定
4.4.1提交的电子文件必须与纸质(书面)成果内容完全一致。 4.4.2以CD形式提供电子文件,正式成果阶段需提供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文件目录列表。
4.4.3设计单位应保证图形具有良好的拓扑关系,改进制图制表习惯,加强成果数据质量管理,严把数据质量关。
4.4.4图形文件除按本标准执行外,还应符合《城市规划制图标准》(CJJ/T97-2003)和其它专业标准的规定。
4.4.5属性数据的一般规定
(1)管理单元控制内容表中的管理单元编码、主导属性应具有合法性、唯一性、非空性。
(2)细分地块规划控制指标表中的地块编码、用地性质应具有合法性、唯一性、非空性;用地面积具有非空性;用地面积、容积率、建筑面积三者具有逻辑相关性;配套设施应具有合法性。
(3)公共服务设施及市政公用设施规划指标表中的设施编码应具有合法性、唯一性、非空性;设施级别、设施规模、设置要求、建设状况等具有明确的取值范围,应保证数据的完整性、规范性和非空性。
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成果要求
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计算机标准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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