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 法
第三章 消费税法
◆考情分析
本章是《税法》考试的比较重要的税种之一。在以往的税法考试中,本章各种题型均会出现,特别是综合题,每年都会有与增值税、甚至是企业所得税结合的题目
年份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单项选择题 1分 1分 1分 多项选择题 1分 1分 1.5分 计算分析题 6分 5分 6分 综合题 1分 1分 1分 合计 9分 8分 9.5分
◆本章内容:5节
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第二节 税目与税率★ 第三节 计税依据★
第四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五节 征收管理
◆本章内容讲解 消费税概述
一、消费税概念
我国现行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消费品征收的一种税。
二、我国消费税的特点 (一)征收范围具有选择性 (二)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 (三)征收方法具有灵活性
三、消费税与增值税的关系
消费税与增值税的区别: 消费税与增值税的联系 1.两者范围不同 2.两者与价格的关系不同 1.两者都对货物征收 3.两者的纳税环节不2.对于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商品,征收消费税的同时需要征收增同 值税,两者计税依据是一致的 4.两种的计税方法不同
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一、纳税义务人
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义务人。 【例题·多选题】下列单位中属于消费税纳税人的有( )。 A.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金银首饰除外)的单位 B.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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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 D.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单位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单位是消费税的扣缴义务人,而不是消费税纳税人。
二、征税范围
四个环节:生产、委托加工、进口、零售,指定环节一次性缴纳,其他环节不再缴纳。
其中两个环节比较特殊:
(一)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有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具体要求:
要素 规定 注释 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仅限于金基、银征税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不符合条件的,仍在生产环节交纳消费税的金银首饰 范围 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10%);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税率 5% 计税依据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一般规定 含税销售额÷(1+17%) 1.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 2.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计税销售 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依据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具体3.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 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规定 格计算纳税 4.以旧换新(含翻新改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制)销售金银首饰 费税 【例题·计算题】乙商场零售金银首饰取得含税销售额10.53万元,其中包括以旧换新业务中
新首饰的含税销售额5.85万元。在以旧换新业务中,旧首饰作价的含税金额为3.51万元,乙商场实际收取的含税金额为2.34万元。
计算:乙商场零售金银首饰应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不考虑进项税)。 『正确答案』
应纳消费税=(10.53-5.85)÷1.17×5%+2.34÷1.17×5%=0.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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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增值税=(10.53-5.85)÷1.17×17%+2.34÷1.17×17%=1.02(万元)
(二)批发环节:只有卷烟在批发环节加征一道消费税
自2009年5月1日起,卷烟在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相关内容如下:
要素 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关注的问题: 纳税人 (1)纳税人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 (2)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 计税依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按其销售额(不含增值税)征收5%的消费税 据 应纳消费税=销售额(不含增值税)×5% 关注的问题: 税额计(1)纳税人应将卷烟销售额与其他商品销售额分开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一并征算 收消费税 (2)卷烟消费税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后,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纳税地卷烟批发企业的机构所在地,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申报点 纳税 2010年考题·计算题分析
消费税纳税环节总结:
【例题·多选题】根据现行税法,下列消费品的生产经营环节,既征收增值税又征收消费税的有( )。
A.批发环节销售的卷烟
B.零售环节销售的金基合金首饰 C.批发环节销售的白酒 D.零售环节销售的白酒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白酒在生产环节缴纳消费税,批发、零售环节不再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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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税目与税率
一、税目
消费税征税范围可以概括为: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从消费税的征收目的出发,目前应税消费品被定为14类货物,即消费税有14个税目。
1.烟:包括卷烟(包括进口卷烟、白包卷烟、手工卷烟和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及个人生产的卷烟)、雪茄烟和烟丝三个子目。 卷烟回购问题:
不符合下述条件的回购卷烟,则征收消费税: ①联营企业必须按照已公示的调拨价格申报缴税。
②回购企业将联营企业加工卷烟回购后再销售的卷烟,其销售收入应与自产卷烟的销售收入分开核算,以备税务机关检查;如不分开核算,则一并计入自产卷烟销售收入征收消费税。
【例题·多选题】既有自产卷烟,同时又委托联营企业加工与自产卷烟牌号、规格相同卷烟的工业企业(以下简称卷烟回购企业),从联营企业购进后再直接销售的卷烟,其不再征收消费税的条件有( )。
A.联营企业按公示调拨价格申报纳税
B.回购企业向联营企业提供所需加工卷烟的牌号
C.回购企业能够分别核算回购卷烟与自产卷烟的销售收入 D.回购企业向联营企业提供税务机关已公示的消费税计税价格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对既有自产卷烟,同时又委托联营企业加工与自产卷烟牌号、规格相同卷烟的工业企业(以下简称卷烟回购企业),从联营企业购进后再直接销售的卷烟,对外销售时不论是否加价,凡是符合下述条件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1.回购企业在委托联营企业加工卷烟时,除提供给联营企业所需加工卷烟牌号外,还须同时提供税务机关已公示的消费税计税价格。联营企业必须按照已公示的调拨价格申报缴税。
2.回购企业将联营企业加工卷烟回购后再销售的卷烟,其销售收入应与自产卷烟的销售收入分开核算,以备税务机关检查;如不分开核算,则一并计入自产卷烟销售收入征收消费税。
2.酒及酒精:酒包括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果啤和其他酒。酒精包括各种工业用、医用和食用酒精。
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征收消费税。 【例题·计算题】某市一娱乐公司2011年1月1日开业,经营范围包括娱乐,餐饮及其他服务,当年餐饮收入600万元(其中包括销售自制的180吨啤酒所取得的收入)。计算该公司应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 『正确答案』
该娱乐公司销售自制啤酒应缴纳的消费税=180×250÷10000=4.5(万元) 销售自制的180吨啤酒所取得的收入属于营业税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营业税。 餐饮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600×5%=30(万元)
3.化妆品。本科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类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不包括: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装油、油彩。
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应税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是指以金、银、珠宝玉石等高贵稀有物质以及其他金属、人造宝石等制作的各种纯金银及镶嵌饰物,以及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出国人员免税商店销售的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5.鞭炮、焰火:
不包括: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
6.成品油: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7个子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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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汽车轮胎:包括用于各种汽车、挂车、专用车和其他机动车上的内、外轮胎。 不缴纳消费税的轮胎:
(1)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翻新轮胎停止征收消费税。
(2)农用拖拉机、收割机和手扶拖拉机专用轮胎不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汽车轮胎”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8.小汽车:小轿车、中轻型商用客车
不包括:(1)电动汽车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2)车身长度大于7米(含)、座位10~23座(含);(3)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 9.摩托车:包括2轮和3轮。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50Km/h,发动机气缸总工作容量不超过50ml的三轮摩托车不征收消费税。
10.高尔夫球及球具: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高尔夫球包(袋)。高尔夫球杆的杆头、杆身和握把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11.高档手表:高档手表是指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在10000元(含)以上的各类手表。 12.游艇:长度大于8米小于90米。 13.木制一次性筷子
14.实木地板:以木材为原料。
【考题·单选题】(2010年)下列各项中,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的是( )。 A.电动汽车 B.卡丁车 C.高尔夫车 D.小轿车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电动汽车、卡丁车、高尔夫车不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二、税率——两种税率形式
(1)比例税率:适用于大多数应税消费品,税率从1%至56%;
(2)定额税率:只适用于三种液体应税消费品,它们是啤酒、黄酒、成品油。
啤酒 ①每吨出厂价格在3000元以上的 ②每吨出厂价格不足3000元的 ③娱乐业和饮食业自制的 应税消费品 卷烟 白酒
第三节 计税依据
三种计税方法 1.从价定率计税 2.从量定额计税 (啤酒、黄酒、成品油) 3.复合计税 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定额税率 每标准箱150元, 每条0.6元, 每支0.003元, 每斤0.5元 250元/吨 220元/吨 250元/吨 比例税率 56%(每条价格≥70元) 36%(每条价格<70元) 20% (3)白酒、卷烟2种应税消费品实行定额税率与比例税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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