厚度 正偏差不限 负偏差为0 注:1 表内尺寸以管桩设计图纸为基准;
2 预应力和螺旋箍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应分别不小于25㎜和20㎜。 3 L为桩长。
6.3.3 用抱压式压桩机施工的静压管桩尺寸允许偏差除应符合表6.3.2规定外,其横截面的椭圆度及沿桩身长度方向上的表面平整度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桩身合缝处的直径与其相垂直方向的直径之差不宜大于5㎜; 2 钢模板环向连接处的桩身混凝土应平整,不得有明显的竹节状。 6.3.4 本规程未作规定的静压管桩质量的其他要求及离心混凝土强度等级评定方法,应符合国家标准《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GB13476-2009)的有关规定。
6.4 桩的吊运与堆放
6.4.1 PHC桩从高压釜取出后即可吊运。
6.4.2 桩出厂时厂方应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其规格、批号、制作日期应符合相应的验收批号内容。
6.4.3 桩的吊装、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桩在吊运过程中应轻吊轻放,保持平稳,避免碰撞; 2 单节管桩可用专用吊钩钩住管桩两端内壁直接进行水平起吊;
3 桩的运输,陆路宜用平板车,水路宜用驳船。装运时,应把桩扎牢塞紧,防止产生滑动或滚动。
6.4.4 桩被运至现场后,应进行检查验收,除对桩的外观质量和桩身尺寸进行检验外,重点应对桩身在运输过程中是否产生裂缝及碰伤进行检查。质量不合格及在吊运过程中产生裂缝的桩严禁使用。 6.4.5 桩的现场堆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堆放场地应平整坚实;
2 应按桩的规格、长度及施工流水顺序分别堆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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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宜采用“即用即送”的组织方法进行供桩,减少二次搬运及堆放; 4 宜单层堆放;叠层堆放时,堆放层数不宜超过4层;
5 叠层堆放时,必须在底层桩下设置二道贴地垫木,位置分别在桩身两端0.2L处。层与层之间可不设置垫木,但底层边缘处的静压管桩应用木塞塞紧或用拉条拉紧,防止管桩滚动。 6.4.6 取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抱压式压桩机使用的桩,可用压桩机上吊机取桩;顶压式压桩机使用的桩,需另配备吊机进行取桩;
2 对于叠堆层数不超过2层的管桩,可拖拉取桩;
3 叠层堆放超过2层时,应采用吊机取桩,严禁拖拉取桩。
6.5 压桩
6.5.1 正式压桩前应完成下列准备工作:
1 压桩机安装就位后,应认真检查压桩设备各部分的质量和性能,并进行试验运转;
2 除按本规程第6.3.1~6.3.4条规定检查桩身质量外,尚应检查桩的生产日期, PHC桩应有不少于7d的龄期方可施压;
3 绘制桩位编号图,并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确定合理的施工流水线路;
4 分批或全部桩位放线,桩位偏差不得大于20㎜;
5 在桩身上做出以米为单位的长度标记,并沿桩身从下而上表明桩的长度,以便观测桩的入土深度及记录该深度时的压力值; 6 按本规程第6.5.2条的规定进行试压桩工作。 6.5.2 试压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级及地质条件较为复杂的乙级桩基工程,按不少于工程桩总数2%,且不少于5根进行试压桩,其他情况按不少于工程桩总数1%,且不少于3根进行试压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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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试压桩的规格、长度及地质条件应具有代表性; 3 应选在地质勘探技术孔附近; 4 施压方法及施压条件应与工程桩一致;
5 应考虑群桩挤土效应及桩径对桩入土深度的影响。 6.5.3 试压桩完成后应提供下列资料:
1 压桩全过程记录,包括压桩深度、压桩力、终压力值等;
2 桩穿透土(岩)层能力,包括穿透硬夹层及进入持力层深度、持力层性质等评价;
3 桩接头类型及接头施工记录; 4 出现异常情况的详细记录。
6.5.4 压桩顺序应综合考虑下列原则后确定:
1 根据桩的密集程度及桩基础与周围建(构)筑物的关系:
1)若桩较密集且距周围建(构)筑物较远,施工场地较开阔时,宜从中间向四周进行;
2)若桩较密集,场地狭长,两端距建(构)筑物较远时,宜从中间向两端进行;
3)若桩较密集且一侧靠近建(构)筑物时,宜从毗邻建(构)筑物的一侧开始由近及远进行;
2 根据场地的工程地质条件:
1)若场地较大且部分区域的上覆土层中含砂(碎石、卵石)时,宜先在含砂(碎石、卵石)区域内施压;
2)若持力层埋深或桩入土深度差别较大时,宜先施压长桩后施压短桩;
3 根据桩的规格及分布情况:
1)当场地内桩的规格不同时,宜先施压大桩后施压小桩;
2)当场地内存在30根桩以上的大承台时,宜先施压大承台桩后施压小承台桩。
6.5.5 抱压式压桩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压桩机应按本规程第6.2.3~6.2.5条规定配足重量,满足最大压桩力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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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压桩机上吊机在进行吊桩、喂压桩过程中,严禁行走和调整; 3 喂压桩时,管桩桩身两侧合缝位置应避开夹具的直接接触;
4 带有桩尖的第一节桩插入地基0.5~1.0m时,应严格调整桩的垂直度,偏差不得大于0.5%,然后才能继续施压;
5 压桩过程中应经常观测桩身的垂直度。当桩身垂直度偏差大于1%时,应找出原因并设法纠正;当桩尖进入较硬土层后,严禁用移动机架等方法强行纠偏;
6 压桩过程中应经常注意观察桩身混凝土的完整性,一旦发现桩身裂缝,应立即停机,找出原因,采取改进措施;
7 每一根桩应一次连续压到底,接桩、送桩应连续进行,中间不得无故停歇,且尽可能避免在桩尖接近设计持力层时进行接桩;
8 压桩时应及时准确地填写压桩施工记录表,压桩施工记录表格式见附录C。
6.5.6 当压桩压至设计深度后,若有露出地面的桩段必须在移机前截去,管桩
截桩应用锯桩机截割,严禁利用压桩机行走将桩推断的作业法。
6.5.7 焊接接桩除应符合行业标准《建筑钢结构焊接规程》(JGJ81)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桩需要接长时,已入土桩段的桩头宜高出地面(平台)0.5~1.0m; 2 接桩时上下节桩应保持顺直,错位偏差不宜大于2㎜;
3 对接前,管桩端板应用铁刷子清刷干净,坡口处应刷至露出金属光泽; 4 焊接宜优先采用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 5 施焊宜对称进行;
6 焊缝应饱满连续,不宜少于2层;
7 焊接后应自然冷却3~5min后方可继续施压。
6.5.8 遇到下列情况之一,应暂停压桩作业,并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1 压力表读数骤变或读数与地质报告中的土层性质明显不符; 2 桩难穿越具有软弱下卧层的硬夹层; 3 实际桩长与设计桩长相差较大;
4 桩身混凝土出现崩裂声、裂缝或破碎等异常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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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桩头混凝土剥落、破裂; 6 桩身突然倾斜、偏位; 7 夹持机构打滑;
8 地面明显隆起,附近房屋及市政设施开裂受损; 9 邻桩上浮或桩头位移; 10 压桩机下陷。 6.5.9 送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桩顶压至接近地面需要送桩时,应测出桩的垂直度并检查桩头质量,合格后应立即送桩,压、送桩作业应连续进行; 2 不得用工程桩作送桩器;
3 当场地上多数桩较短(L≤15 m)或桩端持力层为风化软质岩可能需要复压时,送桩深度不宜超过1.5 m;
4 除本条3款规定外,当桩的垂直度小于1%且有效桩长大于15 m时,静压管桩送桩深度可根据需要适当加深,但不宜超过8 m; 5 送桩的最大压桩力一般不宜超过桩身允许抱压力的1.1倍。 6.5.10 终压控制标准可根据下列条件综合确定:
1 根据现场试压桩的试验结果; 2 参考条件相似工地的施工经验; 3 按本规程第6.2.4条规定;
4 终压时连续复压次数应根据桩长及地质条件等因素确定,一般不宜超过3次,对施压入土深度小于8 m的桩,复压次数可增至3~5次。当条件许可时宜采用超载施压法,但一般不宜采用满载连续复压法; 5 复压时每次稳定时间:压桩力小于3000kN时不宜超过10s;压桩力大于3000kN时不宜超过5s;
6 终压力值不宜大于桩身允许抱压压力的1.1倍。
6.5.11 当无类似工程施工经验时,终压控制标准宜按如下确定:
1 对于摩擦桩,应按设计桩长进行控制。但需在试压桩时,先按设计桩长试压3~5根,24h后再用与桩的竖向极限承载力相等的压桩力进行复压,如果桩身不下沉,即可按设计桩长进行全面施工,否则,设计桩长应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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