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B 静压管桩施工记录
表B 静压管桩施工记录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自然地面标高: 日期: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 桩型及规格: 桩顶设计标高: 总包单位: 桩机编号、重量: 压力表换算值1Mpa= kN(双缸)/ kN(四缸) 相邻序号 桩号 地勘孔号 起止操作者 时间(时1 2 3 4 5 6 7 8 桩入土深度对应的读表值(Mpa) 9 10 11 12 13 14 15 16 终压力复压次数 送桩深度(m) 高出 地面 (m) 桩入土总深度 (m) 桩身节长(m) 下节 中节 上 节 接桩 质量 记录 桩倾 斜率 (%) 、分)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kN)
建设单位: 共 页 第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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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程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 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必须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或“应按?执行”。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规范执行,其写法为“可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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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静压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基础技术规程
DB22/T432--2006
条文说明
2010·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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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4 管桩基础的岩土勘察 5 管桩基础设计 5.1 一般规定
5.2 桩基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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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管桩基础的岩土勘察
4.0.5 本条说明中的N值均为未修正的值。
4.0.10 本条说明关于勘察报告应提供管桩基础设计在勘察阶段需要的详细参数的相关内容。
勘察报告作为基础设计的主要依据,应提供准确、详实的设计所需各项参数如桩径及相应的桩端入土深度(或高程)等,且不应使用以试桩为准的结论和建议。
5 静压管桩基础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5 基桩的布置是桩基概念设计的主要内涵,是合理设计、优化设计的主要环节。
基桩的最小中心距规定基于两个因素确定。为了有效发挥桩的承载力,减小挤土负面效应,在饱和粘性土和密实土层条件下,桩距应适当加大。因此最小桩距的规定,考虑了土质类型,同时考虑桩的排数与数量等因素。
当土质为硬塑、坚硬饱和粘性土时,桩施工中的上浮现象比较明显,桩中心距应适当加大。
关于接桩要求中所述的同一平面,考虑到桩周土的应力扩散,接头间距不宜小于1倍的基桩中心距。
5.2 桩基计算
5.2.3 本条说明关于静压管桩侧摩阻力、端阻力特征值的经验值的相关内容。
《静压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基础技术规程》DB22/T432—2006是基于当时数量不多的试验确定,近几年来管桩工程试验积累了更多资料,对承载性状的认识进一步深化,这是本次修订的良好基础。
本次修订增加了中砂的侧摩阻力、端阻力特征值,全风化泥岩的侧摩阻力、端阻力特征值略有降低,而粘性土的侧摩阻力、端阻力特征值略有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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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2.3-1中“填土”要求回填时间在5年以上。
5.2.6 本条要求20层(高度≧60m)以上的建筑,采用管桩时,建议满足以下条件:
1、宜选用不小于500mmAB型桩,并在管内填充混凝土; 2、应设地下室; 3、不宜接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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