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公安消防支队
撤销消防行政许可决定书
XX公消行撤 [2009]第0009号
XXX县消防大队:
经调查核实,你大队作出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X公消审[2009]第0003号),存在以下问题:
□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超出法定职责和权限作出的;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的; □其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你大队作出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X公消审[2009]第0003号)。
(公安消防机构印章)
年 月 日
承 办 人: 审 核 人: 签 发 人:
建设单位收件人: 日 期: 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交当事人。
第二节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符合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符合《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的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
市、县级公安机关消防验收的权限分工按照总队《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三、工作时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四、工作程序
受 理 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受理凭证》 受理 不予受理 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不予受理凭证 交 办 集体会审 组织消防验收 专家评审 拟定验收意见 技术复核 审批 验收不合格的,按照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制作《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送 达 建 档
(一)受理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窗口对申请人提交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材料应当进行形式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受理的决定。
1、审查申请材料
①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②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③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④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⑤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⑥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⑦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主要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专家评审意见、消防设计变更、消防自动工程竣工图纸及隐蔽工程实施监理记录等材料)。
2、受理意见
经初步审查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作出同意受理或不同意受理的意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制作《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受理/不予受理凭证》并送达申请人。
(1)同意受理
符合下列条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同意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①申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项目属于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范围内的;
②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
(2)不予受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以受理凭证:
①申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项目不属于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范围内的;
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二)交办
受理后,承办部门负责人应及时交办给具体验收人员。 (三)组织验收
验收人员应按照《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暂行办法》(公消[2007]479号)的要求,组织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等单位配合。在验收中应当组织防火监督检查、消防产品监督管理、灭火战训和建设工程审核人员等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施文件进行验收。
(四)综合评定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后,消防验收负责人应组织参加验收的人员对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情况进行汇总,作出综合评定结论。对重大、疑难建设工程实施消防验收时,应当进行集体会审(具体程序见本章第一节)。
消防验收的评定应当根据资料审查和现场抽样性检查及功能测试的结果,按照子项、单项、综合评定的程序进行,并填写《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消防验收的评定结论必须明确合格或不合格。
(五)复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