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与江苏先声药物研究有限公司、南京(2)

2018-12-29 23:06

权利要求1中的比例“1:10-30”修改为“1:30”。该修改从连续的比例范围中选择了一个特定的比例请求保护,而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均未明确记载过该比例关系,也没有教导要在原有的比例范围之中进行这样的选择,尽管本专利的说明书中记载了氨氯地平1mg/kg与厄贝沙坦30mg/kg的组合,但这仅表示药物具体剂量的组合,不能反映整个比例关系,此外,本专利说明书第10页曾对药物具体剂量作出明确限定“本发明可应用的氨氯地平与厄贝沙坦复方剂量范围为:氨氯地平:厄贝沙坦=2-10mg:50-300mg”,故无法确定是否任意满足1:30这个比例的组合均能达到与该组合相同的效果,因此,修改后的技术方案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也不能从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毫无疑义地确定,并且对该反映比例关系的技术特征进行修改也不属于无效宣告程序中允许的修改方式。

故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修改文本不予接受。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文本为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二)关于《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本案中,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复方制剂,其中氨氯地平或氨氯地平生理上可接受的盐和厄贝沙坦的重量比为1:10-30。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及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时所述,其技术方案具有降压效果显著,降压疗效稳定持久的作用。因而满足氨氯地平与厄贝沙坦重量比为1:10-30的复方制剂及其应用均应具有上述作用。但是,本专利说明书在具体的实验例中记载了“用药后除A1I10组合降压作用不明显,A2I10组合和A1I20

6

组合物降压作用维持不足12小时外,其余6种……”、“氨氯地平1mg/kg与不同剂量的厄贝沙坦组合,仅在厄贝沙坦为30mg/kg时才呈现稳定持续的降压效应”(说明书第7页倒数3-11行)。该实验结果显示:氨氯地平1mg/kg与厄贝沙坦10mg/kg的组合降压效果不明显,氨氯地平1mg/kg与不同剂量的厄贝沙坦组合时,仅厄贝沙坦为30mg/kg时才具有稳定持续的降压效果。因而,氨氯地平1mg/kg与厄贝沙坦10mg/kg的组合不仅降压效果不明显,而且不具有稳定持续的降压效果。由此可见,说明书记载的技术方案落在1:10-30的范围内,但却不能具有本专利技术方案所要起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从说明书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本专利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复方制剂和权利要求3-4请求保护的制药用途均以权利要求1所述的复方制剂为基础,其中同样包括了前述降压效果不明显、不具有稳定持续的降压效果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2-4同样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总之,本专利权利要求1-4的技术方案中包括了不能实现发明目的的技术方案,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不能合理地将权利要求的可实现发明目的的技术方案与不能实现发明目的的技术方案区分开,故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应予以无效。在此基础上,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的其它无效理由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

7

家化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家化公司将原授权权利要求1中的比例“1:10-30”修改为“1:30”,而该“1:30”的比例关系在原始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均未明确记载(原始权利要求的范围为1:10-50)。尽管本专利的说明书中记载了氨氯地平1mg/kg与厄贝沙坦30mg/kg的组合,但这仅表示药物具体剂量的组合,而不能反映整个比例关系,无法确定是否任意满足1:30这个比例关系的组合均能达到与该组合相同的效果。因此,家化公司将原权利要求1中的比例“1:10-50”仅保留一个点值1:30,且该点值1:30并未记载在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故家化公司对该反映比例关系的技术特征进行修改,超出了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也不能从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毫无疑义地确定。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4275号决定对此所作认定并无不妥之处,应予维持。在此基础上,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4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是正确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第14275号决定。

一审判决作出当日(2010年6月18日),本专利由家化公司转让给江苏先声公司和南京先声公司,著录项目变更于该日生效。

2010年7月15日,家化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撤销第14275号决定。二审诉讼中,江苏先声公司和南京先声公司声明:家化公司在本案中的所有诉讼权利和义务均由江苏先声公

8

司和南京先声公司承继;家化公司在本案中原已进行的所有诉讼行为继续有效,其法律后果由江苏先声公司和南京先声公司承受。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家化公司在无效宣告程序的口头审理中曾提交本专利权利要求的修改文本,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1:10-30”修改为“1:30”。这种修改没有扩大本专利的保护范围,也没有超出原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更没有增加未包含在本专利授权的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专利复审委员会和一审法院关于原说明书中没有记载所有符合“1:30”比例关系的氨氯地平和厄贝沙坦的组合都能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的认定,属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能否得到说明书支持的问题,即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问题,而非家化公司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的修改是否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的问题,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4275号决定和一审判决对家化公司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的修改不予接受的认定,缺乏依据,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家化公司在口头审理中所提出的本专利修改文本对李平所提宣告本专利权无效的相应理由予以审查。综上,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第14275号决定,并判决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本专利重新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本院另查明,本专利说明书中有如下相关内容:说明书第三部分“试验结果”表5(第9页):“9种剂量组合及相应的剂量比”中有A1I30(1:30)的内容。该部分“复方对血压的影响”中有如下描述:“9种组合……用药后除A1I10 组合降压作用不明显,A2I20和A1I20组合降压作用维持不足12小时外,其余6种组合均有显著降压作用,且降压作用维持24

9

小时以上。……氨氯地平1mg/kg与不同剂量的厄贝沙坦组合,仅在厄贝沙坦为30mg/kg时才呈现稳定持续的降压效应。”说明书第四部分“分析与结论”(第10页)中有“氨氯地平1mg/kg与厄贝沙坦30mg/kg的组方因降压效果稳定持久,用药剂量较小,故推荐为最佳剂量组合”以及“本发明可应用的氨氯地平与厄贝沙坦复方剂量范围为:氨氯地平:厄贝沙坦=2-10mg:50-300mg”的内容。第10页及第11页片剂制备实施例1和实施例2分别公开了氨氯地平2.500mg与厄贝沙坦75.000mg的组合以及氨氯地平5.000mg与厄贝沙坦150.000mg的组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当事人申诉及答辩的事由,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家化公司在无效程序中修改的权利要求是否应被接受,即该修改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及《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专利权人可以修改其权利要求书,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节“关于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文件的修改”中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文件的修改仅限于权利要求书,其修改原则是:(1)不得改变原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2)与授权的权利要求相比,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3)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4)一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在满足上述修改原则的前提下,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具体方式一般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其中技术方案的删除是指,从同一权利要求中并列的两种以上技术方案中删除一

10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与江苏先声药物研究有限公司、南京(2).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最新北师大版二年级数学上册第七单元 分一分与除法教学设计教学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