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奖惩办法(4)

2018-12-29 23:08

(27)中药饮片未单独开具处方的

(28)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未另起一行的 (29)中药饮片未按“君、臣、左、使”序排列的

(30)中药饮片需调剂、煎煮特殊要求,未在药品右上角加括号编注的 (31)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未在药品称之前写明的 (32)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未划一斜线的 (33)药品剂量未使用法定单位的

(34)普通处方超过7日用量,未注明原因的 (35)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未注明原因的

(36)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不按规定使用的 ▲ (37)药品的适应症有与临床主要诊断不符合的 ▲ (38)药品间有配伍禁忌的 ▲

(39)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及再次签名的 (40)使用贵重药品无指征或用法、用量不合理的 ▲ (41)开具处方未按所规定颜色开具的 ▲ (42)未遵循抗菌药物分级使用原则的 ▲ (43)除单列项目以外的某项未填或填写缺陷的

注:标有▲符号的为有严重错误的不合格处方;贵重药品的标准为:片剂5元/片以上者;针剂80元/支以上者;大处方的标准为:药物种类、用法、用量与疾病诊断及不相符的处罚。

(二)对以下缺陷之一扣处方医生50元:

1.非执业医师开具的处方;无处方权的医师(士)及实习、进修医师处方未经执业医师签字的。

2.对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物,首次使用未注明皮试,继续使用未注明免试结果的。 3. 未按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症、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的。

(三)临床科室处方管理质量缺陷处罚,以下缺陷之一扣科室100元: 1.处方医师签名及签章未在药学部、医务部留样备案的(医务部负责)。 2.非执业医师开具处方的(由相关责任部门负责)。 3.发现药物不良反应未进行报告的。 4.门诊处方合格率低于95%的。 5.急诊处方合格率低于l00%的。 (四)对严重违规用药处方扣50--200元。

16

第九十一条 辅助检查申请单

医技检查申请单书写不规范,每项扣50元: (一)项目填写不全。 (二)字迹潦草,辨认不清。 (三)缺重要病史和阳性体征。 (四)缺诊断 (五)缺检查部位

第八节 医疗安全警示的分级和处罚

第九十二条 四级医疗安全警示

科室及医务人员违反有关规章制度,有以下情形之一且未造成医疗纠纷和不良后果。处罚:第一次给予100元的经济处罚,第二次给予200元的经济处罚,三次及以上者给予500元的经济处罚。

1.未按规定及时规范地完成入院记录、首次病程记录、术前小结、手术(操作)记录、麻醉记录、会诊记录、交接班记录和三级查房记录、转科记录、阶段性小结。

2.对各项诊治方案、诊疗环节、诊治结果、护理观察等不及时详细记录,虽未造成医疗纠纷和不良后果,但会影响院方举证。

3.各种医疗技术操作不当或失误,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4.未及时按规定向患者履行知情同意权和签署各种重要的医疗文件。

5.患者拒绝诊断、治疗以及提出不利于诊疗的要求或做出不利行为时,没有予以拒绝,在病历中未做详细记录和要求患者或亲属签字。

6.术中改变手术方案,切除组织器官和植入器械等未征得患者或委托人同意签字。 7.在对患者进行具有创伤性、危险性的检查、治疗时,医务人员让非委托代理人签署医疗文件。

8.科室进行重大手术、高危检查治疗以及开展新技术、新项目时未履行申报批准手续。

9.参加急诊会诊及抢救的专科值班人员10分钟内未到达抢救现场,上级医生在接到通知后20分钟未到达现场,值班人员擅离职守未发生任何后果。在抢救危重、濒死患者时,上级医师或二线医师通过电话、口信传达诊疗措施,未能按时到达抢救现场。

10.在遇有危重、疑难、复杂病例时,经急诊科值班医生、主任或医务科做出收治或处置的决定后,科室及有关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执行。

11.没有按照医院有关规定对新入院、急、重、危症患者进行相关检查。

17

12.在急救室或监护室的管理上,存在消毒隔离制度不落实,急救药品标示不明确,仪器设备不能正常使用,医务人员不会使用抢救设备,不熟悉专科常见急、危、重症的抢救处理措施。

13.不认真履行查对制度,不严格执行三级检诊、会诊、查房、值班及请示报告制度,造成工作失误。

14.本院医务人员让进修、实习及见习期的医务人员从事与其职称、资格不相适应的工作。

15.医务人员私自收取患者治疗费或减免治疗费,向院外介绍病人,收取介绍费。 16.医务人员敷衍、推诿、拒诊病人,推销药品及其它医疗用品,并自行收费,从中获取利益。

17.医务人员私自向住院患者提供病历资料及查看电子病历。

18.医务人员让患者及家属自行提取全血、成份血、血液制品及参与临床诊疗工作。 19.医技科室人员未及时对急诊患者进行相关检查或治疗,医技科室人员出具虚假报告或无资格人员进行诊疗工作。

20.错发、漏发各种检查报告结果及丢失患者标本、影像资料、病理切片等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21.药剂人员调配处方时,不填写剂量、次数、方法及注意事项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22.维修人员不及时检修医疗仪器,仪器设备带故障使用,抢救或监护中设备出现故障的。

23.医务人员向外泄漏患者隐私的。

24.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25.科室领导及医务人员对发生的医疗纠纷或医疗缺陷隐瞒不报,包庇责任人的。 26.职能科室人员对科室汇报的有关医疗紧急事件,未及时出面协调解决的。 27.其它在诊断、治疗、护理过程中存在一定缺陷或失误的。 第九十三条 三级医疗安全警示

科室及医务人员违犯有关医疗法规,造成医疗纠纷,给患者进行赔偿或补偿在30000元以内或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罚:造成赔偿的按本办法规定的赔偿比例赔偿,未造成赔偿的,第一次给予科室200元的处罚,第二次给予500元的经济处罚,三次及以上者给予1000元的经济处罚。

1.住院病历、首次病程记录、手术记录等重要医疗文书记录不准确,与事实有出入等,造成医疗纠纷投诉并对院方不利的。

2.非特殊、疑难病人,未及时确诊(超过72小时)或未及时确定、修改或补充治疗方案,延误诊疗。

18

3.特殊疑难病人,未及时申请专科或全院会诊(超过1周),延误诊疗。 4.不经医院批准擅自到院外行医。

5.值班人员擅离职守,二线医生接到抢救或会诊电话通知后未及时到位,引发不良后果的。

6.医务人员酒后进行各种医疗操作或值班。

7.向患者及其亲属私自提供包括主观病历在内的病历资料。

8.医务人员有意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9.出具虚假医学证明,影响医院声誉的。

10.对急、危、重症患者,不采取积极抢救措施进行诊治或拒绝、延误、推诿急救,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11.擅自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或未经医院同意使用的药品、消毒剂或医疗器械。

12.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管理不当,无使用存放记录,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13.进行实验性临床诊疗、护理,未经医院批准和征得患者及其亲属同意,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科室及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弄虚作假,开具虚假检查,虚报科室收入,骗取荣誉或奖励。

14.违反临床诊断、治疗原则,使用药品不当或使用高档药品及进行不必要的检查项目,谋取私利的。

15.科室及医务人员发生重大医疗护理问题,未立即报告,影响医疗纠纷处理的。 16.发生医疗纠纷的科室或负责人,无故拒绝接受医疗安全警示,不吸取教训,无整改措施以及整改措施不落实。

17.由于各种“不作为”或“作为”因素,酿成医疗纠纷,经医学会鉴定和人民法院判决,不认定为医疗事故,但认为存在医疗缺陷和失误的。

18.经医学会鉴定或法院判决为医疗事故所涉及的其它次要责任人。

19.职能科室人员对科室汇报的有关医疗问题,未及时出面协调,或属本职工作范围的医疗事宜,不深入科室,积极检查督促,造成医院利益受损,发生医疗纠纷或领导布置的重要工作不能及时完成,严重影响全局工作。

20.本年度被两次四级医疗安全警示的科室及医务人员。 第九十四条 二级医疗安全警示

科室及医务人员违反有关医疗法规引发医疗纠纷,给予赔偿或法院判决给患者赔偿人民币30000-100000元或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罚:按本办法规定的处罚比例处罚;未造成赔偿的,第一次给予科室500元的经济处罚,第二次给予1000元的经济处罚,三

19

次及以上者给予2000元的经济处罚。

1.由于各种“不作为”或“作为”因素,酿成医疗纠纷,经医学会鉴定和人民法院判决,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但认为存在明显医疗缺陷或失误,科室领导或主要责任人拒不改正或激化医疗纠纷,造成患者及亲属多次上访,影响恶劣,损害医院声誉。

2.由于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发生意外事件,造成患者损害的。 3.不经医院批准擅自到院外行医,并造成不良后果。 4.出具虚假医学证明,引发诉讼。

5.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没有保留关键证据或签署医疗文书以及丢失患者病历,造成医院举证不能的。

6.发生病人投诉或纠纷时,科室领导、主要负责人或其它人员不注意化解矛盾,主观臆断妄加评说其他医务人员对患者实施的诊断、治疗方法及病历资料,挑拨医务人员关系和医患关系,有意扩大事态刺激病人上访或在医院寻衅滋事的。

7.本年度被二次三级医疗安全警示的科室及医务人员。 第九十五条 一级医疗安全警示

科室及医务人员违反有关医疗法规引发医疗纠纷,给予赔偿或法院判决给患者赔偿人民币100000元以上或有以下情形之一及其它严重违规问题的。处罚:按本办法规定的处罚比例赔偿;未造成赔偿的,第一次给予科室2000元的经济处罚,第二次给予5000元的经济处罚,三次及以上者给予10000元的经济处罚。

1.医务人员在遇有重大抢险救灾、抢救重大交通事故、严重工伤、大批中毒以及突发事件时,拒不执行任务或故意推诿以及不服从工作调配者。

2.发生重大意外事件,引起民事侵权或民事伤害案件,经协商或法院判决给予赔偿的。

3.医务人员故意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造成医院证据被不予认定或举证不能的。

4.发生重大医疗事故或纠纷的科室及责任人隐瞒事实不报告,采取欺骗、串供、提供伪证等手段,造成医院败诉或严重影响医院声誉的。

5.出具虚假医学证明,引发诉讼并造成败诉等严重后果。 6.本年度被二次二级医疗安全警示的科室及医务人员。

第九节 医技质量

第九十六条 医技检查科室因工作责任心不强,错发、漏发或遗失检查结果影响诊断和治疗的,扣责任人100~200元;引发医疗纠纷或事故和赔偿的,按医疗纠纷或事故赔

20


医院奖惩办法(4).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统计学》各章习题doc - 第一章练习题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