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婚姻家庭法试题2006-2015(4)

2018-12-29 23:11

32.简述我国诉讼离婚的适用范围。答:①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②夫妻双方都愿意离婚,但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上不能达成协议的;③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为法律承认的事实婚姻;④对于符合登记离婚条件的合意离婚,如果当事人基于某种原因不愿意进行离婚登记的,也可以适用于诉讼离婚。 五、论述题

33.论述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答:(1)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含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因夫妻一方的法定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另一方依法对过错方享有赔偿请求权的法律制度。(2)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现行法律依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①重婚的;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③实施家庭暴力的;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①一方有特定的违法行为;②离婚是由特定违法行为导致的;③离婚出于有特定违法行为一方的过错,无过错的另一方为赔偿请求人;④无过错方因离婚而蒙受损失,包括财产上的损失和精神上的损失。(4)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提出符合法定程序。有关离婚损害赔偿提出的程序性规定主要有:①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②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③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在一审时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 六、案例分析题

34.王莉娜与张学斌自由恋爱,并按当地风俗举行了订婚仪式。王莉娜的母亲李玉芝以张学斌经常赌博为由反对二人恋爱,并介绍本单位男青年刘军与王莉娜相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王莉娜在与刘军恋爱后曾口头通知张学斌解除婚约。半年后,当王莉娜与刘军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结婚登记申请时,张学斌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提出以下请求:(1)自己与王莉娜订婚在先,王莉娜单方解除婚约无效,已形成的未婚夫妻关系应予保护;(2)订婚时,按当地风俗曾给王莉娜金项链一条、钻戒一枚作为彩礼,应予返还;(3)李玉芝有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应予惩罚。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王莉娜与张学斌的婚约是否应予保护?答:王莉娜与张学斌的婚约不受保护。因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政策,其婚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单方解除,无须经由法律程序处理。

(2)王莉娜接受张学斌的彩礼是否应予返还?答:王莉娜接受张学斌的彩礼应予返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风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王莉娜、张学斌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张学斌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应予支持。

(3)李玉芝的行为是否构成干涉婚姻自由?答:李玉芝的行为未构成干涉婚姻自由。因为其对女儿与张学斌的关系提出合理的规劝是法律允许的;李玉芝仅介绍女儿与刘军相识,并没有强迫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其女儿与张学斌终止恋爱关系,以及与刘军申请结婚均是本人自愿决定的。

35.杨某(男)与马某(女)于1990年登记结婚。后因感情恶化,于2001年11月经协商,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2005年12月3日,马某得知,杨某曾于2001年8月以10万元购买一套房屋,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并没有告知马某,致使这一本属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为杨某独自占有,因而于2006年1月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这部分财产。杨某辩称:当初离婚时,双方已经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现在已经四年多,诉讼时效已过,马某再来请求分割财产,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马某能否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答:马某能够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杨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在双方离婚时并未告知马某,显然属于隐匿共同财产的行为。因而马某有权提起诉讼,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本案中,马某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答:本案马某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从2005年12月4日起算。马某的请求权未超过诉讼时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47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马某发现杨某隐匿财产的次日即2005年12月4日起计算,马某于2006年1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尚未经过。

(3)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这一案件?答: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婚姻法》第47条关于分割夫妻财产时对隐藏夫妻财产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的规定处理本案。

全国2010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婚姻家庭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在我国,与婚姻家庭有关的成文法始于——战国时代

2.王某已婚,因工作关系离开老家,一人长期在甲地工作,在工作中与女同事李某产生感情,从2007年初开始两人以夫妻名义在甲地同居生活。王某的行为是我国《婚姻法》所禁止的——重婚

3.甲男与乙女经人介绍相识,二人相处一段时间,甲对乙较为满意,向乙提出结婚。乙则提出,甲必须为乙购买钻石项链、戒指,并给乙20万元,方能与甲登记,乙的行为属于——借婚姻索取财物 4.按照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方法,王某与其侄子之间的亲等数为——三亲等旁系血亲 5.盛行于奴隶制社会和封建制社会时期的中国古代最主要的结婚方式是——聘娶婚

6.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符合结婚实质要件补办结婚登记的,其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

7.赵某(男)和钱某(女)办理结婚登记后并未举办结婚仪式,二人登记后不久赵某在出差途中遇车祸死亡,则钱某——可以以配偶的身份继承死者遗产

8.我国现行《婚姻法》所采用的法定财产制是夫妻共同财产制与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相结合的形式,其中法定共同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

9.下列有关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和准正,说法正确的是——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不愿认领时,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请求确认父子关系

10.小王6周岁时父母离婚,小王随母亲生活,1年后其母亲再婚。小王由其母亲和继父一起抚养长大。小王22周岁时其生父和继父相继去世。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小王——对生父和继父遗产均有权继承

11.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是——第二顺序继承人 12.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未成年的养子女同生父母的关系——自行恢复 13.我国封建社会特有的一种强制离婚方式是——义绝

14.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时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未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就损害赔偿单独提起诉讼的期限是——离婚后1年内

15.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 二、多项选择题

16.下列行为中属于我国婚姻家庭法中虐待行为的是——甲经常打骂其妻子;乙拒绝为其身患重病的父亲治病;丙限制其女儿的人身自由

17.根据亲属在法律上的分类,下列亲属关系中属于姻亲关系的是——公婆;妯娌;姑父

18.我国《婚姻法》对禁止结婚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下列情形中被我国《婚姻法》所禁止的是——甲与表妹乙从小一起长大,日久生情,成年后准备结婚;患有严重传染病的小刘,在没有治愈的情况下准备与小张结婚;林某准备与同父异母的妹妹结婚

19.翟某(男)与刘某(女)完全符合结婚条件,二人如果要求结婚,申请结婚登记需要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是——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本人无配偶及与对方没有近亲属关系的签字声明

20.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根据此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以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有——甲乙在结婚后对属于甲的婚前个人房屋进行装修的增值部分;妻子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刘先生在与李女士办理了结婚登记(未同居生活)后购买的一辆轿车;丈夫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单位发放的住房补贴 21.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人身关系,包括——姓名权;人身自由权;婚姻住所决定权;计划生育义务 22.人身方面的亲权包括父母对子女的——管教和保护权;交还子女请求权;姓氏决定权;住所指定权

23.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一般收养中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是——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收养子女的疾病

24.甲与乙结婚时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乙婚后辞去工作在家侍奉

公婆、照顾小孩。甲长期在外地工作,后与丙同居,乙得知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乙可以得到法院支持的要求有——由于自己为家庭生活付出较多,请求甲予以补偿;由于离婚后生活困难,请求甲予以适当帮助;由于甲与他人同居导致双方离婚,请求甲给予损害赔偿

25.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是——女方怀孕期间;女方分娩后一年内;女方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 三、名词解释

26.婚姻自由:婚姻自由在有些法律中亦称婚姻自主,系指男女公民均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本人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来自外力的强迫或干涉;

27.拟制血亲:是指相互之间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关系,经依法拟制后,始具有与该种血亲相同的权利义务的亲属,这种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人为地依法创设的,故亦称法亲或准血亲; 28.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

29.夫妻别体主义:夫妻别体主义,或称夫妻分离主义。即指夫妻婚后仍各是独立的主体,各有独立的人格。夫妻双方虽受婚姻效力的约束,仍各有法律行为能力;

30.人工生育子女:是指根据生物遗传过程理论,采用人工方法取出精子或卵子,然后用人工方法将精子或受精卵胚胎注入妇女子宫内,使其受孕所生育的子女。 四、简答题

31.简述2001年我国修改《婚姻法》的修法重点。答:①在总则中增加了保障《婚姻法》诸原则实施的禁止性条款;②在结婚制度中增加了关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从而为防治违法婚姻制定了必要的法律对策;3.在家庭关系中改进了原有的法定夫妻财产制,界定了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和一方所有财产的范围;同时还规定了夫妻财产约定;对有关亲子、祖孙、兄弟姐妹权利义务等规定也作了适当的修改;④在离婚制度中,对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增设了若干列举性、例示性的规定,增强了法律在适用中的可操作性,有利于保障离婚自由,防止轻率离婚。5.以专章规定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

32.简述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登记的条件。答:①双方当事人必须离婚及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书面协议;②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本人亲自到场办理登记离婚;③双方当事人的结婚登记必须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五、论述题

33.论述离婚与无效婚及可撤销婚的区别。答:离婚与婚姻无效与撤销,从表面上看都是婚姻关系的解除,但实质上前者与后者是两种不同的民事法律制度,两者有着根本的区别:①两者的性质和原因不同;婚姻无效与撤销是对违法婚姻关系的处理和制裁,婚姻无效或撤销的原因在结婚之前或之时就存在;离婚是对合法婚姻关系的解除,离婚原因一般发生在结婚之后。②两者的请求权主体不同。离婚的请求权只能由当事人本人行使,其他任何第三人无权代理。而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除由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本人行使外,还可以由利害关系人和有关机关行使;③请求权行使的时间不同。离婚请求权只能在双方当事人生存期间行使,如当事人一方死亡,另一方不能提出离婚。而婚姻无效或撤销的请求权既可以在当事人双方生存期间行使,也可以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死亡后行使。④两者的程序不同。许多国家法律规定,婚姻的无效和撤销必须依诉讼程序进行,由法院裁判。而对离婚,一些国家规定既可以依诉讼程序进行,也可以依行政程序进行;在我国,离婚与婚姻的无效和撤销,两者均可依诉讼程序进行,离婚和某些“受胁迫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婚姻的撤销也可依行政程序进行。⑤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在我国,婚姻的无效与撤销是对违法婚姻的解除,不产生离婚的法律后果,如不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财产而是做共同财产处理,违法婚姻所生子女应为非婚生子女,在“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或撤销后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六、案例分析题

34.张某和李某在A市打工期间结识,恋爱结婚后二人回乡务农,婚后育有甲、乙、丙三子。三人成年后各自成家。张某和李某随年纪渐大,身体健康状况愈差,无力耕作,没有其他经济来源,迫于生计向三个儿子提出索要赡养费。甲认为自己虽然是长子,但自己最早外出打工,没有向父母要过钱,故对父母无赡养义务;乙认为自己是三兄弟中家境最差的,生活也不宽裕,没有能力赡养父母;丙虽然同意父母与其一起居住,但表示不负担任何生活费用。 问:甲、乙、丙三人的说法是否正确?说明理由。(8分)答:甲乙丙三人的说法均不正确;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张某和李某夫妇基本无劳动能力,生活困难,其三个儿子均已成年,因此,甲乙丙均有赡养义务,可根据甲乙丙不同的负担能力共同承担赡养费用。 35.王强(男)与刘芳(女)经人介绍相识,于1996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生有一女取名王小娟,现年11周岁。2004年夏天,王强与单位女同事张英的婚外恋情被刘芳发现,后来刘芳屡次去王强单位找张英理论,王强因此受到单位领导的批评教育。2006年12月,王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刘芳离婚,刘芳虑及女儿年幼,且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希望丈夫能回心转意,坚决不同意离婚。据此,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此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经常争吵不休。2008年7月起,王强住到其姐姐处,不再回家,每月工资也不再交给刘芳,刘芳母女勉强靠刘芳一人工资收入维持生活。

2009年5月,王强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刘芳提出,夫妻关系恶化是第三者张英勾引所致,只要排除张英干扰,双方有和好可能,故不能同意离婚。经法院多次调解,双方仍各执己见。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刘芳目前所住房屋系王强父母在婚前为其购买的商品房。王强提出:离婚后刘芳应搬出该

房;女儿王小娟由他抚养。但刘芳不同意王强提出的两项主张,坚决要求与女儿共同生活。对上述问题,双方无法达成协议。

在夫妻分居期间,王强曾向他人借债5万元,资助他的胞弟王刚做生意;刘芳向其朋友借债2万元,用于女儿生病住院费用,以上经查证属实。

试就本案情节,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16分)

①在刘芳坚持不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可否判决双方离婚?为什么?答:法院可以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②如判决双方离婚,王小娟由何方抚养为宜?为什么?答:离婚后女儿王小娟应由刘芳抚养为宜。因为女儿随母亲生活时间较长,且母亲为无过错方,随其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成长有利。但王小娟已满10岁,离婚后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还应考虑女儿王小娟本人的意见。

③对王强父母婚前为其购买的商品房,离婚时如何处理?答:由于房屋是王强的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应归王强所有。

④王强、刘芳各自所借之债如何定性与清偿?说明原因。答:王强所欠债务为其个人债务。因为他未经刘芳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胞弟做生意而借贷,故应由其本人偿还。刘芳所欠为夫妻共同债务。因为她为履行女儿义务而借债,故应由双方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

全国2011年1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婚姻家庭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中国先秦时代的婚姻家庭法规范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礼

2.小张的父母不顾小张的反对,强迫其嫁给王某。为此,王某给小张父母10万元人民币。小张父母的行为构成了——买卖婚姻

3.李某丈夫的嫂子是李某的——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4.我国《婚姻法》用代数的不同来表示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按照我国亲等计算方法,某人与其哥哥属于——二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5.21岁的女孩张某被人贩子拐骗去外地,被迫与李某登记结婚。该婚姻属于——可撤销婚姻 6.我国《婚姻法》采用的结婚法定程序是——登记制

7.甲男于2005年与乙女结婚。甲婚前拥有价值10万元的股票,因股价上涨,甲于2008年初将股票抛出,得款人民币15万元。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股票是甲的婚前个人财产,但因股票被抛出并得款15万元是在两人婚后,故15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

8.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各有姓名权,这一规定体现了——男女平等原则

9.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受精,所生育的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

10.47周岁的甲某妻子逝世后与5周岁儿子相依为命,想收养一个女儿。下列可依法收养的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6周岁女童

11.甲某为现役军人,2000年与乙某结婚,婚后两人长期两地分居。甲某于2004年与军队驻地一女子同居至今,乙某得知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对此法院——调解无效的,判决离婚

12.某甲与某乙已登记结婚,但未同居,也未举行婚礼。之后某甲后悔与某乙结婚,甲某要解除与乙某的婚姻关系,应采取的方式是——离婚

13.甲男与乙女结婚后,因乙身体不好,甲为给乙治病曾以个人名义向朋友借钱2万元。该2万元债务,应视为——甲乙的共同债务

14.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的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二、多项选择题

16.下列情形中符合我国《婚姻法》基本原则的是——甲与乙准备结婚,在甲的父母发表了对乙的看法后,甲决定不与乙结婚;秦某(男)与赵某(女)准备结婚,赵某的父母要求秦某必须送5万元彩礼,否则就不让女儿结婚,赵某对父母的要求不予理睬与秦某登记结婚

17.下列属于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渊源的包括——宪法;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所属部门制定的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18.孙某(男)与钱某(女)是同学,1990年两人开始恋爱,并于1992年5月举办了婚礼,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此时两人均为25周岁,两人开始同居生活,周围邻居和同事也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1996年孙某离家到外地工作,认识了生意伙伴刘某(女),两人产生了感情,并以夫妻的名义公开同居。以下说法正确的是——孙某与钱某的关系巳构成事实婚姻;孙某与刘某的行为构成重婚;钱某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

19.扶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我国《婚姻法》对扶养一词采狭义的解释,是指——配偶之间的相互供养;兄弟姐妹之间的相互供养

20.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夫妻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以下说法正确的是——夫妻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已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不能享有继承权

21.按照各国立法的惯例,对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可分为——强制认领;自愿认领

22.甲乙系父子,二人长期关系不和。1999年乙19周岁时,双方签订一份协议,协议中约定:甲乙从此脱离父子关系,甲不负责给乙盖结婚用房,乙也无须为甲养老,双方从此不再往来。该协议履行至2006年,乙已结婚生子,甲突发疾病失去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经济来源,遂向乙索要赡养费用,乙以协议为由拒绝支付。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不论协议签订时双方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此协议均属无效;赡养父母是子女对父母的法定义务,不能以协议的形式予以免除,故乙仍须向甲支付赡养费用 23.依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祖父母、外祖父母负担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义务的条件有——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孙子女和外孙子女的父母已经死亡或无力抚养;孙子女和外孙子女未成年

24.中国古代离婚法中的“三不去”是指——有所受而无所归不去;尝更三年丧不去;贱娶贵不去

25.甲与乙于1998年8月结婚,2002年5月二人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下列各项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分割的有——甲在2002年1月出版一本专著,拿到一笔2万元的稿费;乙所在单位拖欠乙从2001年6月至2002年1月的工资,乙拿到拖欠的工资,共计1万元 三、名词解释 26.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借以发生和终止的法律事实,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7.虐待:是指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身体上、精神上蒙受损害的行为

28.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又称夫妻相互代理权,指夫妻因日常家庭事务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互为代理的权利 29.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身份上及财产上的监督和保护为内容的权利义务的总称

30.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是指因生父母结婚或司法宣告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资格的制度。 四、简答题

31.简述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无效的原因。答:我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之一的,婚姻无效:①重婚的;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③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④未到法定婚龄的;

32.简述离婚时经济帮助的条件。答:①时间上的条件;一方生活困难必须是在离婚时已经存在的困难,而不是离婚后任何时间所发生的困难都可以要求帮助。②受帮助的一方确有困难,生活困难是指夫妻一方取回个人财产、分得的共同财产、获得的补偿金、有合理预期的劳动收入和其他收入等金钱或生活用品不足以维持最近时期的生活。③提供帮助的一方应有负担能力。提供帮助的一方是指拥有经济帮助能力的一方,即在满足自己的合理生活需要后有剩余的原配偶一方。有经济帮助能力的一方向对方提供帮助的财产来源是自己的个人财产。帮助不限于金钱,可以是生活用品,还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房屋的所有权。 五、论述题

33.试述在适用我国现行的约定夫妻财产制时应注意的问题。答:①约定夫妻财产制的约定时间并无法律限制。夫妻可以在结婚以前、登记结婚时或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进行约定。②在订立约定夫妻财产制的协议时,夫妻双方均须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否则,此项关于约定夫妻财产制的协议无效。③夫妻关于约定财产制的协议必须反映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如果一方采取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其真实意思而订立约定夫妻财产制协议的,应当认定该协议无效。④夫妻双方以规避法律义务或逃避对第三人偿还债务为目的订立的约定夫妻财产制协议,因其内容违法或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应认定其无效;⑤夫妻订立了约定财产制的协议后,如果要变更或撤销该协议,必须经双方同意方可为之。 六、案例分析题

34.甲男与乙女经人介绍于1999年2月登记结婚,共同居住在甲单位分配的公房。婚后甲迷上了赌博,经常彻夜不归,对乙生活极少关心,不承担家务,也不负担家庭开支。虽经乙多次规劝,甲仍我行我素。无奈乙于2008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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