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解决住房问题。甲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如果法院判决离婚,目前住房由他本人继续租赁使用,乙应无条件搬出。以上争议,虽经多次调解,仍未达成协议,乙坚持离婚。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①在甲坚持不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可否判决双方离婚?答:法院可以判决双方离婚。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有赌博恶习,屡教不改的,对方提出离婚,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本案中甲沉迷赌博,乙屡劝不改,不履行家庭义务,严重伤害夫妻感情,法院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②如何解决双方当事人对住房间题的争议?答:双方共同居住的公房,虽系甲在婚前承租,但婚姻关系已存续5年以上,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对于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根据本案情况,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应由乙承租该公房为宜,对甲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35.14岁的张丽与23岁的宋艳系同胞姐妹。宋艳自幼年被宋氏夫妇收养时起遂与亲生父母失去了联系。2007年9月,张丽父亲在建筑工地事故中丧生,母亲李双急病交加,卧床不起,张丽从此失去生活依靠。后经多方探寻,找到宋艳,请求其看在姐妹情份上供给张丽生活费,遭到宋艳拒绝。张丽一气之下将宋艳告上法庭,要求宋艳对自己尽抚养义务,每月供给450元抚养费。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①张丽要求宋艳每月供给其450元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应否予以支持?答:不应支持。根据我国《收养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外的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所以,张丽与宋艳的姐妹关系因为宋艳被收养的事实而解除,宋艳没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②李双能否以自己生活困难为由,要求宋艳解除与宋氏夫妇的收养关系,并赡养自己?答:不能。收养关系的解除,在养子女成年之后,只能由收养人和被收养人根据城管法律规定协议解除或根据一方要求解除。本案中,宋艳已经成年,李双不能要求宋艳与宋氏夫妇解除收养关系。
③如果经此诉讼,宋艳与宋氏夫妇的关系恶化,宋艳能否请求解除收养关系?答:可以。根据《收养法》第27条的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所以,宋艳可以请求解除收养关系。
全国2011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婚姻家庭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婚姻家庭法中起主要、决定作用的调整对象是——人身关系
2.从我国现行有关法律规定来看,在亲属关系中居于核心地位的是——配偶 3.甲妻的嫂子是甲的——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4.甲男与乙女原系出自同一祖父母的堂兄妹,后来乙女被他人收养,依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他们——不能结婚
5.下列关于我国结婚仪式,说法正确的——不是婚姻成立的要件
6.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各有姓名权,这一规定体现了——男女平等原则
7.甲与乙在离婚诉讼进行时,甲父因病去世而未留遗嘱,甲依法继承遗产一宗。此后不久,法院判决甲乙离婚。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甲继承的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8.近现代各国父母子女关系中最核心、最重要的内容是——亲权
9.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受精,所生育的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 10.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兄弟姐妹是——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11.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关系成立于——办理收养登记之日
12.甲乙夫妻双方协议离婚,乙委托丙去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代理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依我国有关法律,丙——不能代理
13.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中的“现役军人”包括——正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
14.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时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未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单独提起诉讼
15.我国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 二、多项选择题
16.古罗马是高度发达的奴隶制国家,也是同时代的婚姻家庭法制最为完备的国家。其亲属法中规定的婚姻类型包括市民法婚姻和万民法婚姻,其中市民法婚姻包括的结婚形式有——共食婚;买卖婚;时效婚
17.下列情形中符合我国《婚姻法》基本原则的有——甲与乙准备结婚,在甲的父母发表了对乙的看法后,甲决定不
与乙结婚;秦某与赵某准备结婚,但赵某的父母要求秦某必须送5万元彩礼,否则就不让女儿结婚,赵某对父母的要求不予理睬,仍与秦某登记结婚
18.根据我国《婚姻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配偶关系发生和终止的原因包括——结婚;配偶一方死亡;离婚
19.24周岁的甲男和18周岁的乙女以假证明进行结婚登记,双方父母得知后均反对,有权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包括——甲男;乙女;乙父
20.甲乙结婚时双方约定婚后各自赚的钱归各自所有,并办理了夫妻财产约定的公证。现乙因故向丙借款人民币3万元,则——如果丙知道甲与乙的夫妻财产约定,则只能向乙一人要求清偿,甲不承担清偿责任;如果丙不知甲与乙的夫妻财产约定,则甲乙两人均应对该借款承担清偿责任
21.甲乙系父子,由于二人长期关系不和,1999年乙19周岁时,双方签订一份协议,协议中约定:甲乙从此脱离父子关系,甲不负责给乙盖结婚用房,乙也无须为甲养老,双方从此不再往来。该协议履行至2006年,乙已结婚生子,甲突发疾病失去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经济来源,遂向乙索要赡养费用,乙以协议为由拒绝支付。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不论协议签订时双方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此协议均属无效;赡养父母是子女对父母的法定义务,不能以协议的形式予以免除,故乙仍须向甲给付赡养费用
22.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的解除情形包括——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因生父母与继父母婚姻终止而解除;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再婚关系存续期间,可以根据一方请求而解除;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再婚关系终止时,继父母子女间的扶养关系不当然解除
23.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可以作为送养人的有——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24.在中国古代,以“三不去”对男子休妻进行限制,“三不去”包括——有所受而无所归不去;尝更三年丧不去;贱娶贵不去
25.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的,受害人可以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提出救助请求,这些基层组织的救助措施包括——劝阻;调解 三、名词解释
26.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借以发生和终止的法律事实,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7.自然血亲:是指在血缘上具有同源关系,他们是共同祖先的后裔,相互之间被血缘纽带联结在一起; 28.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的; 29.亲子关系:即父母子女关系,在法律上是指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0.收养:是公民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已之子女,使本无亲自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拟制的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四、简答题
31.简述夫妻关系的本质特征。答:夫妻关系的本质特征是:①夫妻必须是男女两性合法的结合;②夫妻必须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③夫妻是共同生活的伴侣,必须共同承担生育和抚养子女、赡养和扶助老人等责任。
32.简述离婚与别居的区别。答:①婚姻关系是否存续不同。别居者婚姻关系仍然存续,双方均不得再婚;离婚者已经解除了婚姻关系,双方都可以再婚。②夫妻权利义务是否继续存在不同。别居期间夫妻间的权利义务除同居义务被免除及有的权利义务被变更外,其他权利义务仍然存在;离婚后夫妻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全部消除。 五、论述题
33.论述我国现行《婚姻法》增设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制度的必要性。答:①我国1950年、1980年两部《婚姻法》中均未设立无效和可撤销婚姻制度,2001年修订后的《婚姻法》增设了这方面的规定,对完善我国的结婚制度具有重要意义;②增设无效和可撤销婚姻制度,有利于坚持结婚的法定条件,保障婚姻的合法成立,对依法成立的婚姻予以承认和保护,对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结合按无效或可撤销婚姻处理,这是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的必然要求,是防治违法婚姻的根本对策;③增设无效和可撤销婚姻制度,有利于预防和减少婚姻纠纷,保障公民的婚姻权利。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无效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可以纠正违法婚姻,使当事人免受违法婚姻之害,保障其婚姻权益。④增设无效和可撤销婚姻制度,有利于增强执法力度,制裁结婚问题上的违法行为。无效和可撤销并不是一种制裁手段,但却对导致违法婚姻发生的责任主体使用相应的制裁手段提供了依据。⑤同国外立法例相比,我国无效和可撤销婚姻制度具有自身的特点。如我国《婚姻法》兼采无效制和可撤销婚姻制,均以欠缺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为法定原因。 六、案例分析题
34.李某夫妇婚后多年未育,1990年收养了刘某夫妇6岁的儿子为养子,取名李强,并办理了收养登记。由于李某夫
妇的溺爱,李强从小性情暴躁,经常与小朋友打架,成年后性情未改,对养父母态度十分恶劣,非打即骂,李某夫妇一直生活在恐惧之中。在亲友多次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李某夫妇提出解除收养关系,李强同意解除收养关系,但不愿作任何补偿。李某夫妇无奈,遂诉至法院。刘某夫妇此时年老多病,闻听此事后找到李强,要求在其解除收养关系后赡养自己。
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李某夫妇与李强的收养关系可否解除?答:李某夫妇与李强的收养关系可以解除;根据《收养法》第27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李某夫妇可以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与李强的养父母子女关系。
(2)李某夫妇提出要求李强补偿相关费用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答:李强应补偿李某夫妇相关费用;根据《收养法》第30条规定,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3)李强对刘某夫妇是否有赡养义务?答:李强对生父母没有赡养义务。因为李强已成年,在同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后,与生父母关系是否恢复由双方协商。
35.2005年5月,刘某与赵某登记结婚。婚前,刘某花费50万元购置房产一套,婚后两人共同居住并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装修费6万元。2006年12月,夫妻二人以丈夫刘某的名义投资设立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一直由刘某经营。2008年10月,由于企业经营缺少资金,刘某以自己的名义向其朋友王某借款10万元用于企业的经营活动。妻子赵某是一位作家,婚后得稿酬2万元。刘某在经营企业过程中与企业员工李某产生感情,并与之同居。赵某发现这个情况后,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如果赵某要求离婚,而刘某不同意,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答:法院应当判决离婚;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本案中刘某与他人同居,赵某坚决要求离婚,应当准予离婚。 (2)如果刘某同意离婚,但是双方对财产分割产生纠纷,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答:本案涉及的财产应按如下方式进行分割:1.刘某婚前购买的房屋,归刘某所有。我国《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因为该房屋为刘某婚前购买,所以应归刘某所有。刘某和赵某婚后装修花费的6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后双方对房屋进行装修而使房屋增值的,增值部分中属于赵某应得的份额由刘某折价补偿。2.以刘某名义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如果刘某或赵某一方主张经营的,对企业评估后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如果都主张经营,在双方竞价的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如果双方都不主张经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处理。3.赵某婚后写作所得稿酬2万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因为赵某的稿酬在婚后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为夫妻共同财产。 (3)如果刘某向王某所借10万元的借款到期,该债务应如何清偿?答:刘某向朋友王某所借10万元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偿还。本案中虽然刘某是以个人名义向王某借款,但借款是用于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因此该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4)赵某能否在起诉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答:赵某可以在离婚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因夫妻一方有特定违法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刘某的行为属于第4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因此赵某可以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全国2012年1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婚姻家庭法试卷 一、单项选择题
1.在人类社会两性和血缘关系社会形式的演进过程中,从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的婚姻家庭类型是——对偶婚 2.李某的父母不顾李某的反对,强迫其嫁给刘某。为此,刘某给李某父母10万元人民币。李某父母的行为构成了——买卖婚姻
3.在我国古代亲属制度中居于最重要地位的是——宗亲
4.按照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某人与其表哥为——四亲等的旁系血亲 5.我国古代实行“六礼”,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等环节,程序严格繁琐,这实际上是我国古代最主要的结婚方式——聘娶婚
6.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7.2003年3月,杨某看中打工妹李某,于是开始追求李某。在遭到李某的拒绝后,杨某便以毁坏李某的名誉为要挟,要求李某嫁给他。在杨某的威胁之下,李某不得已嫁给杨某。有权申请撤销此婚姻的请求权人是——李某
8.甲与乙婚前即约定双方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并到公证机关办理了公证。婚后,由于两人均系再婚,出于对再婚
生活的谨慎,双方又签订了婚后财产协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人所得财产归各人所有,对方不得干涉,但此协议并未办理公证。就甲与乙的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双方的夫妻财产约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9.甲在与乙结婚前笔耕不辍,交付数部著作于出版社。二人婚后数月,书稿陆续出版,得款十余万元。依据我国《婚姻法》,该稿酬——为甲乙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
10.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11.小赵自幼被刘某收养并一直共同生活。小赵成年后,将年老多病的生父母接到家中照顾。2007年,刘某和小赵的生父母相继去世。以下说法正确的是——小赵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其养父刘某的遗产 12.我国《收养法》规定,办理收养登记的法定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 13.我国封建社会特有的一种强制离婚方式是——义绝
14.张某是现役军人,2002年与李某结婚。婚后两人长期两地分居,张某遂于2005年与军队驻地一女子同居至今,李某得知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法院对此——调解无效的,准予离婚 15.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二、多项选择题
16.下列行为中,违反我国《婚姻法》基本原则的有——甲男与乙女于1999年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分别外出打工,甲男于2003年在其打工所在城市与丙女同居生活;甲男与乙女结婚后,甲男要求乙女辞职在家专心照顾家庭,甲男外出赚钱养家。乙女辞职后,甲男说:“这个家是我在挣钱养着,家里事我说了算。\并以乙女不挣钱为由不允许乙女给付其父母赡养费
17.当代许多国家以亲属关系的发生原因为标准,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姻亲
18.小强和小红完全符合结婚条件,两人如果要求结婚,申请结婚登记时应当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包括——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19.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人身关系方面的权利义务包括——夫妻各有独立的姓名权;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夫妻有选择、决定婚后共同生活住所的权利;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20.当代世界有些国家为了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利益,制定了非婚生子女准正制度,准正的形式有——生父母结婚;法官宣告
21.张某夫妻因婚后数年未生育,并于1982年由他人介绍,从方某夫妻处收养方晓(3周岁)为养子,并于1984年生育一女张楠。2006年张楠大学毕业任职于某事业单位,张某夫妻亦先后从工作单位退休。方晓成年后不务正业,打架斗殴,长期因生活琐事无端打骂张某夫妻。迫于无奈,张某夫妻于2008年7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与方晓的收养关系。关于解除收养关系的后果,下列选项正确的有——收养关系解除后,方晓与张某夫妻的父母子女关系以及方晓与张楠的兄妹关系即行消除;收养关系解除后,方晓与其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由双方协商确定
22.在我国古代宗法制度下,立嗣是收养的特殊形式,而且对立嗣有明确的要求,包括——只有男子无后才可立嗣;嗣子可依礼、法取得嫡子身份、财产上的权利
23.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以下离婚纠纷中适用诉讼离婚的有——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夫妻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在财产分割问题上达不成协议;法律承认的事实婚姻
24.甲与乙结婚时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乙婚后辞去工作在家侍奉公婆、照顾小孩。由于甲脾气暴躁,经常打骂妻子乙,乙不堪忍受,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乙可以得到法院支持的要求有——由于自己为家庭生活付出较多义务,请求甲予以补偿;由于离婚后生活困难,请求甲予以适当帮助;由于甲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双方离婚,请求甲给予损害赔偿
25.某日,饮酒后的王某回家后对妻子孙某一顿暴打,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孙某可以采取的救助措施包括——请求居民委员会劝阻;请求公安机关依法制止;请求公安机关对王某进行行政处罚 三、名词解释
26.遗弃:一种不作为,即行为人有扶养义务,并且有能力履行这一义务而拒不履行。 27.亲属:系指人们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28.夫妻忠实义务:主要是指贞操义务,即专一的夫妻性生活义务。广义的解释还包括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以及不得为第三人的利益而损害或牺牲配偶他方的利益。
29.婚生子女的推定: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受胎所生的子女,推定为婚生子女。 30.婚姻终止: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 四、简答题
31.简述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无效的原因。答:①重婚的;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③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④未到法定婚龄的。
32.如何正确理解和运用《婚姻法》第23条规定的“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答:①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和管教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因此父母不得抛弃其权利,也不得滥用其权利。②父母双方对子女都有保护和管教的权利和义务。③保护和管教的对象仅限于未成年人。④保护和教育的权利是基于父母的身份依照法律的规定当然发生。 五、论述题
33.论述我国法律关于夫妻遗产继承权的主要内容。答: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内容:①合法的配偶身份是夫妻遗产继承权的前提。只有婚约的男女之间、姘居的以及非法同居的男女之间、已经离婚的男女之间不享有夫妻遗产继承权。依法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继承遗产。已经领取结婚证尚未同居时一方死亡,或是已经提起离婚诉讼未获有效离婚裁决时一方死亡,生存方都可以配偶身份享有遗产继承权。②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然享有夫妻遗产继承权。其继承权可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法定代理人代理配偶一方行使继承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一般不得代理放弃继承权。明显损害继承人利益的代理行为无效。③夫妻相互继承遗产时,应先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成员共有财产,确定遗产范围,防止侵害生存方和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利益。④我国实行限定继承制度,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死亡配偶个人债务,生存配偶不必清偿,自愿代为偿还的除外。⑤依照我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夫妻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有子女、父母的,生存配偶一般应按份额均等原则与他们共同继承;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没有其他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和代位继承人的,由生存配偶单独继承;⑥《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其中当然包括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配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⑦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尤其是妻子一方)不论再婚与否,均有权处分继承的遗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六、案例分析题
34.马力和马强系兄弟,两人均结婚成家,与父母分居。由于父母年纪较大,需要子女的照顾,2000年2月在马力和马强的舅父见证下,他们与父母签订了赡养协议:马力和马强分别负责父亲和母亲的生养死葬义务。2005年9月,其父因心脏病去世。2006年10月,其母亲患癌症住院治疗,所需医疗费用较多,马强经济压力较大,于是与哥哥马力商量,要求哥哥承担一部分医疗费。而马力认为之前签订的赡养协议已经明确了兄弟二人的义务,而且他已完成了对父亲的赡养义务,因此拒绝承担母亲的医疗费。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如何看待本案中的赡养协议。答:《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
(2)马力应否分担其母亲的治疗费用。答:《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对于该法律条文,应理解为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能以协议的形式而免除此种法定义务。
35.张明与李红于1995年结婚,两人结婚用房是张明在1993年为结婚购置的,价值20万元。张明与李红婚后一直与张明祖父母住在一起。1996年生育一女孩也由祖父母代为照顾。2002年张明的父亲去世,张明继承了1万元的遗产;2003年李红的父亲去世,李红继承了一批字画,估价10万元,张明的父亲和李红的父亲都未立遗嘱。张明平时爱好写作,出版了一部小说,得到稿酬6万元;2003年李红买彩票中奖,获奖金10万元。2004年元旦同学聚会,李红遇到了初恋情人刘宾,刘宾已是南方某建筑工程公司的总经理,两人相见,旧情萌发,李红为了与刘宾远走高飞,辞去了工作,与刘宾到南方同居生活。张明知道后,向法院起诉离婚。李红同意离婚,但双方对孩子的抚养权、财产分割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本案中的各项财产,应如何处理? 答:1993年为结婚购置的婚房属于张明;张明继承了1万元的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红继承了一批字画,估价1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明得到稿酬6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红买彩票中奖,获奖金1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如何确定孩子的抚养人? 答: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1996年生育一女孩也由祖父母代为照顾”、“李红为了与刘宾远走高飞”所以张明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