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了家。几年后,甲的老伴去世,甲因伤心过度一病不起。这是有人告诉甲,可以要求丙履行赡养义务。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1.甲乙与丙的关系因双方的协商解除了吗?答:没有。我国《宪法》和婚姻法以及其他的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声明断绝父母子女关系作出具体的规定,因此,声明断绝父母子女关系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不受法律保护。甲乙与丙达成的协议没有法律依据,属无效的民事行为,故甲乙与丙的关系的解除协议无效;2.甲能否要求丙履行赡养义务?答:可以。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因此,赡养义务是不能协议免除的,甲可以要求其子履行赡养义务。
35.甲与乙结婚后打算做生意,妻子乙因与甲在经营方面意见不和,与丈夫书面约定:丈夫的生意与家庭无关,家庭存款全部由乙掌管。2009年甲以自己的名义向朋友丙借款10万元做生意。甲的生意刚有起色便遭行情变化,2010年之后甲的生意一直处于亏损状态。2012年债务到期后,丙开始向甲催还借款,甲称自己无力偿还,丙要求甲与乙共同偿还,甲拿出与妻子乙的财产约定协议,证明自己的生意与妻子无关,而丙对此并不知情。丙见索要借款无望起诉至法院,要求甲乙夫妻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甲乙之间的约定对甲乙双方是否具有约束力。答:有约束力。根据《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共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2.对于并是否知道甲乙之间的约定的举证责任应该由谁承担?答:举证责任应该由甲乙一方来承担。婚姻法司法解释第18条:婚姻法第19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3.甲欠丙的借款应如何偿还?答:本案中,丙不知道甲乙之间存在财产协议,丙应为善意第三人,甲乙之间关于财产协议的约定不应对抗丙,也即对此债务,应该用甲和乙的共同财产清偿。
4.若甲乙之间的约定是在甲生意亏损之后所做,那么该约定的效力如何?答:若甲乙之间的约定是在甲生意亏损之后所做,该约定对之前的债务没有效力,只能对之后所产生的债务有效力。所以,对于本案来说,对丙没有效力,应当以甲乙共同财产来偿还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