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2)

2019-01-03 16:02

六、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失去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时,由保证人全权追索剩余贷款本息,追索无效后,再行处分抵押物。

第二十五条 贷款到达保证人的账户后,应在其账户下及时开设借款人分户,在分户内停留的资金利息归借款人所有。保证人应按借款人与售房人或建房承包人签订的合同要求,将资金划入售房人或建房承包人指定账户。

违约责任条款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发生下列事项之一,经委托人同意,贷款人有权宣布合同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借款人还应承担贷款总额10%的违约金。 一、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骗取贷款的; 二、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作他用的;

三、未经贷款人和保证人同意,借款人将抵押房产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四、借款人拒绝或阻挠委托人、贷款人、保证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五、借款人与其他法人、经济组织或自然人签订有损于其与贷款人、保证人所签合同或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六条中所列内容发生时,保证人应立即向借款人进行追缴。保证人发生下列事项之一,经委托人同意,贷款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合同贷款总额10%的违约金。由此引起的一切问题均由保证人负责。

一、发现借款人违背第二十七条款中一项或多项,既不制止又不

报告给委托人或贷款人的。

二、伙同借款人弄虚作假,骗取贷款的。

第二十八条 发生下列事项之一,贷款人有权宣布合同提前到期,保证人立即开始向借款人追缴或处分抵、质押物。

一、借款人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二、借款人的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为借款人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

三、借款人失去还款能力或保证人申请解除义务而借款人又找不到新的保证人的。

第二十九条 合同签订后,贷款人无故推迟放贷,由此引起借款人损失的,由贷款人负责赔偿;因利率政策变动,贷款人未及时通知保证人代还数额的变化,由此引起的委托人或借款人损失的,由贷款人负责。

其 他 条 款

第三十条 合同发生纠纷时,由省公司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转移合同义务或保证人变更。必须经其他各方同意,重新签订合同或变更协议。在新的合同或变更协议签订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二条 本借款合同四方签订后生效。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保证人退还所有权属证明文件时,即告终止。

第三十三条 贷款合同一式四份,均有同等效力,由贷款人、借款人、保证人、委托人各执一份。

第三十四条 贷款人与委托人签订的《吉林省电力公司个人住房贷款委托协议》是本合同签订的重要依据,未尽事宜,按协议办理。 第三十五条 合同签订地点为长春市。

第三十六条 补充条款 : 借款人(签字):

20 年 月 日 保证人(公章):

法人代表(章): 20 年 月 日 委托人(公章):

法人代表(章): 20 年 月 日 贷款人(公章):

授权代表(签字): 20 年 月 日

编号: [ ]年[ ]字[ ]号

个人住房借款抵押合同

抵押权人 抵 押 人

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制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2).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案例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