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 周叶中主编 第二版 复习资料 名词解释+主观题

2019-01-03 16:33

名词解释: 宪法:宪法在内容上的本质属性是指集中表现统治阶级建立民主制国家的意志和利益,形式上的本质属性是指它是国家的根本法。所以宪法是集中表现统治阶级建立民主制国家的意志和利益的国家根本法。

成文宪法: 。成文宪法是指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有时也叫文书宪法或制定宪法,其最显著的特征在于法律文件上既明确表述为宪法,又大多冠以国名。

不成文宪法:不成文宪法则是不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而且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的宪法。不成文宪法最显著的特征在于,虽然各种法律文件并未冠以宪法之名,但却发挥着宪法的作用。

原生宪法:原生宪法是指直接产生于本国宪政运动、或者说根植于本国具体历史条件,其内容大多具有本源性和首创性的宪法。

派生宪法:派生宪法则指从外国移植或模仿,其内容大多具有继承和借鉴性的宪法。 1787年宪法:美国宪法。1787制定的美国宪法是世界第一部成文宪法。1776年第二届大陆会议通过的《独立宣言》是世界宪政史上重要的历史文献,马克思称之为世界上的“第一个人权宣言”,1787年费城制宪会议制定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由序言和7条宪法正文组成,它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以“三权分立”和联邦制为原则的国家制度,建立了资产阶级民族共和政体。1791年通过了一条由10条宪法修正案组成的《权利法案》,才明确、详细列举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1791年宪法:法国宪法。欧洲大陆最早制定成文宪法典的国家是法国。1791法国宪法是以1789年《人权宣言》作为序言的,其正文8篇。其中第一篇明确列举了公民的平等权、迁徙自由权、宗教自由权、请愿权、私有财产权等基本权利。

1918年宪法:十月革命的胜利和俄罗斯社会主义苏维埃共和国的建立,标志着一种新型的现代宪法——社会主义宪法的产生。 1918年制定了世界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苏俄宪法》。

作为一种新型的现代宪法,苏联宪法的意义在于:首先,它突破了资产阶级宪法和宪政的局限性,使宪法成为无产阶级实现民主和组织国家政权的根本法;其次,它第一次系统地规定了经济制度,扩大了宪法的调整范围,使宪法由传统的政治领域进入到社会经济生活领域,从而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再次,苏联宪法推动了社会主义类型宪法的发展。此外,苏俄宪法还使宪法突破了西方文化的范围,开始成为世界文化现象。

1908年宪法:慈禧太后镇压维新变法运动之后,义和团运动与八国联军入侵使清政府内外交困。为挽救摇摇欲坠的统治,其不得不打出变法、新政招牌,派遣五大臣出洋考察,并宣布预备立宪。最后以光绪皇帝的名义颁发《钦定宪法大纲》

《钦定宪法大纲》并非宪法,仅是清王朝制定宪法的纲要,“大纲”,它以根本法的形式使君权合宪化,以便巩固封建专制统治,其浓厚的封建色彩显而易见。但是,它以列举的方式确定了君主的权力范围,拟议设定议院以牵制王权,赋予臣民以基本的权利和自由,这样就使《钦定宪法大纲》略具近代宪法意义的色彩

1912年宪法:临时约法1912年1月1日,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在南京成立。以孙中山为首的资产阶级革命派为了制约袁世凯的政治野心,决定由参议院制定临时约法。1912年3月11日,颁布了《中国民国临时约法》 是我国仅有的一部反映资产阶级意志和利益的宪法性文件,是资产阶级共和国方案的具体体现。它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主权在民、人人平等、三权分立等资产阶级民主原则,树立了民主观念,具有反封建的重大进步作用。但是,这部约法明显地具有对封建势力的妥协色彩,没有明确提出反帝反封建的纲领和任务,当然也就不可能使广大人民群众享有真正的民主自由权利

共同纲领:

制宪权主体:制宪权主体是指在根本上享有制宪权的人或组织。制宪权主体是制宪权得以运行的首要因

素。近代以来,在主权在民思想的指导下,人们一般都认为国民才能享有制宪权。国民作为制宪权主体,表明了制宪权的来源与权力的享有主体

宪法制定权:是制宪主体按照一定原则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一种权力。 宪法修改:是指在宪法实施中,为使宪法内容与社会发展相适应而由宪法制定者或其他有权修宪机关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对宪法条文予以废除、增加、改变的活动。

宪法全面修改:即以新法取代旧法,对宪法整体进行变动。全面修改是在原宪法的基础上对其进行的全面更新。历史地看,全面修宪一般是在国家政治、经济生活发生了或即将发生重大变化时而采用的方式。在形式上表现为通过新宪法,对原宪法结构,条文作出重大变更,实际上部分或全面否定原国家的根本政治、经济、文化制度。日本二战后通过的1946年宪法是对明治宪法的根本否定,重新塑造日本的战后政治格局;我国则由于政治经济生活在建国以后三十多年的巨大变化进行了三次全面修改宪法。 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穿立宪和行宪的基本精神。 宪法惯例:

宪法判例:

宪法解释:宪法解释主要指立宪解释。具体地说,就是指在制定和修改宪法过程中,对宪法条文、规范、原则、结构、功能及其相关法律关系所作的分析、说明和补充。立宪解释也可称为补充解释,其特点是以宪法文件为依据,围绕宪法条文的内涵和外延进行释义和补充,与被解释的宪法条文具有同等效力。宪法解释一般附在宪法正文之后,也有的专列一章出现在宪法正文之中。 宪法规范:

确认性规范:

禁止性规范:

宪法关系:

宪法行为:是宪法关系的客体。指公民和国家等主体依法行使宪法规范所赋予的权利和权力的行为,包括公民的宪法权利行为和国家的宪法权力行为两种基本类型。 违宪行为:违宪行为是以公民等的权利行为或国家的权力行为形式表现出来的、违反宪法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宪行为作为公民和国家等的行为失范形式,对宪法关系的总体构建和具体运作有着重要的意义。但从性质上来说,违宪行为不是公民权利行为或是国家的权力行为,也不能成为宪法关系的客体,而是宪法关系的标的,或称之为宪法行为的标的。包括公民的违宪行为和国家的违宪行为两种基本形式。 宪政:

国家性质:

爱国统一战线:

指无产阶级及其政党在进行革命和建设过程中,为例获得最广泛的同盟军以壮大自己的力量,同其他革命阶级以及一切可以团结的人们所结成的政治联盟。其实质是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政党:

政党制度:

政权组织形式:

政体:是指拥有国家主权的统治阶级实现其国家主权的宏观体制。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直接选举:是指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国家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 间接选举:

国家结构形式:

单一制:是指国家由若普通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特别行政区等组成,各组成单位都是国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国家结构形式。 联邦制:

行政区划:

一国两制

“一国两制”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简称,是指在统一的社会主义国家内,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经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决定,可以容许局部地方由于历史的原因而不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依法保持不同于全国现行制度的特殊制度。

国籍:

公民基本权利:

公民基本义务:

申诉权:指公民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作出的错误的、违法的决定或裁决,或者因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实质行为而受到侵害时,受害公民有向有关机关申诉理由,要求重新处理的权利。

人格尊严:人格尊严是指与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它是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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