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 周叶中主编 第二版 复习资料 名词解释+主观题(4)

2019-01-03 16:33

法关系的途径多种多样。而以公民身份参与到宪法关系中的人必然具有如下特征:①平等性。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商品经济条件下主体利益要求的社会价值平等化在政治法律领域的表现。②自由性。包括公民的内在自由和外在自由。③主动性。公民在宪法关系实践中不是消极地适应社会政治结构和环境,而是积极参与社会政治生活,以其意志和行为反作用于社会、国家和其他公民。(3)正是人在身份和政治地位上的变革,使公民的行为成为宪法关系向新阶段发展的活力源泉和基本动力,使公民成为宪法关系中最为活跃的主体因素。 ???宪法关系内容的特点?

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同样,宪法关系的内容也表现为宪法关系各主体之间针对某一特定客体,根据宪法规范而确立的宪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其核心是根据宪法而形成的公民与国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由于宪法关系在主体地位、运作规律上的特殊性,公民与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又以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形式表现出来。因此,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是宪法关系的实质内容。

宪法关系的内容主要是指宪法关系各主体之间针对某一特定客体,依宪法规范而确立的宪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其核心是依据宪法而形成的公民与国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权力关系是宪法关系的基本内核

权利——权力关系决定了宪法关系的性质,决定了宪法关系的基本结构形式。权利——权力关系是宪法关系各主体法律地位的体现,权利与权力的冲突与妥协是宪法关系运作的基本形式,权利与权力的互动关系推动宪法关系的发展。 (二)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是宪法关系的基本精神

权利制约权力是人民主权对宪法关系的必然要求。在完善的宪法关系中,公民权利主要从国家权力的来源、行使方式和后果等方面对其进行制约和监督。 (三)国家权力的相互制约是权利制约权力的重要补充

权力的相互制约,通过国家权力的适当分立与结合,既能保证机关内部的有机配合,又能相互牵制平衡,使任何机关都不能够真正掌握绝对的权力,从而在总体上将国家权力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不致产生权力极度膨胀、侵犯公民权利的局面。

宪法行为为什么成为宪法关系的客体?

第一,宪法权利行为和权力行为是宪法关系主体相互之间及其与宪法规范产生联系的惟一领域。 第二,宪法关系主体的权利和权力所指向的对象只能是宪法行为。 第三,宪法和宪法关系规范的对象只能是宪法行为。

第四,宪法关系的客体与宪法关系的标的存在区别。标的是宪法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或宪法行为所指向的对象,主要包括公共规范文件、政治职位与职权、政治措施、违宪行为等,标的并不是宪法关系的构成要素,当然也就不能成为宪法关系的客体。

总之,公民与国家之间产生宪法关系,其主体是公民和国家,其客体是宪法行为,其内容是权利义务关系,其标的是权力和权利的结果等。 简述有限政府与宪政的关系。

答: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众所周知,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是宪法的基本内容。现代政治制度之所以要以宪法为基础,就是想通过制定宪法的形式为国家权力设定根本的规则——提供合法性来源,规定权力行使的根据、标准和程序,明确其界限和责任。按照宪政主义的基本要求,一切国家权力都必须根植于宪法当中,概言之,即必须建立有限政府,也就是说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首要精神。这一精

神具体表现为两项宪政原则:一是国家权力是人民通过宪法授予的,不得行使宪法没有授予和禁止行使的权力;二是国家权力不得侵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而且有义务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 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宪法和宪政的关系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宪法是实施宪政的前提,宪政是宪法的灵魂和生命。换句话来说,宪法是静态的宪政,宪政是动态的宪法。宪政的内容是由宪法的内容直接决定的,立宪的目的就是宪政的目的;没有宪法,宪政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而离开宪政,宪法只能是纸上谈兵。一般而言,宪法和宪政都是商品经济的产物,都是民主政治建设和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表现,两者都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人权为目的。

(试述宪法的实施与宪政的关系。)

(答:宪法的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徒法不足以自行”。即使有一部好的宪法,但如果得不到充分实施,也将是一纸空文。可以说,宪法实施的过程就是宪政建设的过程。如果在政治实践中,宪法得到很好的实施和严格的遵守,各种社会关系特别是基本社会关系,如国家权力、公民权利以及两者之间的关系得到宪法有效的规范和调整,那么宪法和宪政共同的政治价值目标——发展人权和保障人权就能得以实现。这样,不仅宪法得到了很好的实施,而且宪政也得到了很好的建设。因此,建设宪政的基本途径就在于使一个好的宪法得以充分实施,使其充分发挥根本法的作用,成为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权威性的社会基本行为准则。)

简述宪政的基本要素:

宪政的概念是宪政内涵的抽象表述,宪政作为专制政体的对应物,其基本内涵就是用宪法这一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已经取得的民主事实确认下来,用法治的精神发展和完善这种民主事实,以此保障公民权利。因此,宪政应包含三个基本的要素,即民主、法治和人权。其中,民主和法治都服务于相同的价值--保障人权,只是发挥功能的角度不同而已。 (一)宪政与民主政治

宪政与近现代民主政治紧密相连,它以民主政治为前提、为基础、为内容。众所周知,宪法是对已取得的民主事实的确认,是民主事实的法律化。没有近现代人民争取民主的事实,就不可能有宪法,更谈不上宪政。民主政治建立后,还需要通过宪法的实施即宪政实践去维护它、发展它、完善它,使之更符合民众的意识和一般的文化精神。这种意识和文化精神表现为平等、自由、尊严。这正是宪政和宪法都孜孜以求的目标。

有西方学者认为,宪政与民主理念的结合,形成了宪政民主制度。②尽管宪政是民主政治,是民主政治的理想形态,但不能将宪政等同于民主政治,有民主政治也不等于实现了宪政。古希腊城邦民主制和中世纪城市民主制以及一些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主实践都能充分说明这一点。因为民主政治并不绝然排斥专制,民主政治理想状态的获得还需得到法治的支撑。 (二)宪政与法治

法治意味着严格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政治主张、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它包含一个国家以宪法为基础的法律和法律制度由静态到动态的运行过程。法治强调国家受宪法和法律的限制,政府权力来源于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依宪法和法律指示的轨道有效地运行。法治的集中表现是法律至上、宪法至上。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即运用宪法的民主原则和法治精神来治理国家。离开了宪法和宪政,法治就失去了基本的依托,丧失了生命和活力,权力也就不会服从于法律。因此,宪政是法治的基本标志,法治是宪政的必然结果

(三)宪政与人权

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一个人在社会中应该享有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项权利的总称。人权具有三种形态,即应有人权、法定人权和实有人权。对公民权利的确认和保护是每一个国家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也是对公民基本权利选择范围不断扩大、层次不断加深的过程。由于宪政是动态的宪法,因此,宪政是发展人权的手段,没有宪政实践,人权的保障就只能停留于宪法条文的静态之中,而不可能表现在公民的实际享有之中。如果说宪法是应有人权向法定人权转化的关键,那么

宪政就是法定人权向实有人权转化的关键。 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的基本模式:

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西方国家的宪政实践或宪政建设,是西方各国政治、经济、文化因素积累和成长的结果。这些国家的宪政建设,主要应归结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力量的推动。在一般情况下,国家或政府对于宪政建设不仅没有一种预先确定的目标,而且在其中的作用相对说来还比较被动和消极。这种主要靠自身力量在内部基础上演化发展起来的宪政可称为自然演进型宪政。与此不同,在我国,宪法是舶来品,宪政建设缺乏先天的内生因素,宪政在很大程度上由国家或政府推动,而且是在一种明确目标的指引下,通过国家或政府的力量来组织实施。所以,国家或政府在宪政建设中起着一种特别突出的、关键的和能动的主导作用。这是一种政府推进型的宪政建设模式。具体说来,在我国,国家或政府在宪政建设中主要围绕以下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

1. 宪政观念的启蒙。我国有较深的封建传统文化影响,社会的法制观念不强,公民权利与义务意识淡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要迅速建立起宪政,就必须对传统法律文化中的落后观念进行深刻反省,并进行大规模的全民性法律启蒙教育和法律知识传播。

2. 总体设计作用。由于国家是宪政建设的倡导者、领导者和组织者,因而其必然要对包括宪政建设在内的整个现代化运动目标和实施方略作出宏观决策,实行从内容到形式的总体设计,从而自上而下推动法制现代化建设。

3. 实施保障作用。在我国的宪政建设中,政府是作为中坚力量出现的,宪法的实施与保障主要依靠国家来完成。国家的这一作用表现为:提出并实施宏大的立法计划,完善与宪法相配套的制度体系;提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素质,加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队伍建设,促使他们依法行使职权;加强宪法实施以及法律实施的监督机制并加大监督力度等等。 决定国家性质的基本因素:

1、社会各阶级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直接体现和决定着国家性质2、社会经济基础是国家性质根本的决定因素。3、社会文化制度也是影响和体现国家性质的重要因素4、此外,特定的国家性还深受该国特定历史条件的影响和制约 简述人民民主专政实质是无产阶级专政。

答: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就是无产阶级专政。这是因为:(1)二者所表示的是同一种性质的国家政权,即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国家政权。(2)二者反映了同一种新型国家内部的阶级关系,即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只对少数敌对分子实行专政。(3)二者担负着相同的历史使命,即消灭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实现社会主义,进而为过渡到共产主义社会准备条件。

简述我国现阶段爱国统一战线的任务和范围

目前,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的任务是:高举爱国主义的旗帜,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实现祖国的统一大业服务,为保卫世界和平服务。

现阶段我国的爱国统一战线包括着两个范围的政治联盟:1、在中国大陆范围内,以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为主体的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所组成的以社会主义为政治基础的联盟,这个联盟是爱国统一战线的主体2、广泛团结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以拥护祖国统一为政治基础的联盟,这个联盟是爱国统一战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爱国统一战线在新的历史时期的得大发展。 简述政党的特征。

答:政党的特征主要有:第一,政党具有具体、明确的政治纲领。这是政党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重要标志。第二,政党有明确的政治目标。第三,政党有定性的组织系统。第四,政党有组织纪律性。 ???

说明政党制度的概念和种类:

种类:

按阶级实质可分为资产阶级政党制度和无产阶级政党制度

按政党数目可分为一党制、两党制、多党制和一党领导的多党合作。 中国政党制度的特点:

中国政党制度的“特色”主要体现在:1、中国共产党在中国各政党中居于领导地位,各民主党派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各政党共同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3、在国家政权中,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4、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之间实行政治协商、互相监督5、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学派都有宪法规定范围内的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地位平等。

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是什么: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是我国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根源于我国的国家性质即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 的人民民主专政。具体表现为:中国共产党居于国家政权的领导地位,是执政党;而各民主党派则是同中国共产党合作的参政党。但这种合作以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前提。 简述国家形式和国家性质的关系。 答:国家性质是指通过特定的宪法规范和宪法制度所反映的一国在政治、经济和文化方面的基本特征,它反映着该国社会制度的根本属性。国家形式则是一国统治阶级实现国家权力的形式,包括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国家性质和国家形式之间存在着极为密切的联系。表现为:(1)国家性质在一般情况下决定国家形式。首先,任何统治阶级必然选择最适合实现国家性质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其次,国家性质发生变化时,国家形式也随之变化。(2)国家形式反映并制约国家性质。国家形式反映国家性质,并对它所从属的、反映的特定性质的国家产生反作用。

简述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答:从我国现阶段来看,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主要应从两大方面进行:

(1)理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其他机关组织的关系,主要包括:①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党组织的关系;②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关系;③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关系。

(2)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自身建设,主要包括:①组织机构建设。如增设专门委员会,加强地区、乡、镇人大的机构建设,加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建设等;②制度建设。如会议制度,各级人大常委会与代表的联系制度,人大代表与选民的联系制度,人大代表的视察、调查制度,人大代表的学习制度等;③成员素质的提高。如在选举过程中,尽可能选举那些政治品德好、参政议政能力强的代表,对代表进行各种形式的学习和培训等。 政体与政权组织形式的关系:

政体与政权组织形式都是一国统治阶级实现国家权力的形式,两者间存在极为密切的联系。但是,它们也有着显著的区别。政体和政权组织形式分属于两个不同的层次:(1)二者侧重点不同,政体着重于体制,政权组织形式着重于机关。(2)政体是对政权组织形式的抽象和概括,政权组织形式则是政体的具体化。(3)政体是宏观上的国家政权构架,对政体类别的界定必须以最基本的区别点为标准,政权组织形式则是宏观政权构架的微观体现,对政权组织形式类别的界定,并不一定以基本区别点为依据。

资本主义国家的政体主要有哪几类?试举例说明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 答:资本主义国家的政体包括君主政体和共和政体两大类,其政权组织形式也分属于这两类政体:

(1)在君主政体中,由于君主权力所受限制的程度不同,因而存在二元君主立宪制和议会君主立宪制两种政权组织形式。其中,二元君主立宪制的主要特征是,虽然君主权力受到宪法和议会的限制,但这种限制的力量非常小,君主仍然掌握着巨大的权力。尼泊尔、约旦、沙特阿拉伯等极少数国家实行的就是这种政权组织形式;议会君主制的主要特征,表现为君主的权力受到宪法和议会的严格限制,以至于君主行使的只是一些形式上或礼仪性的职权。目前,英国、日本、西班牙等国就是这类政权组织形式。

(2)共和政体下主要有四种政权组织形式:一是总统制。总统制的主要特征是:国家设有总统,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总统由选民选举产生,不对议会负责,议会不得通过不信任案迫使总统辞职,总统也无权解散议会。美国是典型的总统制国家。二是议会共和制。议会共和制的特征是:议员由选民产生,政府对议会负责,议会可以迫使政府辞职,政府也可解散议会。意大利、德国就是议会共和制国家。三是委员会制。其主要特征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是委员会,其成员由众议院产生,总统由委员会成员轮流担任,众议会和委员会都无权解散对方。瑞士是委员会制国家。四是半总统半议会制。它的特征是,总统为国家元首,拥有任免总理、主持内阁会议等权力;总理是政府首脑,对议会负责,议会可以迫使总理和内阁辞职。现在的法国就是半总统半议会制国家。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形式和特点:

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是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形式及其运作方式,它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方式、方法、程序的总和,是人民直接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一种形式,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指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以城乡居民(村民)一定的居住地为纽带和范围设立,并由居民(村民)选举产生的成员组成的,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社会组织。形式上包括: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

1.独立性

居委会和村委会在组织上具有独立性,既不是国家机关的下级组织,也不属于任何社会团体和社会经济组织,与国家机关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国家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无权对它发布指示和命令。 2.自治性

居委会和村委会在活动上具有自治性,通过居民或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开展工作,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尽管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委会和村委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居委会和村委会自治范围内的事务。 3.基层性 从组织上看,无论是居委会还是村委会都只存在于居住地区范围的基层社区,没有上级组织,更没有全国性的、地区性的统一组织,这一点与工会、妇联等群众组织不同。从自治内容看,居委会和村委会所从事的工作都是居住范围内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不涉及其他地区。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3、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4、无记名投票原则5、差额选举的原则6、选举权利保障原则


宪法学 周叶中主编 第二版 复习资料 名词解释+主观题(4).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基础会计学 作业练习题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