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哪些公民不列入选民名单?
①因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②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进行选民登记。③精神病患者、呆傻人员(间歇性精神患者除外)和长期外出下落不明的人员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下五种人员应予进行选民登记?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准予五种人员行使选举权利:①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②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③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④正在被劳动教养的;⑤正在受行政拘留处罚的。
为做好五种人员的选民登记工作,凡是正在关押的,在关押单位登记;未关押的,在住地或原单位登记;受治安行政拘留处罚的,在原单位或原住地登记。) 论述单一制与联邦制有哪些不同? 性质
单一制:就是由若干行政区域构成的单一主权国家
联邦制:由若干成员单位(共和国、州、邦等)组成的联盟国家 法律体系
单一制 :全国只有一个宪法
联邦制 :整个联邦的宪法、法律,各组成单位还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 国家机构
单一制 :只有一个中央国家机关体系
联邦制除有联邦中央政府外,联邦各组成部分也有自己的中央政权机关 公民国籍
单一制 :公民只有一种国籍
联邦制 :联邦公民同时也是联邦成员国公民 权力来源
单一制 :各地方行使的权力来源于中央授权,地方权力的大小完全取决于宪法的规定或中央的授予,各行政区域接受中央政权机关的统一领导
联邦制 :联邦的权力是来源于各成员国的授予,各州或共和国的权力只能在各州或共和国内部行使 对外关系
单一制 :国家是一个完整的主权国家,中央政府统一行使外交权,地方政府不具有代表国家行使外交的权力
联邦制 :联邦是国际交往的主体,但有的联邦国家允许其成员国有某些外交权 典型国家
单一制 :中国、法国、意大利、日本、匈牙利、波兰、蒙古等 联邦制 :美国、德国、瑞士、俄罗斯、印度、缅甸、巴西等 我国行政区域的划分和变更的法定程序有哪些
我国现行宪法第3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划如下:(1)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2)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3)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可见,全国存在三种不同的行政单位:一般行政单位、民族自治地方、特别行政区;我国现行行政区划基本上是三级,即省(自治
区、直辖市)、县(自治县、县级市)、乡(民族乡、镇),在有自治州和中心城市管县(地级市)的情况下,则为四级。
行政区域的划分和变更,必须经过法定程序: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由全国人大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由国务院批准;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由上级国家机关会同有关地方国家机关和有关民族的代表充分协商拟定,按照法定规定的程序报请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界限变时,由上级机关的有关部门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充分协商拟定,报国务院批准。
民族自治机关的性质和特点
民族自治机关是指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行使同级相应地方国家机关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的国家机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民族自治机关具有双重性质:一方面,它们在法律地位上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因而在产生方式、任期、机构设置和组织活动原则等方面,与一般行政区域的地方国家机关也完全相同,并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相应的一般行政区域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另一方面,它们是民族自治地方行使宪法和有关法律授予的自治权的国家机关。
民族自治机关在组成上具有不同于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特点:
(1)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2)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3)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4)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和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要尽量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特别行政区的特点有哪些?
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区域。 特点: “一国两制”
即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其主体部分坚持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在这一前提下,为解决港、澳、台的历史遗留问题,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 高度自治:
特别行政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立法权、行政管理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使用自己的货币,财政独立。 当地人管理
特别行政区的政权机关由当地人担任,中央政府不派遣干部担任公职。即港人治港、澳人治澳。
试论特别行政区的性质及其与中央政府的关系。 答:特别行政区是在统一的中国之下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的地方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是中央政府管辖下的一级行政区域,其与中央的关系表现在:
(1)特别行政区对中央人民政府具有直接从属性。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是中国的一部分,是一级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是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内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但它不享有国家主权,没有外交和国防方面的权力,也不是一个独立的政治实体。 根据基本法的规定,由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特别行政区涉及外交、国防等国家主权方面的事务。
主要有: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和防务;任命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解释、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
(2)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包括行政管理权、独立的立法权、司法权和终审权等,只是外交和国防方面的权力除外。
(3)特别行政区与中央人民政府所辖其他行政区划相比,还有一些特殊性。如特别行政区不再下设任何政权单位;中央对特别行政区的事务管理得相对比较少;实施的法律不同,特别行政区所实行的法律自成体系。 简述国籍的取得方式。 答:(1)在各国现行的国籍法中,通常有两种取得国籍的方式,一是出生国籍,即因出生而取得国籍;二是继有国籍,即因加入而取得国籍。(2)实行因出生而取得国籍的国家,有的采用血统主义原则,有的采用出生地主义原则,还有的采用血统主义与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3)因加入而取得国籍的国家,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取得;二是不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是根据法律规定的一定事实的出现而取得。 公民与人民区别:
1、范畴不同。公民是与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相对应的法律概念;人民是与敌人相对应的政治概念。2、范围不同。我国公民的范围较人民的范围更加广泛3、后是不同。公民中的人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切权利并履行全部义务;公民中的敌人,则不能享有全部权利,也不能履行公民的某些光荣义务4、一般而言,公民所表达的是个体的概念,人民所表达的是群体的概念。
如何理解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
第一,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二,任何人的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予以追究,决不允许任何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第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迫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惩罚。
就广义而言,我国公民的平等权还包括司法平等,即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又包括公民在守法上的平等。与资本主义宪法中平等权不同,我国宪法的平等原则并不包括立法上的平等(个人认为:应该有相对的立法上的平等,不过这里不用深入讨论)。因为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广大人民群众还需要对少数敌对分子实行阶级压迫,我国宪法中的平等原则就是肯定这种阶级秩序的基础上的平等。 如何理解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人身自由权
公民的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包括肉体和精神)不受非法限制、搜查、拘留和逮捕。广义的人身自
由,除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外,还包括与人身自由相联系的人格尊严和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以及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由于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参加国家政治生活和享受其他权利和自由的先决条件,公民一旦失去人身自由,其他权利和自由也就无从谈起,因此,人身自由是公民最基本、最起码的权利。
(广义的人身自由是指公民个人在符合国家法律要求的范围内,有一切举止行动的自由。我国宪法规定的人身自由,包括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四种。人身自由是公民安全地参加社会活动和享受家庭生活的保障,也是公民得以行使其他各种权利的基本前提。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属狭义的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和行动有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剥夺、限制的权利。人身自由是公民宪法地位的直接体现,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控告权与检举权的异同
二者的共通之处,都在于是同违法失职行为作斗争,区别在于:
第一,控告人通常是直接受到不法侵害的人,而检举人则不一定与事件有直接关系; 第二,控告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而要求对违法失职行为进行处理,检举则多为出于正义感和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
我国宪法为什么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宗教是一种对社会生活作出超自然解释的社会意识形态,就其本质而言,是与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相对立的。我国社会主义的宪法之所以保护公民的这种信仰自由,是因为:
第一,宗教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有其发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在它存在的条件未消失的时候,它不会继续存在。
第二,宗教信仰属于思想范畴的问题,法律必须尊重人们的信仰,只能采取宣传教育、提高人们科学精神的方式予以解决,决不能强迫命令,粗暴压制。
第三,宗教的存在具有长期性、国际性、民族性和群众性的特点,正确处理好宗教问题,对于民族团结、国家统一和国际交往,都有重要意义。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有哪些特点? 国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反映了公民与国家的关系,体现了公民的宪法地位,并成为公民其他权利义务的法律基础。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及其实现过程,反映了我国宪法的社会主义性质。从总体上讲,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具有广泛性、平等性、现实性和一致性四大特点。
(1)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享有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主体非常广泛。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绝大多数人是国家的主人。在现阶段,我国的权利主体包括占全国人口绝大多数的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以及其他服从国家法律的人;即使那些极少数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也仍然享有与其身份相适应的公民权利。比如根据法律规定,罪犯除依法被剥夺或限制的权利以外,享有申诉权、辩护权、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权、控告权与检举权等等。第二,公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的范围非常广泛。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以及人身等各个方面。从基本权利体系来看,包括政治权利、人身权利、宗教信仰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等等。随着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与自由的范围将得到进一步扩大。 (2)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平等性。主要表现在两大方面:第一,公民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具体说来,一是任何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出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职位高低,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一律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二是公民的正当权利和合法利益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国家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歧视任何公民,公民有权要求得到平等的对待和服务;三是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以外的特权,任何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第二,公民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确认的权利和自由,也平等地承担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任何公民不可以只享有权利而不履行义务,也不可以只履行义务而不享有权利。
(3)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具有现实性。也就是说,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是从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实际状况出发的,因而切实可行。具体表现在:一是客观上的确需要,而又非确认不可的就坚决写进宪法中;二是能做到的就规定,能做到什么程度就规定到什么程度。第二,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既有物质保障又有法律保障,因而是可以实现的。在物质保障方面,宪法不仅规定了公民实现权利和自由的物质条件,而且还通过物质
帮助权、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等措施,给予公民必要的物质支持。在法律保障方面,如在宗教信仰自由、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申诉控告权等方面,规定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其他个人均不得侵犯,国家对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行为有赔偿的义务等等。 (4)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是指权利和义务互相依存、互相促进、互为条件的辩证统一关系,主要表现在三大方面:第一,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是一致的。如我国现行《宪法》第33条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二,公民的某些权利和义务是相互结合的,如劳动、受教育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第三,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相互促进,相辅相成。公民基本权利的有效保障将促使公民自觉地履行义务,公民义务的自觉履行将为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扩大创造条件。
论述我国公民正确行使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原则 P293书 一、权利和自由的相对性
世界上从来没有绝对的权利和自由。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是相对的,权利相对于义务而言,自由则相对于约束而言。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没有义务的权利只是空洞的,无法享有;没有权利的义务也不会得到很好的履行。我国公民在享有充分权利的同时,也负有不得滥用这些权利的义务。 二、权利和自由的有限制性
任何权利和自由都不是无限制的。公民只有在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才能享有权利和自由。此外,公民享有权利和自由的程度,归根到底要受社会经济发展程度的制约。公民只有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加速国家的经济和文化建设,才能使自己享有的各项权利不断扩大斌个得到可靠的保障。 三、不损害整体利益
我国是人民当家做主的国家,国家利益同公民个人利益从根本上说是一致的。因此,公民作为国家权力的主体,在行使权利和自由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