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3)

2019-01-03 16:42

19.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9.1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后可对其进行修改和撤回,但必须使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该修改的书面内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该书面文件需由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19.2 投标文件的修改文件应按第15条规定签署,正、副本分别密封,并按第6.2条规定标记,还需注明“修改投标文件”和“标前不得启封”字样。修改文件须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人规定的投标地点。上述补充或修改若涉及投标报价,必须注明“最终唯一报价”字样,否则将视为有选择的报价。

19.3 投标人不得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修改投标文件。

19.4 投标人不得在投标截止时间起至投标有效期满前撤回投标文件,否则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五、开标及评标

20.开标

20.1 招标人按招标文件第三章“招标书”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标。采购人代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员、监管人员、招标人及有关工作人员参加。

20.2 投标人应委派授权代表参加开标活动,参加开标的代表须持本人身份证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办理缴纳保证金、签名报到和递交投标文件等事宜。未派授权代表或不能证明其授权代表身份的,招标人招标文件的处理不承担责任。若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则不需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但须持本人身份证件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办理有关手续。

20.3 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办理完毕缴纳保证金、签名报到、递交投标文件以及其他招标文件规定的应在投标截止前完成的事项(如样品递交等)。

20.4 开标时,招标人、公证员将查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拆封唱标,公布每份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的内容,以及招标人认为合适的其他内容,招标人将做开标记录。

20.5 若投标文件未封,或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包括投标保证金不符合第13条规定),招标人将拒绝接受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20.6 按照第19条规定,同意撤回的投标文件将不予拆封。

21.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有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该委员会独立工作,

负责评审所有投标文件并确定中标候选人。

22.对投标文件的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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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资格性审查的内容包括: (1)资格证明; (2)投标保证金;

(3)报价是否超过采购预算; 22.2 符合性审查的内容包括:

(1)投标文件的有效性(签署情况等);

(2)投标文件的完整性(正本和副本数量、内容等); (3)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是否存在重大负偏离等)。

以上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内容只要有一条不满足,则招标文件无效。 22.3 所谓偏离是指投标文件的内容高于或低于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所谓重大负偏离是指投标人所投标的范围、质量、数量和交货期限等明显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重大负偏离的认定须经评标委员会2/3以上同意。判断投标文件的响应与否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而不寻求外部证据。

22.4 投标委员会在初审中,对算数错误的修正原则如下:

22.4.1 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一开标一览表为准;

22.4.2 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2.4.3 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22.4.4 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2.4.5 若投标人不同意以上修正,投标文件将视为无效。

23.投标文件的澄清

23.1 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进行澄清。投标人应派授权代表和技术人员按评标委员会通知的时间和地点接受询标。

23.2 评标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可要求投标人对某些问题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和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充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材料作为投标文件的补充。

23.3 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作书面澄清,将视为放弃该权利。 23.4 并非每个投标人都将被询标。

24.评标及定标

24.1 评标委员会将对通过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 24.2 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第三章中公布的评标办法对每份投标文件进行评选,确定中标候选人。最低投标价等任何单项因素的最优不能作为中标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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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评标过程保密

25.1 在宣布中标结果之前,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比较投标文件和中标意向等有关信息,相关当事人均不得泄露给任何投标人或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

25.2 投标人不得探听上述信息,不得以任何行为影响评标过程,否则其投标文件将被作为无效投标文件。

25.3 在评标期间,招标人将有专门人员与投标人进行联络。

25.4 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不向落标的投标人解释落标原因,也不对评标过程中的细节问题进行公布。

26.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处理

26.1 如出现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情况,按财政部第18号令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26.2 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26.3 投标人若不接受采购方式的改变,应在规定时间内书面向评标委员会说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说明的视为接受采购方式的改变。

27.废标

27.1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予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做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7.2 如出现第一种情形的,将按照第26条执行。

六、授标及签约

28.定标原则

28.1 评标委员会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比较,根据评标办法推荐出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将在省级机关政府采购网上公示。

28.2 评标结束后,将由采购人,必要时可邀请招标人对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若无其他情况原则上确定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28.3 投标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被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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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与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9.质疑处理

投标人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至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质疑。非书面形式、七个工作日之外以及匿名的质疑将不予受理。

30.中标通知

30.1 定标后,招标人应将定标结果通知所有的投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同时在省级机关政府采购网及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进行公告。

30.2 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须立即以书面形式回复招标人,确任中标通知书已收到,并同意接受。若无书面回复,则公告后视同中标人已经知悉并同意接受。

30.3 中标通知书将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31.签订合同

31.1 中标人应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与采购人签订中标合同,否则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给采购人与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投标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31.2 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评标过程中有关澄清文件均应作为合同附件。 31.3 签订合同后,中标人不得将货物、工程及其他相关服务进行转包。未经采购人同意,中标人不得采用分包的形式履行合同。否则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转包或分包造成采购人损失的,中标人还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2.采购代理服务费

本次采购活动不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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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合同通用条款

1.定义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甲方和乙方(以下简称合同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列明的合同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付给乙方的价格。 (3)“货物(含设备及相关服务)”系指乙方按合同要求,须向甲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器、备件、工具、技术及手册等有关资料。“工程”系指按合同要求进行施工。 (4)“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所有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他的服务,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及其他类似义务。 (5)“甲方”系指购买货物(含设备及相关服务)的单位。

(6)“乙方”系指根据合同规定提供货物(含设备及相关服务)和服务的制造商或代理商。 (7)“现场”系指将要进行货物(含设备及相关服务)安装和调试的地点。

2.技术规范

提交货物(含设备及相关服务)的技术规范应与招标文件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

(如果有的话)及其投标文件的规格响应表(如果被甲方接受的话)相一致。若技术规范中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

3.专利权

乙方须保障甲方在使用该货物(含设备及相关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到第三方

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版权、专有技术等权利的指控。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4.包装要求

4.1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含设备及相关服务),均应采用相应

的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使包装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暴装卸,确保货物(含设备及相关服务)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4.2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

5.装运标志

5.1 乙方应在每一包装箱邻接的四侧用不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字样做出下列标

记:

(1)收货人 (2)合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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