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4)

2019-01-03 16:42

(3)装运标志 (4)收货人代号 (5)目的地

(6)货物(含设备及相关服务)名称、品目号和箱号 (7)毛重/净重

(8)尺寸(长*宽*高,以厘米计)

5.2 如果货物(含设备及相关服务)单件重量在两吨或两吨以上,乙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用中文和适用的运输标志标明“重心”和“吊装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含设备及相关服务)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乙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有“小心轻放”、“勿倒置”、“防潮”等字样和其他适当的标记。

5.3 因缺少装运标志或者装运标志不明确导致货物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产生的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6.交货方式

6.1 交货方式一般为下列其中一种,具体在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

6.1.1 现场交货:乙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货物(含设备及相关服务)运抵现场。有关运输与保险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所有货物(含设备及相关服务)运抵现场的日期为交货日期。

6.1.2 工厂交货:由乙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事宜。运输费和保险费由甲方承担。运输部门出具收据的日期为交货日期。

6.1.3 甲方自提货物(含设备及相关服务):由甲方在合同规定地点自行办理提货。提单日期为交货日期。

6.2 乙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前30天以电报、传真或电传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含设备及相关服务)名称、数量、包装箱件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备妥交货日期通知甲方。同时乙方应用挂号信将详细交货清单一式六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含设备及相关服务)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包装箱件数和每个包装箱的尺寸(长*宽*高)、单价、总价和备妥待交日期以及对货物(含设备及相关服务)在运输和仓储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通知甲方。

6.3 在现场交货和工厂交货条件下,乙方装运的货物(含设备及相关服务)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否则,乙方应对超运部分的数量或重量引起的一切后果负责。

7.装运通知

现场交货或工厂交货条件下的货物(含设备及相关服务),在乙方已通知甲方货物(含设备及相关服务)已备妥待运输后24小时之内,乙方应将合同号、货名、数量、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起运日期,以电报、传真或电传通知甲方。如因乙方延误将上述内容用电报、传真或电传通知甲方,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应由乙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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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保险

如果货物(含设备及相关服务)是按现场交货方式报价的,由乙方办理货物(含设备

及相关服务)运抵现场这一段的保险,保险以人民币按照发票金额的110%投保“一切险”,保险范围包括乙方承诺装运的货物(含设备及相关服务);如果货物(含设备及相关服务)是按工厂交货或甲方自提货物(含设备及相关服务)方式报价的,其保险由甲方办理。

9.付款方式

付款方式见合同专用条款。

10.技术资料

合同项下技术资料(除合同专用条款规定外)将以下列方式交付:

10.1 合同生效后60天之内,乙方应将每台设备和仪器的中文技术资料一套,如目录索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指南、维修指南和服务手册等交给甲方。

10.2 另外一套完整的上述资料应包装好随每批货物(含设备及相关服务)一起发运。 10.3 如果甲方确认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不完整或在运输过程中丢失,乙方将在收到甲方通知后3天内将这些资料免费交给甲方。

11.质量保证

11.1 乙方应保证货物(含设备及相关服务)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是用一流的工

艺和最佳材料制造而成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含设备及相关服务)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含设备及相关服务)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造成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

11.2 根据甲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的结果或当地商检部门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含设备及相关服务)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含设备及相关服务)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应在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提出索赔。

11.3 乙方在收到通知后三十天内应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含设备及相关服务)或部件。

11.4 如果乙方在收到通知后三十天内没有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

11.5 除合同专用条款规定外,合同项下货物(含设备及相关服务)的质量保证期为自货物(含设备及相关服务)通过最终验收起12个月。

12.检验及安装

12.1 在交货前,制造商应对货物(含设备及相关服务)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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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含设备及相关服务)符合合同规定的证书。该证书将作为申请付款单据的一部分,但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制造商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在证书中加以说明。

12.2 货物(含设备及相关服务)运抵现场后,甲方将对货物(含设备及相关服务)的质量、规格、数量和重量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如发现货物(含设备及相关服务)的规格或数量或两者都不与合同不符,甲方有权在货物(含设备及相关服务)运抵现场后90天内,根据甲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的标准结果或当地商检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除责任由保险公司或运输部门承担的之外。

12.3 如果货物(含设备及相关服务)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在第11条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含设备及相关服务)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甲方将有权向乙方提出索赔。

12.4 甲方有权提出在货物(含设备及相关服务)制造过程中派人到制造厂进行监造,乙方有义务为甲方监造人员提供方便。

12.5 制造厂对所供货物(含设备及相关服务)进行机械运转试验和性能试验时,必须提前通知甲方。

12.6 货物(含设备及相关服务)的安装按招标文件第六章要求进行。

13.索赔

13.1 除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或运输部门承担的之外,甲方有权根据甲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的结果或当地商检部门出具的商检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

13.2 在第11条和第12条规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乙方对甲方提出的索赔和差异负有责任,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 乙方同意退货,并按合同规定的同种货币将货款退还给甲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含设备及相关服务)所需的其他必要费用。

(2)根据货物(含设备及相关服务)的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甲方遭受损失的数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含设备及相关服务)的价格。

(3)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货物(含设备及相关服务)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有缺陷的部分,乙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甲方所发生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乙方应按合同第11条规定,相应延长修补或被更换部件或货物(含设备及相关服务)的质量保证期。

13.3 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30天内,乙方未能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若乙方未能在甲方提出索赔通知后30天内或甲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第13.2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甲方将从已付款或从乙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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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拖延交货

14.1 乙方应按照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的交货期交货和提供服务。

14.2 如果乙方毫无理由的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没收履约保证金,加收违约损失赔偿或终止合同。

14.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延误时间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进行分析,可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

15.违约赔偿

除第16条规定的不可抗力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的服务,

甲方可从货款中扣除违约赔偿费,赔偿费应按每周迟交货物(含设备及相关服务)或未提供服务交货价的1%计收。但违约损失赔偿费最高限额为迟交货物(含设备及相关服务)或没有提供服务的合同价的5%。一周按7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6.不可抗力

16.1 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由于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和地震以及其他经双方

同意属于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16.2 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以电报、传真或电传通知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寄给或送给另一方。如果不可抗力影响时间延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7.税费

17.1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甲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承担。 17.2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乙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承担。 17.3 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与执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承担。

18.履约保证金

18.1 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乙方的投标保证金自动转化为合同履约保证金(甲方委

托招标人代为保管)。

18.2 如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

19.仲裁

19.1 买卖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

切争端,如果协商仍不得不到解决,任何一方均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提交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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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和仲裁。

19.2 仲裁裁决应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19.3 仲裁费除仲裁机构另有裁决外应由败诉方负担。

19.4 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合同其它部分继续执行。

20.违约终止合同

20.1 乙方有下列违约情况之一的,并在收到甲方违约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或经甲方

书面认可延长的时间内未能纠正其过失,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并不影响甲方向乙方提出索赔。

(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期的期限内提供全部或部分货物(含设备及相关服务);

(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0.2 在甲方根据第20.1条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甲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式购买与未交货物(含设备及相关服务)类似的货物(含设备及相关服务),乙方应对购买类似或货物(含设备及相关服务)所超出的费用负责。而且乙方还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21.破产终止合同

如果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该终止合

同以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采取补救措施的权利。

22.转让与分包

22.1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22.2 对投标中没有明确分包的合同,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本合同中将分包的全部分包合同,在原投标文件中或后来发出的分包通知均不能解除乙方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23.适用法律

本合同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24.合同生效及其它

24.1 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4.2 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经协商,双方应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并经招标人鉴证,该协议将作为本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25.合同适用

本合同通用条款适用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工程类项目的合同通用条款按建设部门颁发的有关标准通用合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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