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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资质要求、技术要求、业绩要求、完整的图纸资料等。 技术要求应科学、合理、经济、适用。技术要求中不得以投标单位其中一家的生产标准作为技术标准,当国家、行业无规范和标准时,投标单位的生产标准只能作为参照。
第二十九条 招标技术要求编制完成,要经相关专业人员会审,报项目总工程师审定后方可纳入招标文件。
第三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以任何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应以国家规范、标准或行业规范为准;当国家规范、标准与行业规范不一致时应以要求高者为准。
第三十一条 招标项目中的原材料、主要部件要求:
1.在市场上能够普遍采购的,应在技术要求中指定三个以上同档次的原材料、主要部件;
2.在市场上不能普遍采购的,不应在技术要求中指定某一品牌原材料、主要部件,避免垄断。
第三十二条 招标文件的财务要求由财务部编制,内容包括资信要求、财务状况要求以及付款方式等。
第八章 投标队伍选择
第三十三条 投标单位可以由项目公司、集团公司各相关部门及领导推
荐,由预算部主持收集投标单位的相关资料、信息,建立信息库。 第三十四条 资格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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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资格预审前,预算部组织相关部门首先编制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对投标单位的资质、项目经理、类似工程业绩及获奖情况、财务状况、资信等级等做出明确的规定,并设计出打分表。经项目公司招标小组审核及集团招标管理委员会审批后发放给拟邀请投标人。
2. 预算部组织,项目公司招标小组及集团招标管理委员会相关成员参加,根据拟投标单位报送的资格预审文件,对申请或被邀请参加投标的单位进行资格预审,预审合格的投标单位,才可参加投标。
3. 资格预审入围的单位一般选7家,不得低于5家。因行业特殊情况原因,低于5家时,要附说明。
4. 资质预审的主要内容和标准如下:
(1)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须有法人代表签名),且盖有企
业公章;
(2) 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书、经营资质证书必须是
在有效期内且经过年审;
(3) 检测报告必须是有效的行业权威部门提供的;
(4) 注册资金、产品质量等级、生产及检测能力、管理水平、财务状况
及以往业绩必须满足项目招标要求;
(5) 设备、材料招标只接受生产厂或全国总代理商参加投标; (6) 不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挂靠他人企业参与工程投标;
(7) 凡有偷漏税、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以及恶意欺诈等不良纪录的单位
不得参与投标;
(8) 在以往投标过程中有串标、中标后悔约等不良纪录的单位不得参与
投标;
(9) 与公司合作过的单位,如有发生严重质量事故、验收不合格、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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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误工期、无故停工、售后服务差等不良纪录的单位不得参与投标; (10) 新合作单位在第一项中标项目完成且经验收合格以前,不宜参与
同类产品或工程的投标;
5.资质预审必须公正、公平,不得对任何投标单位实行歧视性待遇。 6.资格预审入围单位必须符合项目开发档次定位及集团公司发展战略。 7.资格预审后入围投标单位结果必须经过集团招标委员会审批后才有效。
第三十五条 投标单位的考察:
1.对于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单位,由工程部组织项目公司招标小组相关成员、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委员会相关成员(必要时可请监理或设计参加)对拟选投标单位进行考察。
2.考察小组人员不得少于三人,由项目公司、集团相关部门人员及监理、设计组成。对于十万元以下且技术含量不高的项目,集团相关部门可以不参加考察。
3.除经集团招标管理委员会同意,可以免于考察的单位外,所有参与投标的单位原则上均应经过考察,考察合格方可参与投标;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先进行考察的,经集团招标管理委员会同意可先进行投标,如有可能中标,再进行重点考察。 4.安排考察应遵循以下原则:
(1) 投标单位在7家以上的,应通过资格预审,筛选至7家再进行考察; (2) 招标管理委员会认可的著名品牌可免于考察;
(3) 与公司合作过且无不良记录(二年内)并满足本次招标条件的投标单位可免于考察;
(4) 对距招标地或公司距离较远(600公里以上)的投标单位,或有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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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安排考察的,可先进行投标,如有可能中标,再进行重点考察。 5.招标考察要求包括:
(1) 招标考察应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事前有计划,有培训,事中有小
结有完善。
(2) 直接面对投标单位的考察应注意社交礼节,不得损害公司形象; (3) 招标考察必须有考察报告(考察不合格要详细说明原因),并填写
《考察结果审批表》,对预选单位能否入选合格投标单位做出明确结论,并报集团招标管理委员会批准。
(4) 考察时发现资质预审资料弄虚作假的,考察不能合格;
(5) 考察时不得接受被考察单位的宴请,不得索取、收受钱财、礼物,
不得擅自向被考察单位透露考察结论。 6.考察内容包括:
(1) 核实投标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资质证书、检测报告、合作合
同原件;
(2) 察看核实投标单位的生产销售报表、财务状况报表; (3) 核实主要技术管理人员职称证书、工资表、保险表原件; (4) 实地考察投标单位的生产规模、设备状况、生产管理手段、质量控
制手段、技术研发力量、原材料和成品储备情况; (5) 实地考察在建或已完工程管理及质量情况。 第三十六条 投标单位审定:
集团招标委员会根据考察小组编写的《考察报告》的考察意见,审批投标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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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发标
第三十七条 招标文件经集团招标管理委员会审定后,项目公司预算部向预审合格的投标单位发放标书;
第三十八条 投标单位在领取标书时须按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和图纸资料费;在特殊情况下,须经集团招标管理委员会批准,可免交投标保证金或图纸资料费。
第三十九条 投标保证金和图纸资料费由项目公司财务部收取,专款专用。
第四十条 招标答疑及现场踏勘:
1.原则上所有项目均应召开投标答疑会;如问题不多,也可以采用信函的形式答疑,答疑信函要同时发给所有投标人。
2.招标答疑会由预算部组织,预算部、工程部等相关人员向投标人进行答疑;
3.答疑会上投标单位的提问及答疑人员的答复应作纪要;
4.答疑纪要或答疑信函应发送给所有投标单位,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5.现场踏勘由工程管理部统一安排时间组织,投标人不得单独去现场踏
勘。
第十章 回标、开标
第四十一条 回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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