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国际投资法
第一节国际投资法概说
简介:
1.国际投资法 是调整国际(跨国)直接投资活动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
它的主要组成部分,包含:
①.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涉外投资法或对外投资法;
②.涉及跨国投资问题的各类双边性国际条约、区域性国际条约和全球性国际公约; ③.国际政府间机构制定的有关跨国投资活动的规范性文件; ④.等等。
2.资本跨国流动的诱因是多元的,包括接近市场或原材料供应,降低生产要素成本,以及资本的过剩等。
3.国际投资已成为国际经济生活中最重要的活动;
4.经济基础的差异,决定了不同类型的国家,在国际投资方面的政策和立法倾向的差别。 从经济基础及其国际投资政策与立法的类别来划分:
①. 发展中国家类型的外资法②. 转型期国家类型的外资法③. 发达国家类型的外资法
一、发展中国家类型的外资法
1.发展中国家争取经济上独立自主、行使经济主权的主要措施之一,就是通过立法,逐步排除外国资本对本国国民经济命脉操纵和控制,对境内外国资本的活动实行必要的管理和监督,加以适当的限制和约束。 2.在本国政治、经济独立自主的前提下,对外国资本的合理利用,可以为发展中国家带来经济建设急需的大量资金、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科学的管理经验,扩大本国的就业机会,从而有利于发展本国社会的生产力。
3.众多发展中国家立足于各自的国情,在全面权衡利弊的基础上,又通过立法,对适合本国经济发展所需要的各类外国资本的输入,加以必要的保护,予以适当的鼓励,实行正确的引导。
二、转型期国家类型的外资法
1.原苏联解体形成的独联体国家和东南欧原社会主义国家演变而成的一类新的国家实体。
2.转型期国家尽管发展史与发展中国家不尽相同,但在现有的世界经济地位上与发展中国家相类,在对待外资的态度立场上,与诸多发展中国家也是相近的。
三、发达国家类型的外资法
1.就吸收或接纳外国资本而言,大多数发达国家一般适用“国民待遇”原则,举凡用以调整本国国民(自然人和法人)投资活动的法律规范,一般也适用于境内的外国投资。但在发达国家中也有若干专门适用于境内外国资本的特殊规定,特别是基于国家安全方面的外资审查制度及行业准入规定。
2.发达国家往往通过各类立法措施和行政措施,鼓励本国资本向外输出,特别是向发展中国家输出。为了维护本国海外投资者的利益,许多发达国家相继建立了海外私人投资的保险体制,为这些投资在海外东道国所可能遇到的各种政治风险,提供法律上和保护和政治上的保证。
四、双边性或区域性投资协定
1.在国际投资协定的国际公法规范中,首要的和大量存在的是双边投资协定。国家之间的各种形式的双边协定规定了签约国相互给予对方国家投资者的待遇标准和法律保护,并为本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域外效力奠定法律基础。
2.某项国家共处某一区域,经济水平大体相当,经贸关系密切,为了在吸收和管理来自区域外国家的投资方面,避免竞争,协调同步,维护区域内各国的共同权益,往往以区域性多边协定或条约的形式,制定用以调整涉及本区域的资本跨国流动的行为规范或行动准则,共同遵守。 例如:东南亚各国成立的东盟
五、世界性投资公约
1.随着世界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在全球范围内资本跨国流动的现象日益普遍化、多样化和复杂化,由此引起的问题、矛盾和争端也与日俱增。
2.普遍存在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涉及跨国投资问题的“南北矛盾”已非一般性双边条约、区域性条约所能有效调整和妥善地解决的。
3.为了促进全世界经济的共同繁荣,一些专门以资本跨国流动产生的普遍性矛盾解决为主题、以解决或协调在这个问题上的南北矛盾、提倡南北合作为主的国际公约,便应运而生。
六、跨国投资的规范性、建议性文件
1.为了服务于解决资本跨国流动引发的矛盾,国际政府间机构或国际民间机构陆续制定或拟定了若干有关跨国投资活动的规范性文件或建议性文件,作为上述公约的补充。
2.此类文件也是将来相关国际公约的雏形和先导。
第二节发展中国家和转型期国家的涉外投资立法
一、 发展中国家和转型期国家吸收外国投资的法制
一国的涉外投资法,通常包括两个基本方面:①.吸收外国投资的立法;
②.向外国投资的立法。
一般而言,发达国家的涉外投资立法侧重后者,发展中国家的涉外投资立法侧重前者。
一、发展中国家和转型期国家吸收外国投资的法制
(一)发展中国家外资立法的特征—(与发达国家相比较)
1.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吸收外资的立法都以法典或系列专门法规形式,对有关外资的审批、待遇、国有化和补偿、财税优惠以及争端解决等法律问题,作出特别规定,以与内国投资相区别; 而发达国家除少数例外,一般不对境内的外国投资进行系列性的特别规定; 其适用于内国投资的法规,往往同样适用于境内的外国投资。
2.发展中国家外资立法在对外资进行限制、管理、监督的同时,往往在税收、外汇使用及争端解决等许多方面,给予外资优于内资的种种特惠待遇。 而这在发达国家的外资立法中是鲜有的。
3.20世纪60、70年代的对外资实行的国有化风潮及80年代的债务危机,使得80年代流向发展中国家的外国直接投资在国际直接资本跨国流动总额中的比例急剧下降。
在80年代后它们的外资立法的发展趋势是逐步放宽限制,给予外资更多的保护和优惠。现在总的趋向则是在确保经济主权的前提下日益开放、宽松。
(二)以下从对外国投资的管制以及对外国投资的保护和鼓励这两个方面, 简述发展中国家外资立法的基本内容:
(一)对外国投资的管制
1.外资项目的审批; 2.外资准入的限制; 3.外资雇佣职工限制;
4.对外国投资“本地化”的要求; 5.对外资企业行为的监督。
(二)对外国投资的保护和鼓励
1.待遇
除保证外国投资者的国民待遇外,发展中国家常为外国投资者提供种种本国国民所不能享有的待遇。
2.资本和利润汇出的保障
尽管绝大部分发展中国家都实行外汇管制,它们仍然允许在一定条件下汇出外资原本和利润。 3.慎重征收(或国有化)及给予补偿 4.给予各种财税优惠 (1)税收优惠:是通过降低或免除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或其他税种来给予外国投资者财税优惠的一种鼓励措施。 (2)减免关税:通常的做法是免除作为投资而进口之设备的各种关税。 (3)其他优惠。
5.妥善解决涉外投资争端
二、发展中国家和转型期国家向国外投资的法制
现将一些发展中国家有关对外投资的审批程序及鼓励和保护措施简介如下:
(一)马来西亚
1.1991年法案中,政府出台了一些鼓励马来西亚企业投资海外的措施,尤其是那些在马来西亚有特殊优势的领域。
2.优惠内容包括:
(1)汇回马来西亚的海外投资收入减征50%税收,收入中的红利部分可减税50%(1995年改为全免),减
税期5年,从海外企业开始经营并赢利时起算。 (2)投资前期费用计入成本,从应税所得额中扣除。
3.享受优惠的条件:
(1)项目目的在于绕过市场准入障碍,并使用马来西亚原材料或零部件; (2)项目能提供马来西亚国内工业所需原料; (3)项目有利于南南合作。
4.马来西亚拥有一系列鼓励竞争的一般机构和促进对外投资的专门机构。
(二)韩国
1.韩国企业向海外投资始于1968年,政府一般并不鼓励对外投资,但出于确保原材料的稳定供应或进出口的项目出外。随着韩国经济的发展,韩国对外投资的限制得以逐步解除。
2.在1975年—1980年期间,政府制定了海外投资的审批和监督方针, 下列海外投资可获批准:
(1)为开发进口(韩国)国内必需的原材料的投资; (2)为克服出口障碍的投资; (3)为确保渔场的投资;
(4)就国内产业结构而言对外竞争力已减弱而在国外有竞争力的产业的投资; (5)对确保国民进入国际市场打下基础有明显效益的投资; (6)致力于把海外尖端技术向国内引进的投资; (7)为经济协作参与投资对象国开发事业的投资。
3.1981年,韩国简化了海外投资步骤,放宽了对投资者资格的限制,并取消投资方案须事先授权的要求。但直到1987年相关限制才真正被彻底解除。
4.1996年起,对外投资范围扩大到所有行业,从1999年4月起,除少数特定投资项目,无论项目大小,投资者仅需预先告知外汇银行并获得其获准即可。
5.韩国设立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保险的投资有两种: (1)股权性直接投资;
(2)为获取股票、债券而提供的长期贷款。险别包括战争险、没收和国有化险以及禁止汇兑险。险期15年,最高承保额为投资总额的95%。
(三)中国
在近几年来,中国正在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并积极支持具有比较优势的中国企业本着“平等互利、讲求实效、形式多样、共同发展”的原则”到境外开展各种形式的互利经济合作。
近年来,我国在境外投资事业的法制建设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主要从投资项目内容、审批程序要点、外汇和境外财产管理等方面对境外投资活动加以规范,其总趋势是立法重心由审批性规范 转向 申报统计性质的规范,限制性内容开始减少,而鼓励保护方面的内容增加。简述如下:
(1)投资项目。境外投资(又称海外投资)即是境内投资主体通过投入外汇资金有价证券、
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从而获得境外所有权、
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审批程序要点。国内企业申请境外投资,须按其投资总额大小,分级报经国家发改委、 (2)
商务部、及国家外汇管理局或这三个部门相当于省一级的下属主管机构审批。其中:
项目建议书 和 可行性报告 由 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批;
合同、章程 由 对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 并 由商务部统一核发批准证书。
具体而言,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发改委)核准项目的条件为:
①.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不违反国际法准则; ②. 符合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要求,有利于开发国民经济发展所需战略性资源;
符合国家关于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促进国内具有比较优势的技术、产品、设备出口和劳务输出,吸收国外先进技术;
③. 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和外债管理规定; ④. 投资主体具备相应的投资实力。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 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核准: ①. 国别(地区)投资环境; ②. 国别(地区)安全状况;
③. 投资所在国(地区)与中国的政治经济关系; ④. 境外投资导向政策; ⑤. 国别(地区)合理布局; ⑥. 履行有关国际协定 的义务; ⑦. 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外汇管理。 境外投资有关外汇事宜的管理机关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负责: (3)
①.境外投资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 以及
②.对投资资金的汇出和回收、投资利润和其他外汇收益汇回的监督、 管理。
为便于对上面两项审查,凡拟以外汇资金在境外投资的境内投资者应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交必要的资料和证明,包括: